查看原文
其他

扫黑除恶 | 借款20万元赔上一套房!揭秘“套路贷”六大特征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根据部署要求,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实体化工作专班,将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点推进。


近年来

我市以民间借贷为名

通过“虚增债务”“胁迫逼债”

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A 车之祸

借款想还还不了债款垒高


去年9月,王先生无意间看到一则车贷广告,三分钟放款、零首“付、免担保”的条件让打算买车的王先生欣喜不已,决定与放款人戴某签订合同。


放款人用“借款安全”作为理由,收取了贷款保证金、GPS安装费、家访费等等,王先生到手的实际借款只有4万元不到



手续办妥,王先生按照流程还款,可放款人戴某频频“失踪”,让他想还也还不了。等到王先生“违约”,便理所当然地将他的车子拖走了。


此后,戴某又伙同周某、孙某等人,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向王先生再次索要15万元以赎回车辆,并逼迫王先生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



案例B 房之灾

借款20万元赔上一套房


家住苏州高新区的张先生本以为“安全抵押、马上放款”的快速贷款流程可解燃眉之急,却未料到赔上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


去年,张先生向高新区一家借贷公司贷款2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一群“工作人员”围在他身边,嘈杂的环境中,没有看清楚合同条款,在不断地催促下,张先生将自己的住房质押给借贷公司,拿到了公司20万元的现金。



由于这套房产仍有房贷没有偿还,“业务员”屈某就让张先生另外签订了一份合约,约定由借贷公司替张先生偿还房贷,而原先的20万元借款额也提升至50万元,但差额30万元张先生并没有实际拿到手,而是由“业务员”转账至张先生账户后,提现被借贷公司收回。


紧接着,公司又通过“利滚利”等方式,将张先生的债务进一步提升到100万元



苏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识破“套路” 远离陷阱

你需要这样做

🔻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套路贷”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其形式多种多样,办案机关根据现在所查获的情况发现,“套路贷”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一般以担保或者其他类似名目达到虚增数额的效果,目的是获取被害人本金、利息以外的财物。


2、“套路贷”的借款人往往被告知正常还款时,虚增部分无需偿还


3、“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会故意创造条件制造被害人的违约。



4、“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关注被害人的还款能力,有的甚至在没有抵押、担保等确保资金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就强硬将款项出借给被害人


5、“套路贷”的利息往往畸高,甚至不约定年息还是月息、不约定还款日期,明显有悖于民间借贷习惯。


6、“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还会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甚至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往往采用跟随、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讨要债务,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1

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

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


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4

落笔签字谨慎行事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呈“滚雪球”式的发展,更要避免自己掉入“套路贷”的陷阱中。


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要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不要听信出借人的花言巧语,不签、不写不实的材料。


5

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


注意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书面注明。


6

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


记住,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7

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8

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4大防骗公式


骗子套路再多

千变万变不离始终

小编总结了4大防骗公式

一定要记牢!



公式1:无需任何抵押+利息较低=不信

公式2:超低息+无其他费用=不信

公式3:贷前先交费=纯骗局,躲远点

公式4:抵押贷款不要抵押物,只要身份证=纯骗局,躲远点



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

“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向上滑动启阅)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 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往期精选

正对床、超隐蔽!游客民宿发现摄像头,上演“教科书式反偷拍”

中国游客巴厘岛遭性侵,沙滩背后阴暗远超人们意料!旅行社有责任吗?

月光码头咖啡馆猫咬人,医疗费谁负责?

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你会在婚前做财产约定公证吗?

正常购票者上不了车?!“买短乘长”问题只怨旅客吗?



部分素材来源:姑苏晚报、赤峰交通警察支队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