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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班47名学生45人被打!法律真拿“熊孩子”及奇葩家长没办法吗?

苏州普法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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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班的家长联名请求

学校劝退一名学生”

最近朋友圈有这样一条消息传开



一个班47名学生45人被打


据报道:近日,深圳龙岗区某小学四年级某班同学们的家长联名请求学校劝退一名学生。


劝退原因竟是因为从一年级入学开始,这个班级47名同学中,45人都被他打过。如果有同学反抗,甚至去报告老师的话,那后果更会不堪设想。



更严重的是,这个打人的同学还会“用武器”。据家长杨女士表示,儿子就曾经被他用圆珠笔戳额头戳出了一个洞来。


对于这样的“熊孩子”,老师也有管过,但拿他没办法!


有家长表示,这名同学在上课的时候想离座就离座,想捣乱就打乱,甚至在上课时跑到讲台上,把老师正在写的知识点擦得一干二净。



涉事学生家长称孩子只是沟通方式不同,是孩子们之间的“磕磕碰碰”,并拒绝带孩子到医院检查



学校方面却犯难了,学校的负责人表示,这名学生现在正处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方面有义务接纳每一位适龄儿童就读。该名负责人同时表示,之前学校正在平衡各方的权益问题,目前并未作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目前,校方表示,学校表示已成立工作组,正在进行处理。


(▽点击观看视频▽)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吵翻了



治理校园欺凌还要靠法律


毫无疑问,我们了解处于9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孩子,当然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同时,我们也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岁


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与远远尚未达到承担法定责任年龄的矛盾,在很多家长眼中似乎演变成了小孩子打人,打了也是“白打”,学校也不能拒绝我的熊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那么,一个班47名学生45人被打了,难道只能继续打下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成瘾,法律上难道真的拿熊孩子和家长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事实上,法律还真不会让

这样打人上瘾的孩子为所欲为

也不会纵容这样奇葩的家长!



01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孩子,奇葩家长拒绝严加管教的,学校有权向教育局申请将“熊孩子”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从报道的内容可以看出来,学校对这个学生和家长一直是克制、包容的,但家长根本不领情,也许学校应当明确告知家长,如果长此下去,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将该孩子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要孤立熊孩子,就报道中孩子的那种情况,也许进了工读学校,可能更有利于孩子行为矫治、接受教育,毕竟工读学校的教师更有经验教育这样的熊孩子。



02

公安机关虽不能对小学生处以治安处罚,但有权予以训诫,责令孩子监护人严家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律师认为,被打孩子的家长可报警处理,公安机关虽然无法对小学生处以治安处罚,但有权予以训诫,也有权责令孩子家长严家管教。


同时报警也有利于固定证据,确定自己孩子的伤情确实是熊孩子造成的,将来可以作为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



03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孩子伤害其他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未成年孩子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是要承担被监护未成年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极端的孩子和家长,被打孩子的家长应该积极从民事诉讼角度去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上述伤情,也许民事上,未必能获得多少赔偿,但有时候起诉本身就是宣示、主张权利不可侵犯的一种态度。



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对“校园欺凌”说不!


看·法

近几年,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于报端。


面对熊孩子”的行为,父母不应如此纵容孩子。“早发现,早治疗”,帮助孩子改变不良习惯、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才是家长爱护子女的表现。而一味的迁就,为孩子找理由,最后反而会害了孩子。


面对欺凌事件,学校要确实负起第一责任。因为学生欺凌实施者是学生,学校作为防治的主体责无旁贷。因而要在处置中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避免出现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的误区。


当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让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


孩子们都是
我们祖国的希望
希望每个孩子
都能拥有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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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共青团中央、法制日报、黄海法律评论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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