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溺死脑瘫女童案宣判!凶手竟是爷爷和父亲…
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8年7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 @南京江宁警方 对外发布一则《寻找尸源启事》称,6月25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一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童遗体。
据警方通报,该女童年龄在9岁左右,身高130cm,黑色短发。该女童身穿粉红色长袖外套,外套内是一白色T恤,下身穿蓝色白点七分裤,足穿粉红色运动鞋(32码)、浅紫色丝袜。随身还携带一个红色瓢虫双肩背包。
但启事张贴后,一直无人认领。警方悬赏 2000 元征集身份线索。6天过去了,一直未能有效查明尸体来源,6月30日,警方的悬赏额被提高至2万元。
经过尸检,女童符合生前溺水特征。但背包中却有两块砖头,重达8斤。按常理推断,如果是临近事发地有哪家女孩失踪,也应该早有父母亲人报警并前往辨认,但一直音讯全无,不免让人产生女孩溺亡与父母存在某种关联。
7月25日,溺水女童家人已被找到。女童的姑父说:溺水女童是脑瘫患者,其爷爷和父亲已被警方带走。
25日19:11分,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女童是被其父亲和爷爷推入河中溺亡的。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杨世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问:针对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杨世松系出于无奈杀人,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减轻处罚。法院可以减轻处罚吗?
答: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
在杨某璇出生后,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
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
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世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
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
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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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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