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却成了被告!赔偿责任怎么算?
业主自费购买滑梯
放置在小区内供孩子玩耍
有人踩到配套脚垫滑倒摔伤
那么,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01
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孩子。因小区大厦内游乐设施较少,孩童缺乏游玩项目,张女士跟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并供业主免费游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了张女士的提议。
随后,张女士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刘女士至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同时未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而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女士放置后,对相应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
(1)张女士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3)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yǐ
以
àn
案
shì
释
f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其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此过错较为明显,但对于张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争议较大。
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为张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还其一个“清白”。
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或者受委屈,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积极向善、邻里互助,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均带来了积极的启示。
往期回顾
部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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