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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是安全生产月,职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快来学习!

苏州普法 2023-04-23


今年6月

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

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享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安全生产方面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健康检查、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有关事项。

2

知情的权利

职工享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是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最迫切;职工处在生产第一线,对安全生产最有发言权;职工具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能,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职工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使领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使领导的决策变为广大职工群众自觉的行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

4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不采取相应措施,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7

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

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9

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

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职工有直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方面

职工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1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不安全情况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关键

安全是提升效益的前提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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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工人日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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