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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必读 | 转业后,你的待遇有哪些?

2016-07-04 魏海波 中国退役军人

文/魏海波

      

       是军转干部人生的重大转折,许多军转干部对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地方会怎样落实,心里不是很清楚。笔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军转干部的待遇进行了梳理,供军转干部参考。


政治待遇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职务落实

参阅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 号)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 〕1 号)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一)在职务安排方面,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如担任团长职务满3 年的军转干部,可以安排处级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 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具体安排方法上,一是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安排军转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是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 地)、县( 市) 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鼓励军转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中央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转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工资待遇

参阅文件:
《关于2006 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 号)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如安排在机关单位,一名团长不论安置在行政正处、副处或者其他岗位,他的工资待遇则按照正处级领导职务执行;一名营长如安排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则按正科级领导职务执行,如安排在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其他岗位,则按主任科员工资待遇执行;一名专业技术九级干部,如安排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则按照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执行,如安排在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以下工作岗位,则按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如安排在事业单位,一名副团长或专业技术九级干部,如果被聘用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则按管理六级确定基本工资;如果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则按地方专业技术九级确定基本工资。
       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

      (编者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本文述,另作讨论。)


住房保障

参阅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 号)

       军转干部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转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对于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转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军转干部如自建住房,可以享受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不一,全国各地住房补贴标准差异很大,有的省份还没有发放住房补贴。


社会保险

参阅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和《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如一名1998 年入伍、2016 年转业的军转干部,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1998 年起算,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服役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养老保险费。2014 年10 月1 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由军转部门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每月由军转部门通过银行在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时代扣代缴;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筹资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划拨到军转部门,由军转部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比例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来源:转业军官杂志(转载请注明)     

编辑:曹舒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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