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河北省直单位安置办法一览
★安置办法
自2014年以来,河北省就开始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并统一了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省直单位接收的军转干部除师职外,都要参加考试。
河北省省级单位(含中央驻石单位,下同)对团职军转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综合排序、按照计划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文职)军转干部,采取“三结合、三为主”的办法进行安置,即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个人志愿与专业对口相结合以专业对口为主、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以指令性分配为主的办法进行安置。
★报名方式
报名省直单位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一是符合进省会石家庄市区安置条件,二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是没有因本人原因受过处分,四是不随调安置家属。
部队向地方移交档案后,省军转办将适时召开省会军转干部政策宣讲暨填报志愿大会,通报安置工作、分析安置形势、介绍安置政策、公布安置计划,组织军转干部填报安置志愿。填报志愿时,志愿到省直单位安置的团职军转干部在志愿栏内填写省直单位即可,营职以下及技术(文职)军转干部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安置意向等情况填报2个具体志愿单位。
★考试考核
考试范围和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和写作,3个方面所占的分值比例为5:1:4。
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考核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具体计算公式为:
E为每名军转干部考核考试综合积分;100为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与考试分别折算的参考值;Amax为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中的最好成绩;A为每军转干部考核取得的成绩;B为考核分数在综合积分中所占权重比值(=0.6);Cmax为本年度本地区考试中的最好成绩;C为每名军转干部考试取得的成绩。
根据计划数和报名人数确定留省直单位安置的入围比例,各职级军转干部均按该比例确定入围人选。即,同一职级报名人数乘以入围比例得出该职级入围人数,再按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该职级入围人员。
★团职军转干部:公开选岗
分3 步进行:1、高功人员优先选岗,即获得战时二等功、平时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优先选岗;2、专业对口选岗,即司法、财会行业获得国家级资质证书并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军转干部可对口优先选岗;3、按照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依次进行选岗(详见团职军转干部选岗规则)。从这几年选岗情况看,优先选岗人员基本不超过参与选岗人员的5%。
★营职及以下:自选和指令性分配结合
自选和指令性分配是对营职以下及技术(文职)干部来说的。自选比例掌握在30% 左右,自选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年度计划从入围省直且第一志愿填报该单位的军转干部中确定人选。指令性分配是指省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专业特长、综合排名等情况,结合年龄、职级、性别等合理进行分配。
考核项目及赋分参考标准
服役年限
【基本概念】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计为服役年限。
【赋分要求】逐年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服役每1年计1分,累计赋分。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基本概念】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赋分要求】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7分、正营职计8分,副团职计9分、正团职计10分,副师职计11分、正师职计12分。专业技
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任职每满1年加1分。任领导职务加2分。
军衔(警衔、文职级别)
【基本概念】转业时的军衔(警衔、文职级别)等级。
【赋分要求】按照不同军衔(警衔、文职级别)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少尉计1分、中尉计2分、上尉计3分、少校计4分、中校计5分、上校计6分、大校计7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学历情况
【基本概念】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赋分要求】按照大专、本科、研究生,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大专计1分,大学本科无学位计2分、有学位计3分、硕士研究生无学位计4分、有学位计5分,博士研究生无学位计6分、有学位计7分。中专学历不计分。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基本概念】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赋分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逐年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分别计0.1分、0.2分、0.3分、0.5分、0.7分、1分,累计赋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计0.5分。
被评为先进个人
【基本概念】转业干部服役期间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
【赋分要求】转业干部服役期间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1次计2分。
奖励与处分
【基本概念】《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赋分要求】奖励或处分,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0分;荣立一等功1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1次计5分;荣立三等功1次计1分; 嘉奖1次计0.1分。战时立功受奖,提高一个档次赋分,战时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 次计30分。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的立功受奖,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
受到行政撤职、降职(级)或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受到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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