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黑龙江中省直单位安置要点
黑龙江中省直单位安置要点
★安置条件
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进机关单位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
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安置办法
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核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对营职以下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安置。
★统一考试
考试实行全省统考。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考试和专业知识测试。
★考试内容
考试为闭卷笔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以百分制计分。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 小贴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在部队受过处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考核打分
先由部队转业办对所属部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打分,填写《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再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进行审核;最后由省军转办复核认定。
★公示成绩
省军转办将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公示,公示期3 天。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后,再次进行公示。
★安置岗位
省军转办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按照考试、考核分数进行安置。
★公示结果
省军转办将安置结果通过部队转业办向军队转业干部公示,公示期3 天。
附: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
军龄、资历和任职时间
1、军龄
每年记1分,从入伍年份算起,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
2、资历
转业前任正团职军、政主官(团长、政委)的每任职一年记1分,最高记8分。从任职年份算起,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
3、任职时间
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记3分,副团职记2分。以上各项考核项目累计记分。
奖惩
1、在抢险救灾、疾病防治、拥政爱民、精神文明建设、部队各项工作等方面获部队师级或地方市(厅)级奖励的,一次记3分,二次以上记5分;获部队军级或地方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记10分。
2、获大军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的记10分,二等奖的记7分,三等奖及以下的记5分。多次获奖的,按两次等次高的奖项记分。
3、荣立三等功的一次记5分,二次记8分,三次以上记10分。
4、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20分。
5、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记30分。
6、荣获大军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记40分。
7、记过、记大过、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7分;撤职或留党察看每次减10分;奖励弄虚作假的每次减5分。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
1. 获大军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的记10分,二等奖的记7分,三等奖及以下的记5分。多次获奖的,按两次等次高的奖项记分。
2. 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20分。
3. 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记30分。
4. 荣获大军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记40分。
重大任务、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记分标准
1、执行维和、编队护航任务的一次记10分,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一次记5分。
2、从事飞行以及在舰艇、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3年后,每满1年记1分,最高记15分,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
上述所从事的特殊岗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安全飞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除记相应分数外,其飞行年限最高只记4分。
军队转业干部立功受奖、重大任务、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记分情况,必须在本人档案中有原件、有记载,复印件不予认可。因同一事迹获两次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励记分,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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