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信箱 | 自主择业相关问题解答:关系养老保险、户口、档案、子女入学、年限计算等
Q: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A:《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开具《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交给本人,由本人随供给关系交给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20% 的养老保险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Q: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国有企业录用后,其档案应如何转递?
A: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
Q:我的部队驻地2006年被划为边远艰苦地区,而我2001年起就在驻地服役,请问我2001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吗?
A:2001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不算入边远艰苦地区时间。文件参考:《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转办复〔2008〕1号)规定,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6〕61号)新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的,自调整之日后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对不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地区,自调整之日起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请按此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发有关工作。
Q:我曾荣立三等功一次,今年转业,有关部门审档时让我提供立功通令,但因记功时所在单位早已撤销,查不到通令,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A:此种情况可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1987〕政联字第1号)规定,1979年3月以后参战部队的立功受奖人员和1979年12月以后平时立功受奖的人员,其档案应有奖励登记表,本人具有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在此以前的立功受奖人员,其档案中应有所受奖励的记载。档案中无记载的,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Q:我今年自主择业,孩子随迁,需在9月1日前办理好转学手续。请问我可以提前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吗?
A: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
Q: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报到落户后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外地吗?
A:《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
〔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 ;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想办理户口迁移,请务必在办理之前咨询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以免影响有关待遇保障。
Q:我曾在多个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过,今年选择自主择业。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吗?
A:《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可以累加计算。《关于 2006 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所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仍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解答人:沈阳军区善后办转业办主任 董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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