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十八大以来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新政”扫描
★关于安置去向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点击:《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安置岗位
军改期间,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30%。建立军事法官、检察官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衔接制度。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转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政策点击:《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家属安置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点击:《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培训
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培训中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 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补助。
政策点击:《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点击:《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原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政策点击:《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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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论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论述
深度 | 党的十八大以来军转安置工作纪实:为强军兴军提供坚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