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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山东省军改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有啥变化?

2018-01-03 王洪举 中国退役军人

山东是兵员大省,也是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大省,每年接收军转干部人数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省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军转安置工作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做好改革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7月28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发〔2016〕24号),对改革期间师团职干部安置、编制安置计划、扩大“人岗相适”试点等方面提出了创新办法,力求进一步做好军改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

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主渠道作用


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预留出部分岗位专门用于安排军转干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进一步畅通军转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渠道,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城市管理执法、海上执法等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军事法官、检察官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


2017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电视会议还要求各地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强化接收安置措施,确保今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比例较2016年再有新的提高。


进一步突出

师团职军转干部这一安置重点


师团职军转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行“四个单列”:


一是安置计划单列。制定计划时,把团职干部与其他职级干部分开,重点向规格高、规模大、接收能力强的单位倾斜。下达计划时,适当增加计划数量,让团职干部有较大选择余地。


二是考试成绩单列。对团职干部考试坚持简便易行原则,与其他干部分卷考试,重点测试政治素质、组织管理、问题处置等能力,实行成绩单独排序。


三是领导职数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对确需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职干部, 按照规定程序,先进后出,暂时超职数安排。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有条件的市安排到县(市、区)人大、政协担任副职。同时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四是编制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在中央增加的行政编制内相应增加编制;事业单位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原则上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进一步拓宽
军转干部安置渠道


主动与中央驻鲁单位(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充分挖掘安置潜力,调动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积极性。对中央驻鲁单位采取双向选择与单向选择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保底的安置办法,促使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确保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各地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军转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


进一步扩大
军转干部“人岗相适”试点范围


积极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在省直单位和有关市继续扩大“人岗相适”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和素质特点,对考试考核分数达到规定标准且具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根据部队推荐、地方急需、个人自愿的原则,优先选择专业对口岗位,实现“人”与“岗”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军转人才的合理配置。


进一步加强
军转安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建立“三个纳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一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人才强省和建设“和谐山东、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


二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范围,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整体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标准。对未按时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链接:

2017年山东省直单位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考核工作办法


1. 考核内容:
考核依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52 28762 52 14985 0 0 1468 0 0:00:19 0:00:10 0:00:09 3061


2. 赋分标准:
(1)军龄:每年0.5分。
(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 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的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3. 考核组织:
考核赋分工作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和军转干部所在部队进行公示。

(注:具体解释请咨询当地军转部门)


(本刊原创,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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