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讲堂权威解读:2022年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2022年3月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等三项服务业支持政策。
刘运毛表示,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时,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其中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随后,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税务总局又会同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考虑到今年服务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11号公告明确规定,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一年。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纳税人无需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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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国莎
视频剪辑:李赞
校对:潘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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