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R|人物】漆多俊: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
日前,中国唯一一本多文综合性对外报道月刊《今日中国》推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特刊》。特刊经过严格评审,推选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表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漆多俊教授以其卓越的学术造诣和贡献入选其中。以下是《今日中国》关于漆多俊教授的报道全文。
漆多俊:我的人生用挣扎形容更贴切
漆多俊,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祁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津贴特殊贡献专家。曾先后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武汉大学港台法律研究所所长。2000年3月开始,同时担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导,负责创办中南大学法学院,并任第一任院长。2004年至2009年兼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博生生导师。1997年至2010年任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2000年受中国法学会委托参与筹办经济法学研究会,并于2002年至2012年任该研究会副会长,以后任该研究会顾问。2004年至2014年担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学术研究及贡献
一、创立“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法研究起步阶段,漆多俊教授以其独著《国民经济法律调整》(1984年)和《经济法基础理论》(1993年第1版及以后各次版本)为代表,创立了“国家调节说”(“三三理论”)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提出和论证了“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论证国际社会随着生产社会化,各国逐步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为社会化市场经济,经济调节机制由市场调节“一元化”演变为“二元化”,国家调节出现。国家调节同时就是一种新的国家职能。国家调节需要有法律依据和授权,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法律规制。作为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的经济法于是产生。国家调节出现的背景是市场调节的缺陷和后来导致的“失灵”,而市场缺陷可归纳为三方面,所以国家调节便有的放矢地分别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调节这三种基本方式(活动)都需要有法律加以规范,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方面基本法律。这就是“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围绕上述基本理论构架,论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人类社会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新出现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创立了经济法学科完整理论体系。
“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严密的逻辑自洽性,而且符合100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演变现实。它不仅彻底动摇了1980年代初期开始在中国法学界一度十分盛行的“大经济法”观点,而且得到日本等国外经济法学界人士广泛赞同。自90年代初开始迅速上升为中国经济法学界的主导学说之一。专著《经济法基础理论》自1993年出版发行后被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选作经济法专业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材或教学指定用书。2001年即发行10余万册,当年被出版系统评为全国畅销图书。至今出版共5版。
二、首创“国际调节”理论,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框架
漆多俊教授在完成对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同时,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思路,论述在市场进入国际化阶段以后,调节机制出现“三元化”,即:国际市场的结构和运行,除需要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外,还需要一种新的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20世纪中期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GATT及后来于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便是担负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组织。国际调节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国际调节的对象包括各国政府(他们对于各自国家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以及国际市场上如跨国公司等各种非政府组织(他们的有关经济行为)。当前更主要的是各国政府。如WTO当前主要是规制各成员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因此,国际调节在当前主要是对各国的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论述了国际调节所采取的三种基本方式。
国际调节需要法律规制和保障。例如WTO在其成立时便制定了以《WTO协议》为统领的近30个法律文件,那都是规制和保障WTO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国际调节的法律从部门法性质上说,属于国际经济法;反过来说,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关于国际调节之法。
按照上述国际调节和国际调节法的思路,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价值理念、调整方法、内容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一一作了阐析,构建了特有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框架。批判了国内外长期存在的“大国际经济法”思想。
三、从研究股份制入手,提出和论证生产关系内部结构与变革途径,论证马克思早年暴力革命理论失误的哲学根源
漆多俊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从研究股份制入手,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生产关系问题作了反思。指出传统生产关系概念的片面性,并重新定义为“它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支配关系”。分析了生产关系内部结构。论述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各种途径。指出对一个社会而言,生产关系有个体、群体和总体之分。 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各个体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变革、生产关系个体(整体)变革、群体变革、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变革等四种结构关系的变革;并且,上述四种变革是互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其中第一种变革是渐进的和逐步积累的,到达一定的度便引起生产关系个体的整个改变。第二、三种变革都直接引起生产要素归属权的转移;特别是群体变革往往引起激烈的外部冲突和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股份制使得原来个体生产经营变为由多数个体共同组建公司并以公司为单位生产经营,在各具体生产过程中人们对于生产诸要素的支配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是由各具体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引起各生产关系个体整个发生变革。其变革方向是由生产要素的个体支配变为公司法人集体支配,是个体所有变为公司集体所有,个体私有变为公司全体股东公有。
在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以后股份制得到普遍发展和逐渐社会化。这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渐社会化,并使资本主义制度由“私人资本主义”逐渐向“集体(联合)资本主义”和“社会资本主义”发展。为什么所谓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化大生产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后来并未激化到引起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以剥夺资产阶级财产权呢?为什么后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能得到飞速发展呢?原来,因为股份制及其他多种因素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就是说在生产社会化的同时也发生了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社会化了的生产关系又基本适应了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股份制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和应当采用它来逐步提高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各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弃之不用,而是采取了国有化、集体化方式,搞“一大二公”。这使得生产关系大大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后来必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企业改革和推行股份制是这场改革的中心环节。
以上理论最早形成于漆多俊教授1987年未定稿《生产关系新论》和《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后来化整为零,将其中许多观点分别发表在有关论著之中。2013年出版的《中国民主之路》刊载了《马克思暴力革命理论失误的哲学根源》。
上述理论清晰地解释了马克思逝世一百多年来世界(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回答了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所产生的各种疑虑和不能解释的问题。
四、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观点
国有化和私有化是20世纪影响最为深远的大事之一,漆多俊教授称之为“20世纪国企现象”。在中国,国企问题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肘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起撰写《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和《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等许多论著,从论述现代各国开办国企的目的和意义、国企性质和特点、经营制度、投资体制等基本问题入手,指出国企改革的方向和途径。指出:现代国家开办国企最基本的目的应当是经济调节性的,即国家运用直接投资开办企业这种方式藉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主要不应当是政治性目的、财政性目的,甚或革命性目的。当社会经济某些行业或地区投资不足,而采取其他方式不能奏效,需要国家投资进入时,国家投资“进入”开办一些国企;而当民间投资愿意进入不再需要国家投资时,国家投资及时退出。适时适度进退,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需要严格把握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和投资方向。国有经济成分过多既无必要,反而会生出许多弊端。它在国民经济中可以发挥“主导”作用,但不必成为“主体”部分,可以当“先锋队”,但不必成为“主力军”。中国国企改革的基本途径包括两个方面:要控制国家投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减少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同时对续存的国企应改革经营制度和经营方式。在这两个方面,股份制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上述理论观点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重视。所发表的《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等论著的引用、转载率高。他还以地方政府顾问等身份参与某些省市国企改革实务,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五、关于维权、控权及其同法治关系问题的理论观点
漆多俊教授撰写了关于权利与权力,维权与控权及其同法治关系的许多论著。首先,从利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入手,揭示权力的本原,并在总结人类社会权利与权力历史演变规律的基础上,揭示权力同权利常常发生背离、超越和异化的内在与外在原因,及历史上先哲们关于权力制衡理念往往落空的症结。指出未来权力朝着向民众权利回归、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同时论述法律本质上是利益资源的一种分配书。鉴于权力有着对于民众权利异化、超越和背离的倾向,所以控权十分重要。如果说维权(维护民众权利)是良法和法治的基础与核心,则控权(控制公权力)更是其关键。并特别分析了当今中国的改革,指出:我国的改革始于控权,不控权改革寸步难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逐渐触及国家权力核心部位,必须同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六、关于近现代以来国际政治哲学思潮和政治体制走向的梳理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与途径问题
其中特别是在分析马克思晚年思想(以《资本论》第三卷为代表)的变化、第二国际后伯恩斯坦民主社会主义同列宁暴力社会主义的分野和自那时以来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和实践的发展,并分析欧美等原来奉行自由民主主义国家随着社会化进程而逐步过渡到社会民主主义的历程基础上,论述东、西方两大社会思潮终于相向而行,逐渐接近和趋同走势。在政治体制上,民主宪政已经成为时代和世界潮流。论述了在此种大背景下中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问题,其中包括中国两岸四地统一和进步问题。
七、关于自然法以及应然法向实然法转化问题
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认为历代各学派所谓自然法,其基本精髓乃是指应然法。应然法或自然法是是客观存在的。历代各国实然法的发展进步历程中体现(隐现)着自然法的存在。应然法是可以被感知和认识的,实然法实施效果优劣向人们彰显应然法之所在,而被人们感知。应然法是可以并且事实上不断地向实然法转化。立法者在感知应然法之后形成相应的立法理念,再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实然法。但这种转化的最终实现却还取决于一国当时各种政治势力的博弈。基于上述自然法观,漆教授还指出法学和法学家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便在于努力促进应然法向实然法转化,尽量使实然法趋近于应然法的要求。
八、其他理论贡献
1962年(时年23岁)根据湖南家乡农村调查撰写《包田到户,势在必行》一文,论述农村当时生产经营制度改革必要性、紧迫性,指出包工、包产方式的诸多弊端,必须实行“包田到户”。此即16年后安徽小岗村首先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文章复写三份,分别邮寄毛泽东主席、 53 28726 53 15289 0 0 3503 0 0:00:08 0:00:04 0:00:04 3503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中南局书记陶铸(后无回音)。此外,在法理学方面,首创“提倡性规范”概念,并首次把“奖励”纳入法律规范结构理论体系;论证法律关系客体应当都是指有关法律行为。论证了宏观调控的内部结构和宏观调控法的内部体系;论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社会公共职能化和国家性质的社会化;等。
教学工作
自1981年开始从事法学教育共30多年,先后担任或兼任多所学校法学教学工作。除本科生教学外,招收和培养大量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中在武汉大学和中南大学招收、培养的博士生共765人,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7人。
所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毕业后分布在全国各地高等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所在行业和单位的工作骨干。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担任副省部级干部1人,正副厅局级干部25人,正教授60人,博士生导师25人,各高校法学院正副院长22人,。先后担任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22人。
代表性论著
独著类有《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二、三、四版、五版)、《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转变中的法律》《中国民主之路》《企业破产制度》《中国公司法》等。
主编专著有《中国经济组织法》《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宏观调控法研究》《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等。主编教材有国家级规划教材及全国法学16门核心课教材《经济法学》等。主编集刊《经济法论丛》(已出第1-28卷)。发表的学术论文,分别收录在《漆多俊法学论文集》《中国民主之路》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