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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核准


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月26日,云南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项目估算总投资22929.85万元,拟建设一座焚烧处理3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建设一台300吨/日的炉排垃圾焚烧炉和6MW的汽轮发电机组,其中包含垃圾收储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等。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红发改法规〔2023〕160号

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核准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的请示》(元发改发〔202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5-532528-04-01-347361)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作为元阳垃圾处置链上的重要一环,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元阳县环卫系统及市政设施建设,加强元阳县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的城乡统筹,有利于现有以生活垃圾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平稳过渡到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有利于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有利于保持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元阳县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城市建设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建设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是有必要的,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则同意建设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红河州元阳县南沙镇俄贾村。

项目单位:元阳海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建设一座焚烧处理3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建设一台300吨/日的炉排垃圾焚烧炉和6MW的汽轮发电机组,其中包含垃圾收储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等。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22929.85万元。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二)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

(三)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说明》。

(四)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元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2023第6号)。

(五)红河州能源局以《关于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明确该项目具备核准条件。

(六)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同意推进该项目建设。

(七)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核查编号:hhzfgw2023033)。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若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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