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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施行,文明养犬离我们还有多远?

马源 中国城市报 2022-05-21

如今,城市里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各种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开始频频出现。比如遛狗不拴绳、犬只随意在户外大小便或擅自将狗带入不允许犬类进出的场所等。近年来,由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遛狗不拴绳所引发的犬类伤人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这种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不仅会影响城市卫生环境,更会给他人带来困扰。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将养犬不办证、遛狗不牵狗绳等视为违法行为,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不文明养犬行为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很多小区居民都曾受不文明养犬行为困扰,当有人出面想要制止这种行为时,常会遭受到养犬主人的置之不理甚至是谩骂。


西安市民李女士有一日带着小孩在楼下遛弯,看见隔壁单元一对夫妻带着两只大狗出了单元门。“两只狗都没有拴绳,我上前劝说他们把狗绳拴上,他们却恶语相向,甚至想要动手打我。”李女士说。


李女士对记者说:“这家人遛狗经常不拴绳,我家孩子比较怕狗,我也担心大型犬性情不定,害怕它会突然冲过来伤着孩子。”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齐女士养了一只雪纳瑞犬,她向记者说,自己遛狗不愿意拴绳是因为牵着绳很累,要一直跟在狗的后面,自己散步的范围受到局限,会觉得很不自由。


此外,家犬乱吠扰民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郝先生对记者说:“楼下邻居在屋里养了好几只狗,晚上经常因为狗叫声难以入睡,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休息。”


养犬人法律公德意识淡薄,

执法力度有待提高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福来对记者说:“‘遛狗不拴绳违法’新规实施后,很多人确实按照规定拴绳遛狗,但是大街上仍有很多无效拴绳的情况。”例如,很多人在给狗拴绳时绳子过长,所以即使有绳,狗依旧‘放飞自我’;也有一些人选择性拴绳,人多时有绳、人少时无绳,抱有侥幸心理;还有些人使用的项圈间隙过大,容易造成项圈脱落。“无效拴绳极易引发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会给惧怕犬只的行人造成威胁。”李福来说。


李福来指出,不文明养犬行为难规范与多头执法、执法权限不清有关。负责防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具备日常监管及强制执行能力;负责文明养犬日常宣传工作的多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犬只随地排便清除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管理;警方一般只处理狗伤人事件。同时,负责养犬管理的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配备难以切实到位,加上养犬管理问题多发、事务细碎,易成为矛盾冲突点和社会敏感点,养犬管理执法往往吃力不讨好,这就导致有些执法部门执法意愿不强、动力不足。


重庆市渝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黄光良表示,目前我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并且执法主体的执法力度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有城市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系统缺乏对养犬管理执法主体的具体规范。此外,政府应该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管理,但没有具体的管理条例对执法主体进行指导;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却没有依法防疫和查处技术支撑,同时缺乏对养犬管理职能职权的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各大城市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管理方面的条例,可在“限养”问题上,管理没有落到实处,犬只登记制度也并不完善。


黄光良还提出,法律宣传不到位、养犬人守法意识缺失也是造成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重要原因。很多养犬人士并没有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深入了解,多数人不知道城市禁养犬种目录及养犬管理区域的划分。有些养犬人士法律及公德意识淡薄,不爱惜动物,不尊重宠物的生命。“想养就养,不想养就不要了”“狗是我养的,我想怎么对它就怎么对它”“只要有主人陪同,就能够进入任何公共场所”等错误观念和意识在养犬人中仍然普遍存在。

清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外,居民自觉牵绳遛狗。马源摄

专家:规范文明养犬

还须多方齐发力

当前,许多城市都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责任落实到养犬人身上,以达到约束养犬人文明养犬的目的。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于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车的;违规携犬乘坐电梯的;违规携犬出户等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需要将犬只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违反该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西安市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中也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则直接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宁波工程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党委书记朱美燕认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 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加强法律法规的全面宣传和严格有效执行及提升广大市民的文明素养等方面入手,应该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主体。犬只管理涉及到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各个城市在修订限制养犬规定时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主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城市养犬管理的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


李福来表示,依靠技术手段加强对犬只的管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要对所有犬只进行身份登记。城市养犬法规应明确规定,饲养犬只依法办理登记时应植入电子芯片,芯片内应记录犬只的全部档案,包括主人基本情况、犬只基本信息、犬只照片、免疫情况、年检信息、违规信息等,有了这样的电子档案,遗弃犬只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因养犬而引发的纠纷、犬只丢失等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同时要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敬畏法律法规的良好养犬法治意识。


李福来建议,为有效监管不文明养犬行为,多部门间应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并应由一个部门统筹协调,确保有效降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政府部门须多元化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制定人性化的切实可行的养犬管理规定。社区要加强宣传,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按照相关监管条例和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可作为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养犬人提升自身文明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养犬、办理犬证,才能保障养犬人拥有犬只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犬只被抓、被没收;如若发生丢失、伤害等情况,犬证中的登记信息是比较有效的寻找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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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中国城市报

■作者:马源

编辑:杜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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