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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网视公司)、深圳极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极简公司)、VS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VST香港公司)、张伟、胡文深、林森
案号:(2017)津01民初181号、(2018)津民终315号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侵害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中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国际频道等共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63198.9元。
制作:宗平舒 | 责编:吴玉萍 | 审核:祖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