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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津高法 2022-01-17


 编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

民事案件

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网视公司)、深圳极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极简公司)、VS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VST香港公司)、张伟、胡文深、林森

案号:(2017)津01民初181号、(2018)津民终315号


案情摘要
原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经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通过“万视达”软件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11个频道的节目,并有权就侵犯天津广播电视台权利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万视达”系原告为播放天津广播电视台授权频道及节目而开发的视频播放软件,安装于移动端,用于播放包括上述授权中涵盖的全部天津广播电视台的直播和回放节目。2015年5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播放该内容的源站提供网宿云分发网络平台软件CDN服务,原告支付相关服务费。后原告发现被告聚网视公司等通过“VST全聚合”“CIBN微视听”“小微直播”三个APP,以及网站live.91vst.com等播放了天津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的71个节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为上述软件及网站的经营者。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1个节目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著作权人为天津广播电视台。“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通过破解“万视达”使用的直播域名中的防盗链措施,转播了“万视达”广播的天津广播电视台的11个频道,包含涉案71个节目,侵害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聚网视公司、极简公司、VST香港公司立即删除“VST全聚合”“小微直播”、live.91vst.com中直播天津广播电视台国际频道等共11个频道节目的链接,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63198.9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广播已成为向公众传播文艺作品的新方式,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未经许可转播他人网络广播,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于网络广播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对于权利人应依据何种权利进行保护是难点。本案判决在明确具有独创性的电视直播节目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界限,厘清了网络广播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等问题。本案判决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电视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网络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制、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的权利范围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为天津法院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制作:宗平舒 | 责编:吴玉萍 | 审核:祖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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