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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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最高法院回应!(后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答: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生动对比,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案例库建设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出现新类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更具理念、规则、方法引领价值的案例时,将及时补充、更新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将对社会开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了解、学习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促进诉源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2023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开始案例库建设工作。11月底,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案例库建设的有关工作机制和要求。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00余件、民事案例1200余件、行政案例200余件以及部分国家赔偿、执行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以及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尽快丰富案例库资源,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欢迎和感谢各界关注支持、积极推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对象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律师、有兴趣或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二、推荐原则推荐的案例应当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编写,应当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办案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应当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和法理情相融合的要求。三、推荐要求1.推荐人填写《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附后),注明推荐案例的参考价值等推荐理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号、推荐人基本信息等内容。2.根据参考案例的体例格式(附后)编写参考案例文本。3.案例推荐材料可以邮寄给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研究室或者该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电子版刻盘附送。四、参考案例的采用推荐的案例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初审后,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研究室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管理部门将根据案例入选情况向推荐人发送参考案例入选电子证书。附件: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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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把房子免费“卖了”……

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债务人将名下的房产免费“卖”给了近亲属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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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买“会员”可绕过防沉迷系统?赔!

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各网络平台全面上线“青少年模式”但有些不法分子绕开该模式试图让防沉迷形同虚设并借此牟利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报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各网络平台全面上线“青少年模式”,但有些不法分子绕开该模式,试图让防沉迷形同虚设并借此牟利。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未成年人上网率高“青少年模式”构筑“防火墙”当前,网络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必备工具,《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2)》显示,未成年人近半年内的上网率达99.9%,使用短视频软件比例超过六成,现今的未成年人可以说是地道的网络“原住民”,是互联网空间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我防护与鉴别能力,他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更易遭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网络沉迷、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网络文化渲染等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妨碍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甚至可能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青少年模式”作为网络风险的“防火墙”,不仅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认证,还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浏览内容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规范,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网络不良信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有效举措。但从实践来看,“青少年模式”的使用仍存在一些漏洞。开启“会员尊享特权”“青少年模式”弹框可自动关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会有弹窗提示。据APP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APP以“广告拦截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为卖点,吸引用户安装,随后强制要求用户对其软件开启“无障碍权限”,得以直接读取用户手机屏幕上的内容和控制屏幕,获悉用户的操作行为并自动执行操作。该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该功能,一旦开启,用户再打开“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等网络音视频软件时,该APP则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使得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跳过、屏蔽“青少年模式”入口弹窗功能也覆盖了网络音视频领域多款第三方应用软件,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腾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其“青少年模式”系践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有益尝试,涉案被诉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该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用户群体大,主观过错较大;该APP的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综上,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莫让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本案的处理,系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妥善处理新业态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同时也向全社会表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肯定了“青少年模式”上线以来,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不良信息影响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屏蔽“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网络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具有积极意义。营造适合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良好互联网生态,让未成年人能够安全、有效地参与到互联网生态建设之中,需社会各方努力。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说,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期时段管理,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从实践使用效果来说,“青少年模式”的开启,主要依赖于用户或其监护人主动进行个性化设置,因此确保未成年人健康用网,家长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家长不仅要会用善用“青少年模式”,更要提高网络素养,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教育和培养好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更需要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逐步适应网络、有益利用,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网络风险,让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办案法官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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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洗浴中心拔罐后猝死,谁来担责?

王大爷平时喜欢泡澡有时候会顺便拔个罐放松一下身体可是在一次拔罐的过程中王大爷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送到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家人觉得老爷子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拔罐给拔出了问题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责任那么洗浴中心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报道)案情简介72岁的王大爷来到某洗浴中心泡完澡后接受了拔罐服务但过程中他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王大爷却没能抢救过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王大爷平时身体很健康肯定是因拔罐操作不当才造成死亡而且洗浴中心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拔罐”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及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并不包括“拔罐”在内的相关服务,实施拔罐的人员无任何资质。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作为一个72岁的成年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的身体情况。看到洗浴中心张贴的相关标语提示后,王大爷仍然接受了洗浴服务,说明他自己已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了解。而且被告洗浴中心认为王大爷出事后洗浴中心第一时间呼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法官经梳理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死亡和洗浴中心提供的拔罐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拔罐跟王大爷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吗?按照王大爷家人的观点洗浴中心就不应该安排拔罐服务这种说法成立吗?天津三中院民三庭法官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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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摔倒谁之过?这种情形下,商场不担责!

我摔伤是因商场在楼梯下行处未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台阶之间不易区分造成,故商场应当承担我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商场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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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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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途中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无法照料孩子往往选择将孩子送到机构托管如果学生在下课途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案情简述12岁的小浩在家附近的培训机构上课小浩的父母与培训机构约定托管结束时间为晚上9点某日晚8点左右值班老师与小浩母亲微信语音通话沟通接孩子的事宜。大约10分钟后小浩未等到母亲来接便擅自离开培训机构回家,途中经过某商用房楼梯处,以跌坐在楼梯扶手、又从扶手上滑落至楼梯上的姿势摔下并受伤。医院诊断其为右肱骨骨髁上骨折(开放性)经鉴定小浩的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为十级伤残小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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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造成土壤污染?赔偿+修复!

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日前天津二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天津新闻》报道)2021年5月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在检查时发现一家电镀加工企业的废水不经处理就随意排放污水渗漏到地里造成土壤污染经检测锌浓度严重超标同年11月津南法院经审理判决企业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像这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需要修复受损土地并恢复原貌依据新规定今年7月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将企业负责人诉讼到天津二中院要求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余万元民一庭副庭长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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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执行人,“拒执罪”了解一下!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自以为是“完美的操作”最终只会难逃法律制裁日前宝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PART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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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遇到“闹心租客”,房东该如何维权?

制作:陈美汐往期回顾因管道堵塞房子被污水浸泡,责任谁来担?勿让“爬虫”变“害虫”,肆意爬取数据涉不正当竞争莫让“二道门”成为邻里间的“纠纷门”给我一个大大的赞吧
202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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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法院携手河北区市监局、文旅局签署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备忘录

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融合,进一步强化协同保护力度,8月8日,河西法院与河北区市监局、文旅局联合签署《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共建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召开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屹松,河北区市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孜哲,河北区文旅局局长丁艳出席会议。《备忘录》聚焦彰显“严保护”导向、构建“大保护”格局、打通“快保护”链条、提升“同保护”效能,具体明确了三方在建立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司法确认制度、打造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五个方面的合作内容,确保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衔接顺畅。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深入交流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等方面工作。下一步,三方将以此次签署《备忘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作,切实将《备忘录》中的各项机制落实落地见效,向着实现“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目标不断迈进。END来源:河西法院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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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二是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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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二道门”成为邻里间的“纠纷门”

如今,很多居民在自家门口设置“二道门”将本属于公共区域的楼道私自封闭圈不仅堵塞了安全通道而且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拆除了邻里间这道“纠纷门”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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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爬虫”变“害虫”,肆意爬取数据涉不正当竞争

原告天津某数码公司等系涉案新闻平台的运营者,其作为新闻信息转载平台,已取得相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为充实平台内容,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间花费上千万元向几十家媒体采购了大量新闻资讯。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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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执行,有“力度”有“速度”更有“温度”!

2010年,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16年。2021年前,张某一直按期还款,但从2021年后,其长期逾期还款。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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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市场火热,其凭借益智性、挑战性、互动性等特点,广受青少年群体追捧和喜爱。然而,在惊险、刺激、恐怖的游戏过程中,一旦参与者发生意外,应当由谁担责呢?日前,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密室逃脱”意外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13岁的赵同学与几位同学结伴,前往某密室逃脱店游玩。游玩前,所有参与者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入场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名。入场承诺书内容包含游戏存在恐怖惊悚元素,参与者确认自身不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孕妇及未成年人等禁止入场的情况。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扮演角色与玩家进行互动,陈同学因受到惊吓,推其身前的赵同学,致赵同学跌倒,其佩戴的眼镜片在跌倒过程中破裂,导致赵同学面部被划伤,面部瘢痕长达近10cm。赵同学将陈同学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密室逃脱店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入场承诺书为格式文件,设定的入场对象应不包括未成年人,该公司对此未能予以审慎核查,未尽足够安全警示义务;入场前也未对佩戴眼镜的赵同学尽到完善的提醒义务,对事发安全隐患未予排除,公司在场所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同学在游戏中因受惊推撞赵同学,虽非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对赵同学造成伤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赵同学自身对佩戴眼镜参加游戏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其家长亦未对子女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同学、赵同学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付赵同学医药费损失等合计14万余元,陈同学的监护人赔付医药费损失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后,赵同学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后续,针对该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问题,法院已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经营者回复称,就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将增加未成年人禁入涉恐怖元素密室标识,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全面履行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我国民法典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家庭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监护人的应有职责。监护人应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等,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加强行业监管,净化新兴业态市场环境。有关部门应适时加强行业监管,对该类场所进行重点和定期的安全检查,推动构建密室逃脱游戏剧本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建立适龄人群分级制度,形成剧本内容“负面清单”,倡导主流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监管带动新兴业态市场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END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制作:郝竹然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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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老年公寓因卡鱼刺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食用带鱼后因鱼刺卡喉身亡老年公寓应承担责任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南开法院法官徐圣楠如何解读案情简介家人将九旬的任老太送至某老年公寓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服务等级为“自理”在任老太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某日中午任老太在食堂内就餐时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被鱼刺卡住了喉咙任老太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最终医治无效任老太不幸去世事后经确认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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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不闻不问,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吗?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当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听听武清法院法官助理刘欣宇慧的解读案情简介01原告夏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结婚后,自己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没有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虽多次向李先生索要生活费、医疗费,但其均拒绝支付。2019年因病住院,出院后至父母家养病,李先生不允许自己回家居住,也不来探望、不支付费用。目前,自己身体残疾,无法工作,只能一直居住在娘家,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故夏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给付抚养费和由于李先生拒绝其回家居住,其在外面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02被告李先生辩称夏女士实际上有劳动能力,并自患病出院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故其主张的扶养费缺乏依据。在夏女士出院后,其自行选择回娘家居住。自己从未拒绝夏女士回家居住,故不同意支付相应房屋租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女士因病至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身体不好需定期复查并用药虽2019年患病出院后开始领取退休金2000余元但该经济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及就医花费李先生作为其配偶负有扶养义务故就夏女士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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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这种“心眼”耍不得!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某物流公司受被告某商贸公司委托,向中东地区运输农副产品,并为其垫付了海运费及港杂费。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费用,某物流公司遂将某商贸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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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乘无头盔共享电动车时受伤,谁来担责?

网络平台公司车辆由A公司出租,我公司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不应不承担责任。案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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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1《今日说法》| 无效的“特效药”

销售假药的团伙抓住了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用廉价的胶囊、药粉冒充“特效药”卖出高昂的价格(点击视频)这些销售假药人员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让我们走进CCTV-1《今日说法》栏目一起看一看这件案子吧(点击视频)2022年8月25日静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全国性的销售假药罪14名被告人分别承担着假冒中医教授、打网络广告话术培训等不同工作向全国400余名被害者销售假药涉案金额390余万元静海法院经过两次审理最终对该案的1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等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等14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数额不等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点击视频)话术套路环环相扣患者一旦落入圈套很难辨别往往会听信他们的话术花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购买所谓的“特效药”而这些“特效药”其实就是几十元的三七粉、葛根胶囊在此提醒广大患者看病、购药应到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和保健品以免上当受骗!END来源:中央电视台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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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时墙面受损,家具损坏,房东该如何维权?

如今许多人选择租房居住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对租房合同等事项保持谨慎方能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小杨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了小刘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附属设备设施:烟机灶具、热水器、两张床、一个衣柜、沙发一组、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租金:每月900元,按年结算。合同签订后小杨将房屋交付给小刘使用小刘按约交纳了租金在小刘租赁使用房屋期间屋内墙面、沙发等损坏租赁两年后小刘搬离该房屋小杨在收房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在与小刘沟通损害赔偿无果后将其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判令小刘:1.赔偿房屋被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12912元;2.赔偿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4800元;3.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诉前,根据小杨的申请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合计为10304元小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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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以为再也见不到孩子了……”

辛某与王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母亲抚养,王某某每月探望2次。在随后的两年间,王某某多次在法院的协调下完成探望。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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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29种情形详解

司法实践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的审理重点与难点。离婚诉讼中分割房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概括来说,判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房屋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时,还需要考量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具体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从四个角度进行考量:第一,购买房屋时的婚姻状况;第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的情况;第三,房屋是否存在还贷情况;第四,房屋的登记情况。根据上述四个角度,结合具体司法案例,笔者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分为以下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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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返还吗?

制作:陈美汐往期回顾倒卖个人信息26739条?判刑+罚金+公开道歉!与法“童”行!为小小的你种上一颗法治的种子是谁“动”了我的手机验证码?给我一个大大的赞吧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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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个人信息26739条?判刑+罚金+公开道歉!

在生活中你是否会遇到这种情形↓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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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童”行!为小小的你种上一颗法治的种子

每个孩子都是一道光是这个世界最可爱的模样临近六一跟着津小法一起来看看法院人以法之名如何守护“童”行童心是岁月洗礼后心底的一抹星河孩子们眼中的快乐是最耀眼的光全力守护那道“光”天津法院人在行动愿所有童年皆如盛夏END策划:天津高法新媒体团队制作:陈美汐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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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元迟迟不还!两人双双被判“拒执罪”

“我没车没房没存款,这钱我还不了!”……以上种种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款却谎称没有财产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妄图瞒天过海、“金蝉脱壳”近日蓟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案情简介1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初期间张某与王某、李某曾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根据三方口头合伙协议约定,购入车辆的方式为个人或合伙出资,车辆售出后返还购车款,利润从差价和补贴等方式获取。22018年12月张某自己出资14万余元从北京市购买一辆大货车,并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32019年3月李某将该车卖予他人,并订立买卖协议,车款由被告王某收取。张某起诉王某、李某,要求返还其购车款14万余元。蓟州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张某车辆购置款14万余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二被告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2021年7月张某向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李某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王某、李某未报告财产且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工资却不偿还法院判决款项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亮剑“拒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履行完成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事之根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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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我的手机验证码?

大家应该都有过这样的烦恼经常接到中奖、卖房、装修、培训等一些短信或电话……个人信息被泄露很可能成为他人的牟利工具通过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而获得利益属于犯罪吗?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采用“猫池”(GOIP)设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案情简介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认识后,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软件注册登陆,并共同购买“猫池”(GOIP)、电脑等设备。被告人王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陕西省汉中市实名认证的手机卡1670张后交给被告人李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安装、维护设备并将非法获取的实名手机卡插在“猫池”(GOIP)设备上。被告人袁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并根据买家需要在电脑上使用某软件远程操控“猫池”(GOIP)设备,为他人有偿提供接收及发送新浪微博、京东、陌陌、快手、腾讯等软件注册短信验证码共计1259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2万余元。2022年6月20日津南区居民韩某某通过网络交易联系并支付费用后,由被告人袁某某等3人使用陕西省王某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为其发送了新浪微博的注册短信验证码。公安局经侦查掌握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线索后顺藤摸瓜于2022年7月14日在重庆市将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7月19日在陕西省汉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时代”已经到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在网络时代大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01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国家、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02在上网过程中不要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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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协作!这个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落地滨海新区

5月19日,滨海新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与滨海新区检察院共同设立的“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正式揭牌。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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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温情执行,唤醒“被遗忘”的母子情

感谢法官!如果没有你们,我可能到现在都见不到孩子……这是16个月没有见到孩子的申请人小玉(化名)在离开法院时对执行法官说出的话近日津南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涉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中通过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利用法院设立的“心理评估室”成功消除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隔阂最终顺利将申请人之子交由申请人抚养并解开了长期缠绕在两家人心中的结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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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赴28个点位!这场“集中执行清晨行动”打响

。深度调查,智慧辅佐,都是执行手段,我们也希望呼吁社会以及当事人配合执行。任何消极执行、对抗执行的,都会被采取罚款或拘留一系列强制措施,不要挑战法律底线,诚实守信。”END来源:天津日报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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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却不还!“拒执罪”了解一下→

被申请人张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张某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赵某向蓟州法院申请执行01被申请人张某于2012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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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腾房屋近4200㎡!速来围观这场专项执行行动→

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南开法院执行局主动出击部署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专项执行行动近日南开法院执行局共派出11名执行干警、2名法警、7辆警车奔赴现场同时邀请了检察院及媒体进行监督快速高效腾空两处商业用房并移交申请执行人南开区PART1白堤路某处商铺第一起腾房案件所涉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某处商铺面积约2200平米执行现场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承办团队多次到涉案商铺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后又转租给十余户商户为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执行法官多次走访并向各商户开展释法明理及调解工作,说服了大多数商户主动搬离涉案商铺。执行现场此次腾房过程中对于拒不腾房的商户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对不在场的商户强制开锁最终顺利将涉案商铺腾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涉案商铺面积较大,腾空后将进行招租,且部分商铺已在洽谈期间,很快就会有所作为,对企业发展的后劲,将有很大提升。东丽区PART2某处房屋第二起腾房案件所涉天津市东丽区某处房屋面积约2000平米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局承办团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却借用“以租抵债”的名义,始终拒不履行腾房义务,又放任案外人占用房屋,导致申请执行人权利受损。考虑到需腾空70余间房屋且房屋内物资较多为了能够顺利腾房执行法官在腾房前对案情进行充分研判多次到现场勘察并研究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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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丢失,责任谁来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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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市级机关党员服务示范窗口”!他们榜上有名

“窗口双示范”是展示机关作风形象的“名片”,日前,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命名25个窗口单位所在党组织为新一批市级机关党员服务示范窗口,命名33名党员为新一批市级机关党员服务示范岗,营造“命名一个岗、树起一面旗、带动一大片”的良好氛围。天津法院系统2个法院窗口部门4名党员榜上有名!本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2个市级机关党员服务示范窗口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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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被集中拘传!直击这场执行积案专项攻坚!

共有13名被执行人被拘传,拘传活动结束,干警集结院内,在三个调解室与被执行人开展攻心教育谈话,督促履行相应手续和义务。其中,有3名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完毕。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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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融”字诀,用温情做家事审判的底色

“法院有需求,妇联必到;妇联有需求,法院第一时间回应。”日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刘辉面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了与妇联组织在工作上的紧密联系与通力配合。这位家事法官能清晰喊出宝坻区妇联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名字,她经手审理的多起案件,也因妇联组织参与,最终柔性化解,融情于法。“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刘辉介绍说,宝坻法院家事审判部门始终恪守“家事无小事”原则,注重人文关怀,紧扣“融”字诀,借助妇联组织等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功能,合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同培育和谐家风。家事法庭+妇联组织柔性化解纠纷家事案件,很多时候并不仅仅是案件。家事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既要依“法律”,也要依“人情”,还要依“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部门的优势,形成多方合力。宝坻法院就与区妇联共同制定了《全面深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令刘辉印象深刻的一起案件是在处理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中,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依然僵持不下,且李某一再表示如判决离婚就带着孩子去死,而任某则认为如法院不判决离婚,就是枉法裁判,并持续信访。为妥善处理此案,宝坻法院向区妇联寻求帮助,区妇联当即委派相应人员参与此案的调解,并通过街道办妇联向居委会、物业摸底调查,了解李某及其子的生活现况,征求心理咨询师的意见,审慎选择沟通方式,与李某进行了多次交流,同时区法院从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重点引导任某提高补偿金额。经区法院与区妇联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任某撤回起诉。“本令人极其担忧的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刘辉说,“这提醒着我们,将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弱势群体的多元司法需求。”家事审判+家风建设倡导优良家风家训在宝坻法院的家事法庭,有一条家风文化长廊,还有儿童玩乐区等设施,调解室布置得像“会客厅”,法庭也成了圆桌式。“弱化传统审判法庭的‘对抗式’特征,营造柔性诉讼环境,突出家事审判中‘家’的温馨,帮助诉讼双方破除心理壁垒。”刘辉介绍说,宝坻法院在构建“家事审判+家风建设”机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家风家训,以家风建设引领家事审判。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宝坻法院还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诉前、诉中和诉后三个环节,形成家庭教育齐抓共管的新工作格局。2022年4月,宝坻法院发出一份《家庭教育令》定纷止争——对一起离婚案件中的父亲高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诫他勿因大人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忽视孩子的情感需求,责令其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直到现在,宝坻法院与宝坻妇联仍在联动关注该起案件中孩子的生活状况。2022年,宝坻法院家事法官走进网络直播间宣讲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创新推出“给爸爸妈妈的开学第一课”,观看、点赞超47万人次,互动留言5000余条。家事审判+精准帮扶司法手段为民服务宝坻法院与区妇联共同打造了“辉姐讲家事”普法品牌,这也是以刘辉名字命名的普法品牌。“辉姐”立足家事审判实践,以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积极深入街镇机关、村居委会,每月组织一次法治主题宣讲,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助力弱势群体养成法治思维。此外,“辉姐讲家事”还定期向区妇联通报困难当事人情况,开展精准、联动帮扶。她们共同为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张某申请助学金和社会捐款5万多元,为遭遇家庭暴力、老无所居的运某君提供就业帮扶,为遭遇猥亵欲诉未诉的受害女孩提供法律指导,并最终与未成年侵权人达成和解等。截至2022年底,“辉姐讲家事”普法栏目共举办20期,开展精准帮扶8次。“无论是过去的深入田间地头、坐地问案,还是现在的联动解纷、源头化解,以及运用科技手段研发的智慧法院建设、线上庭审系统等等,无论形式如何发展,其本质都是运用司法手段为人民服务。”刘辉认为,司法为民的思想意识一直持久地作用于我国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未曾有半分更改。END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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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案,示范一片!这波执行和解护“薪”又助企

风雨无阻!一次跨越京津冀的执行……11个小时的执行路......委托办案、协助扣押……法院共建异地执行“朋友圈”迅速出击有力度,联动执行破难题!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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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无阻!一次跨越京津冀的执行……

一次执行任务涉及京津冀多地案外人主张高额停车费案涉车辆正在运输货物案涉车辆有被转移的风险……在多重执行难题的加成下执行法官该如何破局近日和平法院多地跨域执行现场扣押重型货车7辆以实际行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计划,周密准备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后第一时间制定扣押计划考虑到此次执行任务涉及北京市、河北省和我市多地且扣押车辆保险可能已过期无法正常行驶法官提前有序筹划扣押时间及次序联系有资质的拖车公司在扣押地点等候充分做好扣押前准备工作释法明理,高效执行01案外人主张高额停车费扣押存放在沙石场车辆时,案外保管人主张高额停车费且不提供任何票据,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详细说明其如何通过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应法律后果,在多重努力下,案外人配合完成了扣押工作。02案涉车辆正在运输货物另有一辆案涉车辆正在运输沙石,车主坚持要将货物运到北京某处之后再配合工作,为确保车辆不被转移,执行法官冒雨与车主商谈解决方案,耐心劝导,最终确定折中方案,车主就近将货物沙石卸下后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03案外人阻扰执行案涉车辆在扣押最后一辆案涉车辆时,一自称是车主债权人的男子声称要将车内燃油抽走以抵偿债务,阻挠扣押工作。执行法官详细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并携手当地警务人员做通其思想工作。经过询问和释法,该案涉车辆顺利执行扣押。执行法官考虑到其他地点还有案涉车辆有被转移的风险他们废寝忘食为高效迅速完成扣押工作他们风雨兼程扣押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对和平法院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感谢天津法院将继续秉持“打破执行僵局,破解执行难题”的信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执行难题积极维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干担当推进新征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END来源:和平法院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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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警惕看不见的“杀手”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津辰法声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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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频频盗窃汽车零部件,竟是为学习“炼金术”?

我在手机短视频APP上看到有条视频,说这个零件能够提炼贵金属,我就想去偷点零件,自己炼炼试试……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一起汽车零部件盗窃案被告人甲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情简介01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甲某使用扳子拆卸的方式,盗窃路边停泊汽车底盘下的零部件共计六次,被盗窃的零部件更换修复金额达2万人民币。022022年9月被告人甲某被抓获归案。经法院依法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甲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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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知多少……

制作:郝竹然往期回顾01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5条裁判规则02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什么时候起算诉讼时效?03关于诉讼时效,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分享,点赞,在看,都在这儿!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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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不白的黑钱,洗不掉的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END来源:蓟州法院视频剪辑:朱明岩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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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成反“侵权”?法官:正确维权才是“硬道理”

经过法官释法教育,被告业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提交书面承诺书,表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目前该案已审结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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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体面,财产别“亏欠”

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应予以支持。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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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兄”惹了祸……

“八戒,八戒,心肠不坏八戒,八戒,长得可爱”在大家普遍的认知里猪是没有侵略性、非常老实可爱的动物但殊不知一头成年猪的体重为400公斤左右若在日常生活中不小心被“二师兄”伤到那也是相当痛苦的近日蓟州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猪伤人而起的矛盾纠纷案情简介原告老张系中介,被告老王系养猪户。某日,老张带领第三人刘某至老王家购买生猪。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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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学法!“少年版”模拟法庭,现在开庭!

“现在开庭!”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在天津法院陈列馆模拟法庭,由天津经开区第一中学的高一学生分别饰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角色,对一起贴近生活、具有代表性的“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审理。此次模拟法庭是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电视台新闻频道今日开庭栏目联合举办的“法律伴我成长”青少年普法系列活动的第一场。天津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庆颐,天津经开区第一中学校长邱克稳,天津电视台新闻频道副总监马超,天津高院刑一庭、研究室、法宣处负责同志以及天津经开区第一中学的30余名学生共同观看了此次庭审。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天津高院刑一庭法官缴治民对案例进行了详细地讲解,并主持学生们开展了法律知识竞答。“担任”审判长的李昀谦开心地说,“这是第一次参加这种沉浸式的模拟法庭活动这个活动,让我意识到了法庭的庄严。”据介绍,为了贯彻落实“谁执法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