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不白的黑钱,洗不掉的罪!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牵头,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一2024年)》。
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有的人靠实力积累财富
有的人则铤而走险
游走在法律的禁区
通过违法犯罪获得的钱属于“黑钱”
“黑钱”能否如愿“洗白”?
接下来
请跟随小编一起
看看蓟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赵某明知杨某的财产为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仍为其提供帮助,与其他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并利用自身优势,协助将违法所得投资到该工程中,负责工程财务,对工程款进行管理及利益分配。在杨某畏罪潜逃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结算工程款后,将杨某的收益直接交给杨某岳父,以帮助杨某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予惩处。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助长该类严重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来源:蓟州法院
视频剪辑:朱明岩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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