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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动”了我的手机验证码?

点击关注 → 天津高法 2023-12-30


大家应该都有过这样的烦恼

经常接到中奖、卖房、装修、培训

等一些短信或电话

……


个人信息被泄露

很可能成为他人的牟利工具

通过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而获得利益属于犯罪吗?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采用“猫池”(GOIP)设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认识后,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软件注册登陆,并共同购买“猫池”(GOIP)、电脑等设备。被告人王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陕西省汉中市实名认证的手机卡1670张后交给被告人李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安装、维护设备并将非法获取的实名手机卡插在“猫池”(GOIP)设备上。




被告人袁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并根据买家需要在电脑上使用某软件远程操控“猫池”(GOIP)设备,为他人有偿提供接收及发送新浪微博、京东、陌陌、快手、腾讯等软件注册短信验证码共计1259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2万余元



2022年6月20日


津南区居民韩某某通过网络交易联系并支付费用后,由被告人袁某某等3人使用陕西省王某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为其发送了新浪微博的注册短信验证码。




公安局经侦查掌握

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线索后

顺藤摸瓜




于2022年7月14日在重庆市

将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7月19日

在陕西省汉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在庭审过程中

表示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

“法时代”已经到来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

非法收集、买卖、提供

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


在网络时代

大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01



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国家、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02



在上网过程中不要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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