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老年公寓因卡鱼刺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食用带鱼后
因鱼刺卡喉身亡
老年公寓应承担责任吗?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
南开法院法官徐圣楠
如何解读
案情简介
家人将九旬的任老太送至某老年公寓
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
服务等级为“自理”
在任老太入住期间
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
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
某日中午
任老太在食堂内就餐时
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
被鱼刺卡住了喉咙
任老太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
但最终医治无效
任老太不幸去世
事后经确认
送餐人员在给任老太送餐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名称,亦未曾提示有鱼刺卡喉的风险。
任老太去世后,其子女以老年公寓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损失。
老年公寓辩称
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
不存在过错
事发后亦尽到了救助义务
并及时告知亲属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
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
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
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老太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任老太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菜品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应当对任老太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
考虑到任老太自身年事已高
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
以及本案的具体治疗情况等情形
双方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相关法条链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END
来源:南开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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