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货物丢失,责任谁来承担?
货物运输环节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
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
承担不同的义务
货物准时安全送达
需要各方当事人各尽其责
但若货物丢失
责任谁来承担?
案 情 简 述
2021年9月
原告某科技公司通过被告某运输公司小程序下单,委托被告将设备运往外省某市,并购买了保价服务。收货人为案外人吴某。
2021年9月8日
被告将设备运送至原告填写的收货地址。
2021年9月11日
原告联系吴某时,吴某称快递员并未联系自己,尚未收到货物。
后吴某联系快递员
发现货物已经丢失
故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按照保价约定
赔偿货物损失9万元及快递费581元
案 件 审 理
关于货物丢失的责任
应该由谁来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
原 告
我填写的地址无误,查询物流信息结果显示“已签收”,货物丢失系运输公司错误送达所致,且在发现货物丢失后我已及时联系收件人及运输公司沟通减损事宜,尽到了托运人义务。另外,我提前为货物购买了保价服务,运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照价赔偿。
公司快递员已将货物及时、准确送到托运人指定的收货地,设备丢失是因为收货人没有及时取货,且托运人怠于履行跟踪物流信息的义务,未及时联系收货人及快递员,运输公司不应担责。
被 告
1.对于原告
本案中原告虽未提前联系收货人确认送达地址,但凭此前交易习惯及事后与收货人的确认,其提供的有关货物及运输等相关重要信息均无误,承运人可以据此将货物送达。原告是否跟踪物流信息系其权利,而非义务,不能苛责其必须行使此权利,故本案中原告不应担责。
2.对于收货人
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的原因系其根本未收到承运人的送达通知,而非其主观知悉后恶意拖延取货,故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3.对于被告
本案中被告运输公司未在货物送达时立即通知收货人,自行决定将设备留存在收货地并填写了“已签收”的物流信息。此外,原告在运输时已提前购买了保价服务,承运人应负担更高程度的审慎义务,而不是随意搁置货物,故本案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货物赔偿责任。
最终
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
货物损失6.1万元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
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如何厘清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01
关于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系运输关系的发起者,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及货物性质、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关于收货人责任
02
收货人应当向托运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在知悉货物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
03
关于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在收货人不明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时间内作出处置决定,托运人未处置的,承运人依法可提存货物。
END
来源:津辰法声 | 制作:陈美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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