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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爬虫”变“害虫”,肆意爬取数据涉不正当竞争
如今
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
数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
市场要素和竞争资源
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
也随之不断增长
近日
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了
一起天津某数码公司等
与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某数码公司等系涉案新闻平台的运营者,其作为新闻信息转载平台,已取得相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为充实平台内容,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间花费上千万元向几十家媒体采购了大量新闻资讯。 被告上海某公司系涉案产品的开发及运营者,其部署了多台网络搜索引擎,实时抓取包括原告运营的新闻平台在内上千家网络媒体的各类新闻信息,在进一步智能去重后,在涉案产品新闻栏目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
2022年1月至9月期间
原告发现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
存在大量来源于
原告新闻平台的新闻信息
通过该栏目可直接阅读浏览
原告以数据保全形式
保全来源于其新闻平台的
链接4875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客体是其平台内的新闻数据。经过原告长期大量的商业投入和经营,形成了存储于其新闻平台上的海量数据信息。其整体上构成的数据集合,本身具有投资巨大、信息规模大、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同时,这种新闻数据集合的聚集效应所产生的市场吸引力,系原告的市场竞争力重要部分,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相应救济。 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整体搬运涉案数据并直接用于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该行为既非实现涉案产品正常运营的必要手段,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需求,其所实现的效果并不足以弥补被诉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业生态,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超出了数据利用的合理限度,具有不当性。
因此,法院认定
上海某公司的被诉行为
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故判决上海某公司
赔偿原告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
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
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 制作:朱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