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体面,财产别“亏欠”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
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
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
我和女朋友分手了,买戒指的钱、彩礼是否都能返还?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请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小刚与小丽认识多年,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家长也予以认可。
在此基础上,参照农村的惯例,小刚向小丽支付了订婚礼金6万元。随后小刚又转给小丽1.6万元,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钻戒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
基本案情
根据小刚陈述
分手时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
小丽返还小刚的订婚礼金6万元
拍摄婚纱照、购买钻戒的费用
双方各担一半
可分手后
小刚多次催要
但小丽都已暂时没钱为由推诿搪塞
至今未还上述费用
无奈之下
小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小丽起诉至法院。
小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①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婚礼金6万元;
诉讼请求②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钻戒、拍婚纱费用的一半8000元;
诉讼请求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
小丽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丽辩称:
原告所述诉请并无事实依据
原告所述诉请并无事实依据,双方仅是恋爱关系,并未发展到订婚阶段。被告不认可案涉6万元转账为订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订婚礼金(俗称“过定礼”)。
所谓订婚礼金
应是双方父母正式见面包括双方亲友在场,商定结婚事宜后,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一笔钱,通常为10001元,所谓“万里挑一”之意。但双方父母并未见过面,也未订婚,该6万元系用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费用。
关于案涉1.6万元的转账
关于案涉1.6万元的转账,原告陈述系用于给被告购买婚戒。被告抗辩,其收到了该16000元转账,购买了钻戒,但该钻戒并非婚戒,是原告送其生日礼物,且自己也承担了购买钻戒的部分费用。
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拍婚纱照的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自行负担,不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6万元,虽然被告抗辩并非订婚礼金,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但综合考虑双方交往、同居以及双方所拍的被告着婚纱照片、摄影店出具的载有“新娘”“新郎”的收据等情况,原告转款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之目的,所转6万元属于彩礼性质,原告向被告的案涉转账数额较大,现双方已分手,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买钻戒费用80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返还原告小刚3万元
并驳回原告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古以来
结婚都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
为缔约婚姻关系
男方会按照风俗习惯
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
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条链接
END
来源:宝坻天平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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