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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元迟迟不还!两人双双被判“拒执罪”

天津高法 2023-12-30


“我没车没房没存款,这钱我还不了!”

……


以上种种

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款

却谎称没有财产

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妄图瞒天过海、“金蝉脱壳”


近日

蓟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简介



1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初期间

张某与王某、李某曾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根据三方口头合伙协议约定,购入车辆的方式为个人或合伙出资,车辆售出后返还购车款,利润从差价和补贴等方式获取。

2

2018年12月

张某自己出资14万余元从北京市购买一辆大货车,并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

3

2019年3月

李某将该车卖予他人,并订立买卖协议,车款由被告王某收取。张某起诉王某、李某,要求返还其购车款14万余元。




蓟州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张某车辆购置款14万余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因二被告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2021年7月张某向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李某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后王某、李某未报告财产

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工资却不偿还法院判决款项

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亮剑“拒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履行完成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诚信

是一个人立身处事之根本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来源:蓟州法院 | 制作:郝竹然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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