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遇到“闹心租客”,房东该如何维权?
房东出租房屋
遇到一些“神仙租客”
感受温暖与善意
但是这个房东却遇到了“闹心租客”
拒付租金、拖欠物业费
那么
他该如何维权
案 情 简 述
原告刘某
将位于津南区某小区房屋
租赁给被告陈某使用
租期一年
租金、物业费按季支付
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两季度房租后,一直未交剩余两季度房租及租住以来的物业费,且经原告多次微信、电话、上门索要,被告均以没能力给付为由拒付。
一年租房期限临近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物业费
共计8200余元
并要求被告按期搬离、返还涉案房屋
调 解 在 线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
站在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
确定采用调解方式
化解双方矛盾
几经辗转
成功联系到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我因为工资欠付、手头不宽裕,所以一直在逃避房主、拖欠租金。
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对于租赁及拖欠款项事实均认可,因此承办法官为快速调处双方矛盾,向双方告知调解的利处,引导双方同意调解。
最终
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当庭收到了租金和物业费
被告承诺在10日内完成腾房
后经承办法官跟进腾房情况
被告如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01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支付房租,出租人有权向租赁人请求支付。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02
03
承租人拒不支付且不配合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制作:陈美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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