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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天津高法 2022-01-17


 编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

民事案件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微鲸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8)津0116民初3355号、(2019)津03知民终42号


案情摘要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有权针对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下对《国家宝藏》节目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在被告运营的微鲸电视上经搜索、点击即可直接播放《国家宝藏》节目的内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通过微鲸电视向公众提供《国家宝藏》10期节目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设置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站首页、网页的链接,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当认定为链接服务。但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即认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服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从原告的证据视频中无法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故无法直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被告主张其仅提供网络链接服务,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虽提交了公证书、技术说明,但该组证据系为诉讼取证需要重新上架作品后的技术演示公证,该行为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非同一行为,不能证明两者作品来源方式相同。因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其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仅为链接服务,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该系列案件涉及《国家宝藏》《舌尖上的中国》《大国崛起》等知名度较高的系列文化节目,是典型的侵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被告运营的微鲸电视可以播放涉案节目,原告主张被告提供了侵权内容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此时被告应对其提供链接服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然提交抓包取证过程的公证及相应技术说明,试图从技术上说明播放的节目的来源,但相关证据系在为取证需要重新上架涉案作品后的技术演示,该行为与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同一客观事实,被告亦无法证明重新上架的作品来源等问题,故法院对此未予采信,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围绕如何区分提供链接服务与提供内容服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采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制作:宗平舒 | 责编:吴玉萍 | 审核:祖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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