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昆山资福公司)、天津合力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嘉科技公司)、天津合力佳自行车有限公司(简称合力佳自行车公司)
案号:(2018)津01民初132号、(2019)津民终68号
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同时申请涉案三项发明专利:“双向全流量雾化漆雾捕捉结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捕捉结构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捕捉功能的喷漆房”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喷漆房专利)、“具有双向全流量漆雾净化功能的对称式喷漆房”发明专利。后该三项专利均获得授权。被诉侵权设备为4个铁件喷漆房和8个塑件喷漆房,安装在合力嘉科技公司厂房内。合力嘉科技公司与天津资福公司就被诉铁件及塑件喷漆房涂装生产线签订有合约书,该合约书未载明签署时间。原告请求判令合力嘉科技公司、合力佳自行车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三专利权的产品,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三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模具和零件,同时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及图纸比对,被诉铁件喷漆房、塑件喷漆房的技术方案构成对涉案捕捉结构专利、喷漆房专利的等同侵权,天津资福公司、昆山资福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判令二公司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200元。
制作:宗平舒 | 责编:吴玉萍 | 审核:祖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