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魏秀峰诉天津融匠珠宝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4月23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通过云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魏秀峰诉天津融匠珠宝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魏秀峰
被告:天津融匠珠宝有限公司(简称融匠公司)、翟磊
案号:(2019)津0101民初400号
被告融匠公司为“融匠”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8年7月10日,其与原告签订合同书,将“融匠”品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向原告提供必要的店面装修陈列指导、产品知识培训等,同时要求原告销售融匠公司商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融匠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及员工培训工资。被告翟磊为融匠公司股东,其代表融匠公司为原告选择了商铺,并约定2018年9月开业,但直到同年11月,该店铺仍不能开业。后经协商,原告将该店铺转让给了翟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二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及员工培训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融匠公司之间为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融匠公司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理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但其未履行该义务,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过错。原告在支付涉案费用后未实际经营,其没有实际利用融匠公司的经营资源,故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融匠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保证金及员工工资。
制作:宗平舒 | 责编:吴玉萍 | 审核:祖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