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装修私拆承重墙,不定期租赁合同引纠纷
商铺租出去
几年后却发现承租方已经换人
还将自己三令五申
不能拆除的承重墙给拆了
这边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
那边接手租约的二房客
刚装修不久不愿意搬走
双方周旋未果
某公司在河北区拥有一处商铺
面积较大
公司将这处商铺长租给了一家酒店
租期从2007年至2027年
由于商铺面积较大,酒店将其中一部分转租给了张先生,用于经营饭馆。
双方签订的租约从2014年起至2019年,这份租约中有一条酒店方反复与张先生确认过,就是商铺内的承重墙不可因装修而拆除,一旦被酒店发现拆除承重墙或因此产生安全隐患,酒店方可要求张先生恢复原样,并撤离场地。
这期间
张先生没能一直经营下去
2017年
他将自己经营的饭馆转让给了王先生
同时,一并将房屋转租给了王先生
2019年初租约到期后
张先生又再次出面
以自己的名义与酒店方签订了一年的租约
而房屋仍由王先生经营饭馆
2020年初,当时续签的租约即将到期,马上要与酒店签订新的租约,但此时饭馆却接连出现了漏水现象,王先生找到酒店,要求针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
此时,酒店才知道原来张先生早已不是饭馆的经营人。虽然酒店几次都对漏水处进行了维修,但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020年底,王先生对饭馆内的装饰进行了改造,将饭馆内的一处承重墙拆除,换上了装饰窗。而酒店在一次维修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马上要求王先生将墙体恢复原样,但王先生却称这堵墙并非承重墙,可以拆除。双方争论多次,均未达成共识。
今年初
酒店将王先生与张先生同时列为被告
起诉至法院
要求他们赔偿酒店损失20万元
并恢复墙体,限期撤离场地
事情到底是啥情况
我们一起来梳理下
2007
某公司将坐落于河北区的某商铺出租给某酒店,约定租期为2007年-2027年。
2014酒店将部分场地转租给张先生用于经营餐馆,约定租期为2014年-2019年。
20172017年,张先生将餐馆转租给王先生。约定租期为2017年-张先生与酒店签订的合同到期日。
2019
合同到期后,张先生出面以自己的名义又续签了一年。
2020年初,合同到期前,酒店方发现餐馆早已易主。
2020年底,王先生将餐馆一处承重墙拆改,酒店方要求其恢复原样。
庭审中
张先生认为
他早已将饭馆转让给了王先生
且以他名义签订的租约早于2020年初到期
房屋改造一事他并不知情
因此不同意酒店的诉请
他认为这项赔偿与自己无关
且自己已撤出饭馆经营
不存在撤场情形
VS
而王先生称
该房屋自己正在租赁期间
且刚刚装修过,不同意归还房屋
而装修拆除的并非承重墙
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酒店与张先生的租约至2020年初,租约到期前酒店知悉了实际承租人为王先生,但并未提出异议且继续收取房租,因此,酒店与张先生的租约至2020年初已终止,酒店后又收取了王先生两个月的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酒店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王先生返还房屋。
01
关于拆除墙体违约赔偿问题
法庭认为,张先生与酒店的租赁关系于拆除墙体之前已结束,因此法庭没有支持酒店关于张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恢复墙体责任的主张。
而王先生在拖欠房租的情况下,未经酒店同意进行装修改造拆除墙体,显属不当,因此应当按照酒店的要求将墙体恢复原样。
02
关于违约金问题
酒店与王先生并无此约定,法庭未予支持。
综上
法庭一审依法判令
王先生将墙体恢复原样
并限期将房屋返还给酒店
来源:天津政法报 | 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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