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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角酿大错,大学生故意伤人被判刑!
20多岁的大学生
本该努力学习
为美好前程而奋斗
却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冲突
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案件的起因是一场无心的打闹
张某(女)与李某(男)是同乡
两人考进天津同一所学校读书
后张某与同校王某(男)相恋
成为了男女朋友
案发后,王某主动自首,其家属支付李某全部医疗费用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组织学校代表
被告人及家长等召开座谈会
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要求家长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ND
来源:河北区法院 |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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