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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借名起诉!罚!

天津高法 2022-12-23


伪造证据、借名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

有些人为了“义气”

把法律视为儿戏

终将自食恶果


日前

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

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

帮助他人借名起诉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案 件 详 情 


 王某与卢某是朋友关系。一日,卢某找王某借用其名下银行储蓄卡,王某心想储蓄卡内没有余额亦不能透支,便借给了卢某。 之后,卢某用王某的银行卡向吴某出借40万元,吴某无力偿还,卢某遂找到王某商量用其名义起诉吴某。

出于“义气”,碍于面子

王某按照卢某的要求

在吴某出具的借据中

“出借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

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帮助卢某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调查

法官发现王某

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遂向王某进行释法

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

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的耐心教导

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表示真心悔过

愿意接受处罚



 蓟州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予惩戒,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





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人情社会,讲人情、讲义气是社会大众较为普遍存在的心理。朋友、熟人之间往往因为抹不开面子,拉不下脸子,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过分”的请求总是不好意思拒绝。殊不知,这恰恰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伪造证据、借名起诉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请行为人三思而后行,切勿轻越雷池,玩火自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来源:蓟州法院 | 通讯员:王欣欣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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