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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网捕鸟上百只,男子最终入“法网”

天津高法 2022-12-23


自然界中有些鸟类

因其羽色华丽、鸣声悦耳、姿态优美

成为很多人喜爱、豢养的宠物

以赏玩为目的的养鸟活动

从古持续至今


有人看准养鸟的市场

生起捕鸟卖钱的主意

最终难逃“法网”

案 件 详 情 

2021年9月至10月间

被告人苏某多次违反禁猎规定

在某道路附近树林内

使用诱鸟音频播放器

架设捕鸟网、地笼式捕鸟笼


猎捕过往野生鸟类

在某鸟市中出售

涉案野生鸟类130余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被告人苏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该案是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后,河北区法院审理的首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来源:河北区法院 | 通讯员:赵杰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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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青年,这份工作图鉴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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