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悬赏公告 | @所有人,有被执行人线索请立即举报!

点击关注→ 天津高法 2022-12-23



近日

津南法院发布执行悬赏令

如果您有被执行人线索

请速速向津南法院提供

举报有奖


01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正与被执行人杜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杜广智,身份证号:1201121984xxxx2519,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沽上江南9-1301。

执行标的金额: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

执行案号:(2020)津0112执1314号

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向津南法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凡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津南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1000元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津南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津南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用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人:刘法官,联系电话:022-28050555,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编:300350。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02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明与被执行人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宋杰,身份证号:1201121987xxxx0030,男,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街和平路1条5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风里12-3-602。

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60650元及执行费等费用。

执行案号:(2020)津0112执1802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000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津南法院已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津RHE579号奥迪牌汽车进行查封,但未发现车辆所在。凡向津南法院提供上述车辆线索或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照本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津南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津南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用电话、短信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人:贾法官,联系电话:022-28050523,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编:300350。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03


津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东与被执行人杨海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津南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2民初11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助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杨海亮,身份证号:1422251995xxxx0510,男,199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3号。

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170000元。

执行案号:(2020)津0112执982号

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支付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条件: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照本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津南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举报方式:有关人员可以携带有效证件于工作日期间前往津南法院向执行法官当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以采用电话或者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联系人:贾法官,联系电话:022-28050523,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编:300350。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前注意事项





01.  您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您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举报。

02.  如果您是受害人、当事人,正在经历、目睹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立即拨打"110"或亲临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情形不在本平台受理范围。

03.  您所举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须为法院尚未掌握的线索。您所举报的失信被执行人下落须为法院已采取查控手段但尚未掌握的。

04.  如果您恶意举报或举报内容失实,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将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给予保密,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杜绝打击报复。

06.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制作:郝竹然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