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 举报有奖,最高可奖励50余万元!
悬 赏 执 行 公 告
(2017)津0116执21137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学忠,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开封里6门17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005160017。
被执行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64378E。
法定代表人:张学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英,女,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开封里6门17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004140022。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16)津0116民初27211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案号:(2017)津0116执21137号
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4.申请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
5.未履行标的:5832358.75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5832358.75元。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时。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国欣
电 话:022-65770781
联系传真:022-62051111
联系地址: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300457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悬 赏 执 行 公 告
(2021)津0116执468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赵达
户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烟台道1栋3门303号
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509073055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20)津0116民初19958号民事调解
2.执行案号:(2021)津0116执468号
3.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4.申请执行标的:11658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未履行标的:11658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11658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时。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国欣
电 话:022-65770781
联系传真:022-62051111
联系地址: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北塘)鑫盛商务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300457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END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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