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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唯一”不是理由!

天津高法 2022-12-23

面对强制执行

总有部分被执行人

觉得自己拥有正当理由

可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



 被执行人


这可是我的唯一住房,要是把它拿去抵债,我就只能睡大街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据此,部分被执行人认为

只要是唯一一套住房

就能幸免于司法拍卖

注意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障的

是被执行人必要的居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唯一住房”照样能被执行: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被执行人


工资可是我的唯一收入,是不能被执行的。

现实生活中

经常有“老赖”天真地以为

工资、劳务费、退休金等

是“唯一生活来源”

不能强制执行

但“唯一生活来源”并非“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什么是生活必须费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必需的生活费用是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

因此,法院对于保留被执行人的

基本生活费用后的款项

仍然可以执行

再次提醒被执行人

“唯一”并不是成为“老赖”的借口

放弃侥幸心理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

才是“唯一”的出路!

END

来源:天津一中院 | 通讯员:刘振铭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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