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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贫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天津高法 2022-12-23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 件 详 情 

汪某有三女两子,大儿子已经去世,三个女儿家庭条件一般,小儿子虽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与其共同生活。


如今,汪某年纪已大,又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每月需花费医药费、保姆费、伙食费及其他日常开销,合计约1万余元。虽然他每个月有2250元养老金,但是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遂上诉至法院,希望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187.5元。



对于原告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儿子同意,但三个女儿不同意


父亲每个月有退休金,还有9万元的存款,并非生活困难。我们三个女儿实在是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原告汪某每月有养老金收入,并有存款,但其已年老并患有疾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生活费用的支出势必增加。其收入和存款无法持续、稳定维持其正常生活,为了保障原告汪某安度晚年,四子女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

东丽法院判决汪某的三个女儿

每月每人给付汪某赡养费600元

其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187.5元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于子女,不仅有生恩,亦有养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配偶,亦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能让老人安度晚年,是子女孝顺的意义之一,“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愿天下人,老有所依。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ND

来源:东丽法院 |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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