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家贫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案 件 详 情
对于原告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儿子同意,但三个女儿不同意
父亲每个月有退休金,还有9万元的存款,并非生活困难。我们三个女儿实在是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原告汪某每月有养老金收入,并有存款,但其已年老并患有疾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生活费用的支出势必增加。其收入和存款无法持续、稳定维持其正常生活,为了保障原告汪某安度晚年,四子女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
东丽法院判决汪某的三个女儿
每月每人给付汪某赡养费600元
其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187.5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ND
来源:东丽法院 |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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