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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1万元不翼而飞?“公司内鬼”最终落入法网

天津高法 2023-12-30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内鬼”最终落入法网

近日

宝坻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





01

案 情 简 述


2020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劳务员,其利用负责在宝坻区承建的某项目废旧钢筋出售及将出售款上交至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废旧钢筋出售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后予以挥霍。




案发后

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本人及家属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02

案 件 审 理


被告人万某某

利用职务之便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万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决定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主体不仅包括私营企业,还包括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和医院等。同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是指利用工作机会或者普通意义上的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务的支配与控制。像是快递员利用送快递之便,将快递占为己有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系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贪污罪是不是也是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财产的行为,那为什么万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呢?那是因为贪污罪针对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另外,两个罪的犯罪客体也不同,贪污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仅仅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本案中的万某某仅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侵害的也只是该公司的财物,所以他不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提高企业防范意识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人员监督管理

避免内部监守自盗、弄虚作假

造成财产损失






END


来源:宝坻天平 | 制作:陈美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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