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车库改造漏水,应该找谁赔偿?
满心欢喜装修自家别墅车库,不料工程完工后,却有多处存在漏水、渗水问题。业主多次向装修公司反映,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这可如何是好?
周某就遇上了
房屋漏水的烦心事
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
津南法院调解结案一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6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小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别墅车库改造工程服务。
工程完成后,该工程却多处出现漏水、渗水问题,双方多次协商修缮事宜未果,故原告周某呈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
由于双方对于漏水原因的认定分歧较大
对于维修方案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一度进入鉴定程序
推进缓慢
为实现当事人纠纷的快速解决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相关案情
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协调平台
通过严谨的释法说理工作
为当事人双方明晰了案件利害关系
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了各方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装饰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周某维修款项5000元,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有时会遇到
因楼上住户装修或者铺设水管
造成楼下住户墙壁、屋顶被水浸泡
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情况
于是找楼上住户理论
楼上住户说不是他家的问题
于是又去找物业理论
物业也说找他们没用
那么,受损一方应该如何索赔?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问
因为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可以找开发商担责吗??
在确认是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质保期内若渗漏给住户财物造成损害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
由于业主原因导致漏水,如何维权?
如果因具体因装修或铺设水管等原因造成漏水,可以要求该业主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维修排除妨害,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问
出租房屋因租户原因导致漏水,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业主虽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但基于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导致漏水的租户追偿。
问
共用部位漏水造成损失可以找物业吗?
漏水的原因如果是类似单元楼楼顶排水管道堵塞,而楼顶排水管道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对小区内的住宅共用部位、设备实施定期养护,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致使楼顶落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暴雨时排水不畅,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
专有部分漏水造成损失可以找物业吗?
如果是因为楼上楼下、因业主专有部位之间的相邻关系导致的漏水,物业公司并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也不是维修责任主体,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问
物业不给我解决,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不能据此拒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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