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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罚20万!“蹭品牌”“搭便车”,不可取!
近日
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
侵犯知名品牌的
注册商标权涉外纠纷案件
原告NIKE INNOVATE C.V.(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印度的休闲鞋中,有部分鞋品注有“
审理过程中
被告抗辩其使用的
“
是被告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花喜鹊的原型
创作的美术作品
已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
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被告经著作权人授权
合法使用该美术作品
因此将该作品印制在出口鞋品上
而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
鸟形图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了“
即便被告经授权享有“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商标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的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案件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
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ND
来源:天津自贸区法院
通讯员:陈元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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