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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或公平原则的法律建议 | 炜衡上海

郑小杏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05-18



近期,因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疫情局势及疫情防控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为配合疫情防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包括上海、苏州等地)均出台一系列紧急通知及配套文件,对春节假期进行延长及部分地区延期复工作出规定。上述紧急情况的出现,将导致诸多法律争议及纠纷。


其中,较为引发关注的是,疫情所带来的生产及生活等影响将导致个别法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不可抗力”或有关公平原则的争议。为便于厘清相关法律问题,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给予初步法律分析和建议。



郑小杏

炜衡上海合伙人

邮箱:zhengxiaoxing

@weihenglaw.com


01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
重点关注“不能克服”这一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不可抗力需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三个要件。

从本次疫情来看,因突发疫情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及传染,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要件均可认为满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提醒关注的是“不能克服”这一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事交易,是否“不能克服”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需要根据交易条件与疫情关联度等因素,个案判定。
发生不可抗力应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8条)

如果己方履行的义务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需要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对方,并着手准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主要关注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证据,如国务院及地方发布的增加假期及迟延复工通知、缺乏必要防护用具进行复工等)。如果己方作为接受合同履行一方,收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影响的书面通知,建议针对履行内容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判断,慎重回函。

02非金钱给付义务
从合同义务看,如果义务方在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可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免责。该类义务如开发商向业主逾期交付房屋、建设单位延期施工、房屋出租人延期交付租赁、出卖人逾期交货等。

上述义务方应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之后尽快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合同相对方有关义务履行逾期或无法履行的事实。从本次疫情影响来看,因恰逢与春节假期重叠,通知发出的合理期间可从原春节假期结束后开始计算。通知的形式上,因受春节假期及运送救援物资的影响,全国快递的运营能力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议除寄送书面通知外,可考虑同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媒介同步进行通知。

03金钱支付义务
一般情形下不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
 
一般而言,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如支付购房款、支付租金等)不会受到疫情的影响。因此,不能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义务。
特殊情形下可认定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

鉴于本次病毒的高传染性及危险性,确诊患者及疑似病例均需采取不同程度的隔离措施。针对该部分人群,如可提供相应证据的,存在认定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而适用不可抗力对迟延履行支付义务作出抗辩。此外,建议可同时考虑国内部分城市交通受限、银行营业时间调整等其他客观因素,对特殊情形下金钱支付义务是否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作出认定。
公平原则可能影响金钱支付义务的履行

虽然不可抗力在金钱给付义务中原则上不适用,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适用余地,但法院仍有可能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即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在上述规定下,存在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调减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或者延后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况存在。

04合同解除的影响

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公平原则,都可能存在合同解除的争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该条款的援引需要结合合同本身的特点。如对于时间性要求较强的合同,如会展合同、短期租赁合同、季节性货物买卖等,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但如经不可抗力延期后仍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无法援引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

这里着重讨论本次疫情对商业租赁合同解除的影响。此次疫情影响导致实体商场生意惨淡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开发商主动减免了旗下商场承租人的租金。但不排除因疫情的长期影响而产生承租人要求解约的可能。对此问题,需要分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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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租期较短时,因剩余租期受到疫情影响的范围中,承租人要求以不可抗力要求解约存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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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租期较长,足以覆盖疫情持续期间时,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但此时,承租人另有可能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来调减租金从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非典期间存在援引公平原则调减租金的实践做法。

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于违约方解约进行了一定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承租人无法援引不可抗力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其仍然可能援引九民会议纪要中的此项规定,提出以经营业绩不理想为理由而构成“非恶意解约”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结合目前疫情的实际情况,不排除法院会判决同意解除,且在适用违约金时,采用自由裁量权适当减少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值得出租人引起警惕。

05综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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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已签订商业合同进行整体排查,针对可能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等情形,安排项目负责同事与客户及时开展沟通,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解决方案,避免未来发生诉讼,增加争议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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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时,如与对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延期或解除。在不可抗力情况终止后,及时履行剩余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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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合同履行一方,如收到合同相对方提出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约发生变动的书面通知,应针对合同义务内容进行研判,慎重回函,不要轻易接受。如认可对方提出的请求,应针对合同后续履行或事项解决进一步沟通,形成书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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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能结合不可抗力、公平原则等法律制度,综合判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双方的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的权利人亦应引起注意,一味要求义务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达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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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租赁合同领域,虽然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没有不可抗力的适用余地,但需注意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可能性。此外,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同样会对出租人造成影响。在疫情过程中应注意及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协调。
 
06结语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突然,另人错愕。病毒虽然无情,但人性亦有光辉。衷心希望国家、企业和个人能够成功防范病毒带来的生命和健康风险,早日摆脱此次爆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同时,亦在此特别提示相关主体切勿忽略对自身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及时关注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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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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