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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逻辑及其展开

刘艳红 东南学术 2021-09-10

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逻辑及其展开

刊于《东南学术》2020年第3期

作者 刘艳红教授


作者简介

刘艳红,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大数据场阈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基本路径在于将“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置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范畴之内。司法实践对司法理论具有天然的形塑作用,而非简单地被司法理论所束缚。在深度提炼和构建中国特色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将“审判体系”现代化以与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密切关联的五大核心内容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将“审判能力”现代化解读为与司法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的五大模块分步操作。由此,在聚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十大核心领域基础上,通过“大数据驱动”贯穿使用大数据技术,以此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过程中的核心引领作用。




2016年,我国法院全面进入信息化3.0时代,这“不仅在于推动审判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更在于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新业态,推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回顾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研究历史,“美国学者布鲁斯·布坎南和托马斯·希德里克于1970年11月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拉开了在司法业务中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法律适用和推理的序幕”。此后不久,“程序员沃尔特·珀普和本哈德·施林克即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以期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司法效率”。由于语境的差异,中国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信息化建设,历经近30余年。在此过程中,既有与世界范围内法院信息化建设同质化的内容,也有独属于中国法院信息化的内容。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五五纲要》)提出,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两翼发力,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至此,通过将法学知识与科学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场阈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把科学技术驱动的法院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发展之路结合起来。大数据时代,“法院现代化的核心范畴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完善审判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由此,在深入思考中国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的基础上,探索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创新性路径是本文的核心追宗。而如何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破除绝对技术理性主义的误区,借助司法大数据突破司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困境与悖论,推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质提升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应为当前亟须解决的时代课题。


理论构建:中国特色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沉淀

法院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被视作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新时期的重要需求和司法体现。可以说,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在传统视角中,司法信息化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确实大幅度提升了司法的数字化与网络化水平。在小数据时代,受到理念与技术的限制,司法信息化驱动的司法现代化呈现出鲜明的法院本位与管理本位的弊端,既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便捷化、个性化与定向化司法服务的需求,也不能有力回应法院工作人员对自动化、精准化与智能化司法辅助的期待。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前沿科学技术在给司法现代化带来全新可能的同时,也对传统司法理论与范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促使对法院现代化理论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反思。


(一)当前法院现代化理论滞后性分析


1.缺乏本土性内涵


中国既有司法现代化的理论常常呈现出简单的“二分法”——把中国的司法比作传统的司法范式,而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模式比作现代化的司法模式。之所以产生此种“二分法”,主要是因为在21世纪初对域外借鉴仍然是法学学术界的主流,相关的司法现代化研究包含的三权分立、程序正当、地位中立、法官独立、裁决公正、效力权威等要素也确实为学术界提供了思想启蒙。客观而言,“我国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在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之下,三机关被设计成流水作业的三道工序,倾向于在相互配合的情况下有效地惩治犯罪,而缺乏基本的制约机制”。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司法系统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既有普适意义的尝试,也有中国特色的构建,典型的如近年来推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这就迫切需要结合中国司法情境对既有的司法现代化建设的丰富经验进行本土化构建。从实践上讲,法院现代化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单一的固定涵义。法院现代化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提出这一问题的社会历史背景、追求目标不同,具体意涵也就不尽相同。这就使得本土性构建成为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2.缺乏时代性特征


时代性构建是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必不可少的元素。从时间来看,既有“司法/法院现代化理论”主要是在21世纪初构建的。由于现代化的理论具有流变性和相对性,势必需要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法院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总称,其中蕴含着体系的重构、审判方式的更新以及审判理念的调整。作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现代化新发展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并被提出之后,除了官方的描述外,学术界对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缺乏足够的关注,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尚待解决。


3.缺乏互动性吸收


在既有的理论中,对“司法/法院信息化”与“司法/法院现代化”互动理论关注不足。大多数观点停留在工程主义技术哲学领域,主要探讨信息化技术对法院审判效率和诉讼成本的作用;缺乏人文主义技术哲学的视角,从法学、传播学、管理学的角度阐述信息化技术与司法理论互动的观点较少。举例而言,在论及信息化技术对司法公开的效用时,工程技术哲学的视角通常表现为效用提升的一般化描述,却忽视了信息化技术实际上解决了司法公开在信息化社会面临的间接性与被动性难题。在表层工程主义技术哲学视角中,司法公开效果的改善实质是人文主义技术哲学中传播学视角下司法公开模式的变迁。因此,深度挖掘科学技术与社科理论之间的互动性也是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的关键所在。


4.缺乏反思性构建


大数据时代,对待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的理性态度“最好是期待人类的聪明才智,而非低估它;最好是承认风险的存在,而非否认它”。随着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形成,现代化正在成为它自身的主题和问题而变得具有反思性。现有研究倾向于将正面促进视为信息化对司法现代化的功能,而忽视了信息化技术可能给司法现代化理论带来的深刻挑战。比如,虚拟庭审技术对司法符号化理论与司法权威理论的冲击、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与司法被动之间的冲突。由此,大数据技术除了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正面效应之外,“还会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客体范畴的定义、内涵、外延、法律属性等传统法学理论和司法范式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在信息化技术的开发过程中,甚至出现了绝对技术理性的思潮,认为大数据技术可以解决司法中的一切问题,所有社会科学包括法学问题最终可以转换为自然科学中可测量的问题。可见,反思性构建也是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的重要亮点所在。


(二)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建构


通过解析大数据的内在机理,对碎片化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揭示各模块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予以统计学意义上的判断和预测。由此进行历时性、规律性分析,最终实现预测与趋势判断之目的,推动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增强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以实践为导向,本文尝试构建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和反思性深度融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将理论构建放置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中,放置到中国司法客观需求场景中,对中国特色法院现代化道路进行探索性研究。


1.本土性沉淀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共同的实践背景是现代化运动。理论构建强调反思过去中国(传统)与西方(现代)的简单二分法。把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关注的问题由规范意义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与人员职业化等宏大叙事中抽离出来,重点回应员额法官的动态精准配置、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省级统管人财物的推动等中国司法面临的具体问题。


2.时代性探索


现代化理论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相对性。不同时代对司法现代化的认知有明显差异。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探讨司法现代化理论的构建,离不开对科学技术理性主义的时代性探讨。根据《人民法院五五纲要》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坚持强化科技驱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新时期的法院现代化理论以服务社会公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为根本目标,以信息化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技术为关键,从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与司法管理五大领域协同推进。


3.互动性联系


传统视角中将大数据技术视为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的重要手段,这实际上是一种工程技术哲学的视角。从人文主义技术哲学的视角展开现代化理论的互动性构建,尤其是结合法学、传播学、管理学的基础理论,阐述新时期对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与司法管理模式转型的需求,以此为基础建立大数据技术与转型需求的互动性联系。以互联网法院为例,“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司法全面公开有了更坚实的技术基础”。


4.反思性创新


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的构建中,既关注大数据技术给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带来的突破,也注重探索大数据技术给传统司法理论带来的调整和创新,明确大数据在司法场景内应用的限度——充分尊重司法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总之,司法实践天然具有对司法理论的形塑作用,而非简单地被司法理论所束缚。受益于司法公开的数据红利,全国范围内司法大数据呈“百花齐放”之势。毋庸置疑,“前沿科学技术在类案推动、量刑辅助、同案不同判预警、虚假诉讼识别等方面的运用给司法信息化开辟了全新的领域”。通过阐释大数据内在功能和机理,对海量碎片化的数据予以聚集与结构化处理,探索各项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并进行统计学意义的价值判断和预测,以此推动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增强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和指导性。以实践为导向,在理论构建过程中强调从时代的需求入手,结合前沿的大数据技术,构建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和反思性深度相融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前沿理论,将理论构建放置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中,放置到中国司法客观需求场景中,对中国特色法院现代化道路进行探索性研究。其中,本土性是指该现代化理论是对中国本土经验的总结与回应,虽然需要借鉴西方法院现代化的理论,但其本质仍然是一个中国问题;时代性是针对现代化理论的内涵而言的,它是把司法独立、程序正义、职业化等内涵中的部分有机整合到信息时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之下;互动性则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大数据技术对法院现代化带来的正面作用,其创新表现在并非基于工程技术哲学的视角进行效率、成本的一般化论述,而是基于人文主义技术哲学的视角,将大数据技术与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与司法管理的模式转型结合起来论证;反思性也是理论创新的重要表现,即奉行有限技术理性的视角,在肯定大数据技术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必须按照司法固有属性和实践的需求来划定大数据在司法场域的界限。



体系完善: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

近年来,“一系列改革对于增强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对审前的指引与规范作用有所裨益,但‘审判中心’的完整画卷远未绘成”。根据我国审判管理体制,审判体系是指四级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司法政务以及案件管辖、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和工作安排,是一套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工作体系。除此,大数据驱动实现的审判体系现代化,就是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及其在司法场域中的应用,进一步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深化发展,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精确高效的审判业务全方位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大数据技术驱动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各级法院、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助力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审判体系在整体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对审判活动全局性的合理规划,在宏观层面上对不同审判机关间的整体运作和协调,加以体系化的调配和监督;其二,针对个案件审判活动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督,实现个案裁判层面的司法公正;其三,在司法审判活动的具体应用场景中,立足于案件诉讼这个法院核心业务,对相关审判人员加以科学配置,并提供充足的审判资源保障,建立完善的审判活动机制。


审判体系作为司法运作的一个环节有其内在的理论要求,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就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在审判活动各个不同环节具体场景下的应用,推动新兴信息技术辅助解决案件管辖、审级监督、审流管理、审判人员和资源配置这一系列关键节点上的具体现实问题。笔者拟从以下五个方面探索审判体系现代化的大数据解决方案,组合形成具有较强体系性、明确针对性和自适应调整能力充分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智能辅助系统工程。


(一)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整体目标


科学合理的审判体系是有效开展法院审判业务活动的基本保证。一个完善的审判体系,既包含着审判机构的规划设置等静态层面上的制度设计,也涵盖了审判活动协调配置等动态层面的工作机制。具体而言,静态意义上的审判体系制度设计,主要体现为法院系统内对案件管辖的整体规划布局,审判机构通过层级体系设置实现管理监督,有赖于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各个审判法庭、派出法庭的扁平化管理等一系列机构组织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设计,主要涉及司法机构体系、法院系统体系以及单个法院内具体审判单元体系等多个层次的具体规划。动态意义上的审判体系运作机制,则主要聚焦于审判活动过程中的具体业务流程环节、审判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为审判活动开展提供资源保障等多方面业务活动开展的运行机制,其核心关注在于保障个案裁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具体的审判工作流程进行全方位管理监督,科学、合理调配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配置审判资源。


审判体系的现代化,不仅是开展审判活动使用的科技装备或具体技术的现代化,更包含了建立在新兴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观念与目标的现代化。“作为司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自然延伸,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在各个审判业务活动的具体场景中,针对不同环节和实际需求的应用,通过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构建新型智慧法院。”大数据驱动下的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与优化,首先要求“唤醒”司法活动中已有的、长期积累下来的审判活动样本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并挖掘内涵丰富的审判实践价值,将我国长期以来审判活动所积累形成的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经验,以更为直观形象的数据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数据,提炼相关有价值信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形成充分体现我国实际审判形势、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的本土化知识。在此基础上,针对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具体需求,经过人工智能算法引擎对司法大数据样本的深度学习,开发形成满足具体需求的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为审判体系各个具体的制度规划设计和配置安排的决策,提供相对完备、精确的参考依据。


(二)大数据驱动的案件管辖和审级监督体系现代化路径


“现代法治对正当程序的要求不仅局限于裁判过程,还涵盖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但审判作为司法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其基本的制度职能正是在于能够有效地将社会纠纷吸纳进入一个制度化的法律运作体系。审判活动也即是将具体的社会争议解决的随机性过程,转化为通过法律规则解释适用的诉讼程序,为案件当事人间的矛盾化解或利益分配提供一套相对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化解决方案。在整个审判体系的运作中,作为使得具体纠纷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基本接口,既包括了程序性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案件管辖规则,也包含了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审判需求设置的集中管辖、跨区域管辖等特殊管辖规则。


除了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基本管辖制度外,现代社会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到新阶段后,不同社会纠纷的类型和样态更加复杂,个案所涉具体问题对专业化背景知识、相关案件所涉事实背景和实践有着更高的要求,对审判业务活动有效开展提出了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我国目前已经探索性实践了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跨区域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涉外案件,互联网法院对涉互联网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大数据交易的集中管辖等,都是具有探索意义的专业化、精细化、现代化的案件管辖方式。进一步推进案件管辖体系的现代化,就需要通过对现实案件纠纷的类型、数量及其分布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提供精确的案件纠纷情况多维度分析结论,精细化总结、分析各种类型案件发生的规律,准确预测今后案件纠纷的发展变化趋势。有效定位出各种类型的案件管辖需求,为案件管辖体系的改革优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有效参考方案。


案件纠纷通过法院审判活动这个制度化解决机制得到解决的另一重要环节是案件判决的审级监督机制。从纠纷解决的意义上说,审级监督也是对法院审判中不可避免发生的系统风险进行化解,为维护案件当事人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方式。其基本功能性意义、制度目标和实现方式同案件管辖类似,都是现实纠纷进入法律程序的接口,主要通过实际进行审判活动的机构在规划设计层面上的合理安排加以实现。我国现在基本的审级监督体系采用的是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通过二审终审方形成有效判决。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二审对初审判决情况进行审查,对初审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规则解释适用是否准确进行判断,进而作出发回重审、改判或维持原判的决定。审级监督不仅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更是初审与终审两个不同阶段审判活动的互动机制。


审级监督体系现代化的实现,是对二审审判工作的制度设计及其具体实践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和评估,从而为审级监督的具体规划安排和运行机制建设提供依据。具体而言,就是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二审案件在具体审理中的审判行为、初审判决的评查反馈、终审生效法律判决的社会反响等多源信息和多维度数据的分析,精确分析审级监督的实际运行状况。


(三)大数据驱动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现代化路径


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这既是审判体系的基本制度功能,也是进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落实到具体案件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这个目标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对个案的判决能够真正实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归根结底,对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工作成效的最终检验标准,就是对个案审判活动的考察。对于具体的审判活动和审判行为而言,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不是对实际裁判本身加以干涉和干预,而是通过整体上对审判流程的规范管理、科学监督,辅助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解释适用法律。通过对审判流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审判流程再造,从而确保个案实现司法公正。


当前,“人案矛盾并不全是案多人少导致,成因也包括诉讼理念、资源配置、审判管理、诉讼制度、科技运用和司法能力等”。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资源进行审判活动的现代化程度,是对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试金石。更好地服务于法官办案,规范具体案件办理的行为,是审判流程管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现实需求。如何将法官从简单、机械的一般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将审判活动动态、精确地加以呈现,规范具体裁判行为、统一裁判尺度,是大数据驱动审判流程管理监督现代化的核心任务。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判行为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将审判全流程活动以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实时精确地反映出来,形成个案裁判活动动态数据信息流,建立起每一个个案信息和审判过程的数字化痕迹。二是利用NLP自然语言处理、OCR光学字符识别等技术实现格式化信息自动回填,并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性文书智能生成和判决文书智能辅助撰写,解决传统审判流程管理中出现的信息简单、重复填写这一类机械化工作。三是在案件具体审判过程中,借助大数据智能系统进行类案智能推荐,提供智能辅助量刑建议,帮助法官准确进行事实认定和正确适用法律。四是通过同案不同判智能预警、判决书智能评查,辅助法院在案件审判管理层面上对审判行为进行动态、精确的管理和监督。


(四)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人员配置和审判资源保障体系现代化路径


作为协调规范审判活动的审判体系建设,围绕的核心问题始终是案件的审判行为。构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不仅仅是审判机构设置的规划和审判活动流程上的管理。因为审判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官裁判行为这种现实的司法实践行为,实现司法权力在个案裁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服务于司法公正,也即司法权力正确有效行使的审判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对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审判资源配置的现代化改革。反观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举措,即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正是在广义上对审判资源进行科学化调配的方案。其中,对履行审判职责直接从事审判行为的法官进行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时配合有效的物力和财力实现保障审判人员的履职行为,支持审判活动的有效运行,正是这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关注目标。


以此为出发点,建立现代化的审判人员配置和审判资源保障体系,探索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切实提升法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从针对审判人员的具体化、个性化科学合理配置,以及在不同外部环境条件下的多元化审判资源需求出发:一方面,通过法官画像系统,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法官人事信息、审判案件情况进行多源数据样本及多维度分析,建立审判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对审判人员的个人情况、具体办案能力、审判案件类型的经验累积和专业领域进行分析,形成精确化的审判人力资源知识库,为法官员额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地域、层级和案件类型等多维度案件情况,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不同层面的案件复杂度进行评估,精细化、动态化确定各个法院、法庭现实的审判资源需求,为灵活高效的审判资源调配提供参考。


(五)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实施方法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虽与传统司法信息化有着承继关系,但却呈现出技术介入的广泛性与深刻性。”当前,“我国法院信息化3.0版框架已经初步完成,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格局也已基本形成”。审判体系现代化的建设就是在审判体系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充分结合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和新发展。以审判体系建设中的具体需求为原动力,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两个不同维度上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改革和创新。在审判体系纵向的制度性规划方案设计方面,以合理设计的案件管辖体系为审判体系现代化改革的起点,建立完善的审级监督体系实现案件审判在法院系统纵向层级上的有效互动,并最终通过审判资源的动态化配置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活动之中。在审判体系横向层面的审判工作运作机制安排方面,建立起针对个案裁判的立案、审判、执行、政务管理的全流程审判活动管理、监督和预警机制,将法官的主要工作集中到审判业务活动上,借助法官员额的动态调配建立精细化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将审判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安排,配合科学、合理的审判资源调配和审判活动高效运行机制,从而通过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来加以具象化体现。


司法实践中,“只有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才能确保推导结论的科学性,这不仅需要有标准化的数据目录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也需要明确基本的司法技术伦理准则”。从具体的大数据技术应用方法来说,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改革和优化主要集中于三个不同的观察视角来实现整个体系的合理设置:其一,以案件为视角,着力于案件具体情节特征、案件类型划分、案件区域分布等数据信息,建立全样本、精确化的案件信息资源库;其二,以审判行为视角,在传统司法审判的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审判行为的具体开展和现实运行情况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智能化的审判辅助、流程管理和监督预警;其三,以审判人员为视角,在审判活动数据的多维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形成审判人员的个性化、精确化知识图谱,建立起多层次、以案件审判需求为导向的审判人力资源库。


总而言之,要实现通过大数据技术驱动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首先,需要进行针对审判活动全局性规划的大数据分析,形成相应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在宏观层面上形成对不同审判机关间的整体运作和协调的体系化调配与监督方案。其次,开发司法大数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个案件审判活动全流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督,辅助实现个案裁判层面的司法公正。最后,建立在司法审判活动的具体应用场景基础上,立足于案件诉讼这个法院核心业务,建构利用大数据法官画像的审判人力资源库,对相关审判人员加以科学配置。通过针对案件复杂度的大数据分析,全面评估审判需求,为提供充足的审判资源保障提供参考依据,从而辅助建立完善的审判活动动力机制。



能力提升: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路径

 大数据时代,“为应对井喷的诉讼案件,法院除采用增人、加班等传统方式外,也采取了诸如强化审判管理、简化程序、转移非审判事务等,并取得一定效果。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法院的强大的适应性、调整性与创新性”。为有效应对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中纠纷呈现的复杂化、多样化、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和法院审判能力相对滞后的司法现状之间的张力,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能力。二者实现的基础或前提在于实现其信息化和现代化。传统法学研究观点认为,评价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标准在于法官的个人能力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结构性地位,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方式往往局限于法院内部的体制机制改革,缺乏外部动因,现代化进程容易陷入内卷化困境。笔者试图打破学科壁垒,紧密结合法学和计算机科学,顺应我国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宏观时代背景,探索和构建以司法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为外部驱动力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以科技发展引领审判能力的提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大数据场阈之下,文章拟遵循“理论构建—制度设计—实践指引”的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和探索。在理论构建方面,笔者关注司法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的理论阐释,将审判能力解构为三大核心要素,即案件审理能力、裁判执行能力和诉讼服务能力,并分别界定其现代化理念。同时,基于理论构建部分形成的基础框架,就案件审理能力、裁判执行能力和诉讼服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展开实证探索和比较法分析,力求将改革理念落实并融合于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之中。此外,强调核心思想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即借助新兴的大数据技术驱动审判能力的提升,革新审判理念,优化审判质效,但具体的实现路径有所区别: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以自动化和辅助化为导向,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以便捷化和规范化为导向,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以功能化和智能化为导向。上述三条不同的路径彼此串联,共同构成了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在实践指引方面,作为本文基本追宗和最终落足点,从制度保障和制度执行人保障两个层面为落实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提出具体的思路和措施。


(一)司法信息化视角下的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证成


当今中国法院已逐步迈入司法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为审判能力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也产生了新的困境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基于司法信息化的理论视角重新界定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厘清其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能力并非局限于庭审环节,而是贯穿诉讼始终,是法院惩治犯罪、解决纠纷的综合能力。审判能力是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审判执行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等各方面的能力水平。审判能力既包括了体现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的案件审理能力和裁判执行能力,也暗含了支撑审理和执行的诉讼服务能力。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表现为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能力的提升,串联了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其共同目标是惩处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反映出当代中国社会特有的法治建设发展路径。司法信息化的时代背景则进一步为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概念赋予了新的内涵,这表现为实现上述目标之路径的改革和创新,即超越西方司法精英主义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思维定式,通过新兴的大数据技术驱动审判能力的提升,革新审判理念,优化审判质效。


具体而言,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可归纳为以下三大核心要素:一是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其指导思想是利用大数据技术辅助法官审判工作,确保法官自动获取全面、准确、高度相关的司法决策参考信息的同时,协助法官自动处理简单重复的机械劳动,从而节省法官的信息检索成本,减轻工作负担,提升司法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审判质效;二是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其指导思想是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运用大数据技术,保障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在打通执行信息壁垒、加强执行力度、保障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三是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其指导思想是将大数据技术融入诉讼服务平台,强化平台的纠纷过滤功能和矛盾化解功能,促进纠纷的审前解决和案件的简繁分流,减轻审判负担,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法院现代化的基本理念体现在“变革法院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因此,“智慧法院的创建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对接信息化挑战的结果,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


(二)大数据驱动的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案件审理能力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能力,是审判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案件审理能力提升瓶颈有两方面:一是法官人才储备仍然不够充分,职业素质层次不齐,案件审理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二是当前处于诉讼爆炸时代,法官审判工作量日益攀升,疲于应付大量的简单重复劳动,员额制改革削减法官数量后更是雪上加霜。针对上述瓶颈,大数据驱动的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路径以自动化与辅助化为导向,表现为: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简单机械工作进行自动处理,减轻法官重复劳动的压力,提升办案效率;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工作进行全面辅助,实现法律适用过程由个人经验向集体经验的转变,从而提升审判质量。无论是简单工作自动处理还是复杂工作全面辅助,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均不能取代法官在司法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但能够优化和升级传统上以法官个体能力和经验为主导的决策模式,强化司法决策过程的科学性。


就案件审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具体规划而言,构建全样本法律文书数据库是该路径的第一步,也是运用前沿大数据技术提升案件审理能力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牵头下数据库构建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但仍然需要进行长期的充实和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部门的需求、法学理论和大数据技术成果,提出以下促进审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改革创新措施:一是类案推荐,即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和提取起诉书、庭审笔录或法官已撰写的裁判文书中的关键情节,并与数据库中的法律文书进行比对,自动推荐类似案件裁判文书供法官参考,使法官能够更方便地汲取集体经验和前人智慧;二是法律法规推送,即构建包含全国各地、各层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数据库,并通过自动识别和提取裁判文书中的法定情节,推送相关条文,大幅度减少法官的资料检索和工作量,提高法律适用的精确度;三是量刑辅助,即通过自动识别和提取当前案件庭审笔录或法官已撰写的裁判文书中的量刑相关情节,并综合分析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性规定、内部指导意见以及类似案件的平均量刑幅度,推送建议的量刑结果,使法官能够更为科学地把握量刑幅度,促进同案同判,从而提升法律适用水平;四是文书回填,即通过自动识别起诉书和庭审笔录中的相关信息,并智能比对数据库中的法律文书,自动形成基本准确的法律文书,节省法官撰写文书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五是案件相关舆情监控分析,即通过抓取与案件情节相关锚词,自动监控和反馈主流门户网站和自媒体中与案件所涉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的舆情,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认识和照顾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大数据驱动的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裁判执行能力是法院保障其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得到贯彻和实施的能力,是与案件审理能力并行的审判能力核心要素。执行难是我国司法系统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为代表的一整套执行保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执行制度趋于完善。当前,执行的制度保障已经基本具备,但仍然存在两点突出的矛盾:其一是执行资源匮乏,包括人手短缺、成本过高等问题,导致执行信息收集困难,甚至一些法院要求执行申请人自行寻找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二是在运用信息化技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过程中,由于对新兴技术缺乏法律规制,兼之法院为提高执行力度,在实际操作中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在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时不可避免地与保护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发生冲突。针对上述困境,大数据驱动的裁判执行能力现代化路径以便捷化和规范化为导向,表现为:一方面,借助信息化技术弥补执行资源的匮乏,打破执行信息壁垒,构建多平台融合的执行体系,从而使执行更为便捷;另一方面,在创新执行手段的同时,要回归法理,明晰技术的使用限度,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的规范性。


基于上述执行能力现代化理念,可从以下两方面构建其改革创新路径:第一,构建执行信息挖掘的大数据体系,即将司法执行平台与金融、通信、工商、民政等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并形成相应的大数据测算模型,从而使法官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方便地锁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第二,形成执行规范标准,就执行中运用之信息化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构建相应的执行信息使用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兼顾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四)大数据驱动的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研究


诉讼服务能力是法院在诉讼中引导、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是对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有力支撑。传统观点认为,诉讼服务仅仅是方便诉讼人参与诉讼的一些简单的程序性事项。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开展诉讼服务平台化改革,包括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材料受理、查询咨询、文书送达、判后答疑、信访接待、投诉建议等在内的一系列功能被纳入统一诉讼服务平台体系,诉讼服务的重心转向纠纷过滤和矛盾化解两大功能。然而,由于部分制度设计较为粗放,一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服务意识,诉讼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充分发挥上述两大功能,诉讼服务能力受到限制。针对这一问题,大数据驱动的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路径以功能化和智能化为导向,力求借助信息化手段落实诉讼服务的纠纷过滤和矛盾化解功能。


 “计算机科学在与法学结合的道路上,一直试图将司法流程中的裁判环节以计算机模型化的方式表述出来。”然而,由于诉讼服务呈现碎片化的生态,大数据驱动的诉讼服务能力现代化并非面面俱到,而是将重点放在影响纠纷过滤和矛盾化解的核心机制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简单纠纷前置解决,即通过大数据技术强化先行调解环节,通过自动识别诉讼文书情节,实现类案推荐、相关法律法规推送、裁判结果预测等智能化的调解辅助功能,使纠纷当事人对诉讼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预判,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从而将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挡在诉讼之外,加强矛盾化解能力的同时,减轻审判负担,使法官主要精力集中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实现纠纷的有效过滤;二是复杂案件自动匹配分案,即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登记立案环节,重点突破传统的随机分案模式,根据法官画像技术选择具备审理此类案件专长、发生司法腐败风险低、审判负荷相对较轻的法官,从而使案件分流到最适合审理的法官手中,促进人案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纠纷的二次过滤;三是信访/申诉预警,即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判后答疑、投诉建议、信访接待等环节,综合既往信访、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纠纷的特点,构建信访/申诉风险指标体系,对信访/申诉风险高的诉讼当事人进行智能预警,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从源头遏制纠纷的产生。


(五)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保障机制研究


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保障机制离不开以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证成为基础,围绕前述案件审理能力、裁判执行能力、诉讼服务能力三方面的改革创新路径,规划切实可行的实践指引,保障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并非只是审判方式和技术的革新和升级,更是审判理念的颠覆。在我国法院,以大数据驱动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但不少实务部门的一线司法工作者仍然对大数据驱动的审判能力现代化路径心存疑虑,对新技术和新理念存在一定的担忧和抵触。因此,为保障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的实施,需要提供相应的制度资源,这就需要在制度和制度执行人两个不同层面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


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与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相呼应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可行的措施包括:第一,就审判能力现代化改革的相关要求,针对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现状,由上级法院或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分步实施方案和各个阶段的考核指标,对于实施不力者进行问责。第二,在法院内部,完善法官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配套行政监管机制,主要是针对信息化技术应用中因技术不成熟、缺乏经验等原因产生的潜在问题进行主动的人工干预,从制度层面明确信息技术的限度和人的主导地位,从而保障法官的审判能力健康发展;在制度执行人层面上,培养法官审判工作的大数据思维和运用大数据技术的能力。这主要通过定制化的能力培训实现,即根据法官审判能力的专精领域、职业素质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工作所处的阶段定制的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法官熟悉审判工作的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方式,转变审判习惯,适应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


概言之,除了审判体系的现代化之外,新时期的法院现代化建设还要求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即要求:第一,构建司法信息化视角下的审判能力现代化理论,解构审判能力,明确现代化标准;第二,围绕审判能力核心要素之一的案件审理能力,探索大数据驱动的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重点解决法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负担重的发展瓶颈;第三,围绕审判能力核心要素之一的裁判执行能力,探索大数据驱动的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重点解决执行资源不足、信息收集困难、权力保护不充分的发展瓶颈;第四,围绕审判能力核心要素之一的诉讼服务能力,探索大数据驱动的现代化改革创新路径,重点强化诉讼服务的纠纷过滤和矛盾化解两大功能;第五,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指引,保障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有序推进。作为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构成,司法大数据是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元素。“原理层面,大数据量化、大数据画像等思维与诉讼改革的关键点相契合;价值层面,司法大数据有效推动了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等审判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由此,审判能力现代化路径的选择同样需要在前沿现代化理论的指导之下,遵循大数据的技术路线与战略规划,通过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丰富扩展司法数据资源,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研究,不断提升数据汇聚、分析、应用水平。同时加强大数据在司法管理、廉洁司法中的应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探索构建司法社会治理指数,深刻揭示审判执行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一般认为,审判能力是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确保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能力水平,是审判制度机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在充分考虑法院的基本功能与延伸功能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面向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五大核心内容——诉讼服务能力、案件审理能力、判决执行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司法宣传能力——构建大数据驱动的创新型现代化路径。



结语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新时代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尽管审判体系现代化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有着各自的内涵和要求,但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中国特色法院现代化前沿理论的指导下,应遵循司法大数据的战略规划与技术路线,构建大数据驱动的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创新路径。应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提炼出案件管辖体系、审级监督体系、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审判资源保障体系和审判人员配置体系等五个方面的难点,避免用一般化的机制而是通过路径创新用大数据的技术来突破上述五点困境,从而形成不同于传统范式的优化路径。“从科技哲学的角度审视,司法领域技术伦理规则的实质是在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嵌入技术伦理价值,并据此制定伦理框架和行为规范,帮助司法工作者清晰地认知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理念、反思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应避免的禁区。”因此,“大数据、云计算等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慎之又慎,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不能停留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角度,而应更多关注如何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廖先慧   于若水〕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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