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斯伟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全文完整版(下)|法客帝国

2015-01-09 斯伟江 法客帝国
点击上方“法客帝国”可关注我们!
如何联系法客帝国

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akediguo(法客帝国拼音),可联络、交流、咨询,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可申请加入各类法律专业讨论群。投稿邮箱:27588775@qq.com

按: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本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斯伟江律师和唐志坚律师。2014年12月13日,斯伟江律师将其辩护词摘要授权法客帝国予以刊发。本案宣判后,斯伟江律师授权将辩护词《真相、疑点、正义! ——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完整版)授权法客帝国全文刊发,约3万字。这是下部,点击文末“阅读全文”阅读上部


真相、疑点、正义!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

(下)

作者|斯伟江

来源|作者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须注明出处



全文目录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

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

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三、可能出的纰漏:本案的检测实物保管过程中的漏洞,以及检测结果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分】本案黄洋的死因存在疑点,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

一、法医专家对黄洋死因,认为死于中毒缺乏充分依据。

二、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胡志强的意见是专家证人,其出庭作证,应该属于证人证言。

三、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一审所采纳的鉴定报告分析理由上和医学知识也相违背。

五、本案是否排除了其他引发肝衰竭的因素,或排除了其他混合致死因素?

【第三部分】本案林森浩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一、林森浩主观上对于黄洋重病、甚至死亡的结果完全缺乏预料。

二、从开始到现在,林森浩的口供是稳定的,不矛盾的,就是恶作剧过头了

三、林和黄洋之间并没有什么合理的杀人动机

四、动物实验过程及论文并不能证明林森浩对N-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林自己没有做任何防护的行为,本身表明,他对二甲基亚硝胺知之不多。

五、林并未隐瞒给黄洋做B超的结果

六、投毒当天查网页也可以证明,即便实验做完,论文写完,林对二甲基亚硝胺仍缺乏了解

七、一审法院将林倒入饮水机的毒物量,都作为主观上明知会致死的量,忽略了这是有色有味的化学试剂,黄洋不可能全部喝完,也忽略了水桶里还有水会稀释毒剂。如果要定故意杀人,必须是确定林明知喝一口的中毒量,会超过致死量,或者放任喝一口会到达致死量。显然,本案这些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八、为什么林森浩在黄洋治疗期间不说出来。

九、本案不存在林森浩妒忌黄洋。

【第四部分】本案的管辖

【第五部分】林森浩真诚致歉,林家虽然穷困,也愿意力所能及地赔偿。

【第六部分】社会、学校的责任

【第七部分】关于量刑意见:死刑不当,请依法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基准刑范围内量刑。

【第八部分】希望司法坚定如磐石,不受舆论浪潮影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罚当其罪,做出一个符合正义的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续前)



【第三部分】本案林森浩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本案另一疑点是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相对而言,主观故意为伤害的,更充分,本案最初定性也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故意伤害致死定。


关于主观故意,模糊不清,因琐事杀人,按照生活经验不可信。本案原本定故意伤害罪,后来才改罪名的,无非是对林撰写的论文分析,认为他应该知道这个毒物的毒性很强,小白鼠都会死,而且,你投的量大,所以,有杀人的故意。


这个分析似乎也能成立。但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说


一、【林森浩主观上对于黄洋重病、甚至死亡的结果完全缺乏预料】。


其实林对这个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的了解,只是停留在实验上,实验中,大多数老鼠都存活,而且一旦存活,就会自我修复,肝功能越来越恢复健康。所以,按照他的说法,他当时认为黄洋当时住院都觉得有点怀疑,觉得至于吗?林自己的说法是,我知道这个东西,知道个东西对肝有损伤,专家里手还谈不上。

在4月12日审讯录像的4:46左右,林说:“我觉得黄洋可能再过几天,可能会好转。”林说:“我觉得我现在出去…..警察说“很难面对是吧?”林说:“首先是他的家人,父母,其次是他的师弟,还有很多同学跟我认识的,他们可能一下子会觉得我怎么会是这样的人。”随后,警察问道:“二甲基亚硝胺是有毒的是吧,毒性强还是弱?”林回答说:“对,不清楚,导致肝损伤。”


4月12日当天,林森浩已经交代完了作案过程之后,对公安人员说,“我等会回学校,黄洋的爸爸妈妈会不会来找我?”侦查人员的反应是:啊?林又问:“我等会儿会学校去,我今天能回去吗?”侦查人员回答:“今天还不能,暂时还不能回去。”

同一天,4月12日02:31:05-02:31:42:

林说:警官能不能直接定罪,然后不要上法庭,见黄洋,因为,我后来发病之后,都对黄洋这件事情,很内疚,特别是看到他爸爸之后,我心里特别内疚,他爸也很淳朴的一个人,你们现在让我去跟他调解的话,那我

4月12日4:29:40-4:31:38

林:今天时间到了7点8点钟,全医院的人都知道了。

侦查人员:这个不可能,我们不会去宣传的,你放心好了。

林:估计你们八点钟把它交给法院,一下子,他父母,一传就……

侦查人员:你好歹也是个硕士研究生啊,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什么交给法院,怎么可能?好好较好哇,出去好好较学学法律啊。公安局就是我们侦查、办案、取证,会有很长的一个过程,至于你这个行为算什么,这是由法院来定的,我们只是把事实固定下来

林:你们这个要弄多久?

侦:法律规定我们是,传唤是24小时,传唤之后,鉴于你这个行为,我们可能会上刑事强制措施,至于上什么措施,我们要向领导汇报一下

林:就是说,白天我也可能不能走的,我可能还要在这边住几天。

侦:要跟你讲清楚的,咱们都是年纪差不多的,骗你没什么意思。

林:那我有饭吃吗?

侦:当然有了,你想吃什么吃什么。你现在肚子饿,我们有东西给你吃的,你现在肚子饿吗?

林:你们直接把我关起来得算了

侦:关起来,我们在这里跟你谈这个事情?

林:其实我出去之后,我肯定没脸面对黄洋的爸爸妈妈

直到2013419日,黄洋实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林不知道,我们在审讯录像中,还可以看到这样的对话。


林:(133853)假如万一跟我设想的一样,可能因为他当时跟我讲过他当时只喝了一小口,假设一小口10毫升,按照之前的算是0.0几的量,那么我们老鼠大概28天的时候活蹦乱跳的,假设黄洋过几天或者下周他各种指标都……并且跟你们说算了放他说来,这种情况呢?

侦:(133951)这是公诉机关,他的话可以作为我们减轻的依据。前面跟你说的,得到家属或者本人的谅解,对吧?谅解也是一个情节

林:(134006)我还是要回法庭?

侦:(134009)那就是要减轻。

林:(134018)从我拘留开始就一定要上法庭?

侦:(134022)这不能这么说,现在我还不能回答你,拘留也有拘留刑满以后释放的,也有。

林:(134033)但是你说,刚刚那个警官也说了,一般拘留是7天,那么下周检察机关一来,就是……

侦:(134044)批捕,他们认为你的罪够逮捕的条件了,只能这样说,够逮捕的条件了。

林:(134059)万一到时候黄洋好起来了,各项指标都好……有这种情况吗?

林:(135018)我现在在讨论为什么黄洋还在抢救,我有疑问为什么还不好,那么你假如说不到,就是说他吞下去的1克都不到,我算过了

侦:(135040)前提条件你都错了,就是首先他跟你说的是在什么状态下跟你说的?他对你说的时候是不是对你说的是真实的?他真正的喝了多少东西?那么会导致这种情况。你说的他只喝了一小口

林:(135100)他跟我说的,他在做B超之前,那天中午42号中午,我在寝室里,他说喝了这个以后有味道,然后吐掉了,吞下去了以后觉得肚子疼。你想想一小口喝的东西连1克都不到。我算过了,60千克的大鼠都要3克,还是肝纤维化,所以我就觉得,刚才那个潘警官和黄警官问我的时候,我就说讲话和行为都……当时你问我我去医院是什么情况,那我第一感觉就是会好起来的。因为当时做老鼠下来就是这么一个印象啊,我都没有去理过它,当时就养在动物房……而且你注射和你吸收的量不一样,注射途径是短的……

4月18日的讯问录像里,林说大学本科学过一个叫亚硝胺的东西。我知道这东西是会导致肝癌的,跟黄曲霉素这类物质能导致肝癌的,但是你说学这个二甲基亚硝胺,包括它的毒理毒性,这个没学过

警察问,这个亚硝胺跟二甲基亚硝胺有什么区别。林答,我不知道。

接下来,林又说,灵魂深处,我就没有要害他进医院这样的想法。

警察:那严重后果是在你对小白鼠做了无数次实验之后,你对这个药量药性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你怎么就能说轻易避免呢?

林:不对,我再说一遍,我不是专门做实验的,我是医生。……其他一些专业专门做实验的,要是我是专门整天做实验的,比如我是病理科的,专门做实验的,不像临床当医生的,那么我的辩解肯定行不通的,我就是为了毕业拿这个东西来做实验发表个文章,当时的具体危害性能有多大?危害之后,出现症状之后怎么样去抢救或者弥补,我都不了解这么一个人,你怎么能说我这些东西很精确的了解呢?……我在做实验的时候,我自己只是去查一下,这个经皮肤吸收或者吸入吸收,有毒,我做实验的时候戴上手套,做完冲一下。甚至都没有去查,中毒之后是什么表现,或者说中毒之后早期内是什么表现,怎么去预防,以及万一中毒了怎么去治疗,我没查。

说到动机(讯问录像4月18日):

10:20:20-10:23:26

警察问:什么个玩笑?(林说黄洋开了一个玩笑)说具体点:

林:愚人节到了,要不要整人呢?我刚学到一个方法,在人家睡觉的时候,把他脚泡热水里,这人好像会尿床唉。是不是呢?拍了一下同学,要不要整整人呢,再拍一下,很得意的(指黄洋),我当时在旁边玩游戏,我当时就在想,那我就搞搞你,他平时一直给我一些不愉快的小事情,我就很强烈的想法,那我一定要搞搞你。

警察:哪些不愉快的回忆?

林:说话盛气凌人,一些小事情……刚好没什么事情,周末,当时给吕鹏当志愿者,第二天睡到十一点才起来,就这么一个事情,就想,这个机会,去看看当时做实验的东西还在不在,就拿这个东西……,知道这个东西可以对肝脏有损坏,当时没想那么多,没想到他住院了,我跟他关系也还算可以,后来就实施这么一个行为,做事的时候很慌张,各种念头都没有,只想赶快做完,不要让别人发觉就OK了,做完之后,他开始住院了,然后一开始,我还来不及反应,情况就急转直下,他就住进医院重症监护室,他爸爸就来了,很淳朴的一个人,我内心就很愧疚,但是一直存在侥幸心理,我觉得是正常人都会这样,一直觉得这个事情查不出来。另外,就是根据我当时做实验时候一个大体印象,大鼠到后面肝脏都是很光滑的,什么事情都没有这种情况。就想再过两周可能就好了,去看望他时候在路上还跟同学们说,他这个事情没那么快,两周左右应该能好起来,抱着这样一种心理。

10:23:43-10:24:43

警察:没有的话,怎么会想到大鼠打了这个东西之后,肝坏了,再养几天,它又变好了呢?

林:每次大鼠都是我解剖的,解剖大鼠的时候,它的肝脏光不光滑的,有没有颗粒状,肝纤维化的改变,心里是有大致印象。到后面大鼠养了很大,很凶很机灵,抓它都很难的,解剖出来的肝脏,做超声的时候,指标怎么做下来感觉不高,高的话,说明肝脏损害严重,不高的话,做下来不高,我一直觉得,这可能是仪器误差,后面大鼠换了很多肝脏的地方去测这个东西。然后直到去实验室解剖,发现大鼠确实肝脏是很光滑,就当时有这么一个印象很深的。

这几段问答,可以说明,林对二甲基亚硝胺对肝脏的损害,认为危害不是很大,有可修复性,这在他的论文中也有提到。

4月18日讯问录像,10:46:05-10:48:24

警察问:那么我想问你,你在饮水机里投毒的目的是什么?

林:搞搞他。

警察:你那么作弄他的目的是什么?希望他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林:我当时想作弄他,潜意识里大概造成他身体不适,肝会受到损害,但是没想到他会去住院那么严重。

警察:假如当时你感觉这个后果非常严重的话—-

林:不用说后果那么严重,我只要知道剂量会这么大,跟大鼠来比较一下,我绝对不会做这个事。

警察:不作这个事,是因为,搞不好会很严重

林:不是案子的问题,不是我坐不坐牢的问题,是对他本人造成伤害是很严重的问题,不是我本人的问题。

同一天,林森浩有一段录像里,痛哭流涕,要给黄洋写道歉信,向他父母道歉,希望他身体快点好起来,为社会做他应该做的贡献,不要像我一样。

警察问:不要像你一样,你是怎么样?

林:为了自己的一些私心,气量太小,做一些没有考虑后果的事情

此时,黄洋已经死亡2天了。

甚至到了4月22日

问:(152847)你当时为什么还认为他会好呢?就是你还是有点理论根据咯?

答:(152856)有。我反复强调过这个,动物房技术很娴熟的这个人,给我们做的这些老鼠都没死。

问:(152902)它只是当时没死啊,五天之后……

答:(152935)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那些老鼠没有死,是后来我们要拿来做实验了所以才……

问:(152950)这个我们不说了。你认为黄洋会好起来的,一方面你做的老鼠实验,有些老鼠身上打了这个药了……

答:(153010)不是有些老鼠,就是排除掉一些像我们这种做实验的菜鸟……这个应该怎么写……当时做实验的时候……

问:(153021)我们只说药物影响。

答:(153021)那就是有些老鼠至始至终都没有死,第二就是我认为这个疾病可能早期会比较严重,因为这个药物是直接对肝脏产生损伤,人的肝脏在损伤之后是可以自行修复的,包括肝纤维化。当时的想法就是希望他赶快好起来,转出重症监护室,这样我就放心了。

二、【从开始到现在,林森浩的口供是稳定的,不矛盾的,就是恶作剧过头了】


林的所有口供,从第一次讯问到最后庭审、现在都认为只是恶作剧过头了。而且,他第一次讯问中就讲到是愚人节作弄的动机,且其中讲到黄洋的话,在别人睡觉的时候,把脚放在温水中,他就会尿床。这个说法,可以得到其他多个同学的印证。并非编造情节。


三、【林和黄洋之间并没有什么合理的杀人动机】


双方没有什么大的冲突,因琐事杀人,不符合生活经验,林也是经过鉴定,没有精神疾病。


这个心态,和在公安第一次审讯时,他都认为自己笔录做完是否能出去?是否能不把这个事情告诉他导师。


林黄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琐事,林并不是如此有暴力倾向的人。


对于毒物造成大鼠的伤害,林认为致死率比较低,从第一次审问开始,都不认为会想到导致黄洋死亡。


黄洋的朋友吴鑫铭观察,林森浩和黄洋关系不错,他去串门和黄洋聊天时,林还不时插嘴。吴认为两人关系不错。

虽然因琐事杀人的事情在,但一般都会有合理的解释,譬如此人本身就脾气暴躁,或者经常有暴力倾向,性格偏执,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林符合这些合理解释的例子。


四、【动物实验过程及论文并不能证明林森浩对N-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林自己没有做任何防护的行为,本身表明,他对二甲基亚硝胺知之不多。】

对于毒物,他说他不是病理科的,做实验也不多。譬如投毒的时候也没带口罩等防护手段。对于这个二甲基亚硝胺,他也是问了其他人才知道,可以用它来作肝纤维化试验。就算他的导师丁红,警方问她具体多少剂量会对人体或动物造成多大伤害,丁答,我也不清楚,要查文献资料。(见2013年4月16日丁红的询问笔录第3页),至于丁红在多次笔录中推测林是知道二甲基亚硝胺对肝有损伤,主要依据是,听林说林在正式实验之前做过预实验,听他说是相当成功的。所以,我认为他对于多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能对肝脏造成多大伤害是清楚的。(见丁红2013年8月7日笔录第5页)。另外一位林实验的论文署名者,在证言中也明确告知不知道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甚至生产销售的天津化学试剂所的负责人张春强,在证言中说,知道这种东西致癌,但不知道致命。

事实上,他们的实验开始很失败,配比失败,给动物注射失败。直到动物实验室的老师介入,帮助才走上正轨。这个过程中,林没有参与购买,保管、配比,只是后来注射和解剖。丁红的推测性意见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证人证言审查的规定,证人的推测性意见不应予以采信。具体分析如下:

(1)林森浩没有得到必要的实验岗前培训。


正常的实验需要岗前培训,国务院《动物实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岗前培训,就会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我们查到复旦大学医学院动物实验室的规定《动物实验注意事项》,第三部分,物品的出入,第4点规定,“如需带入有毒有害物质,麻醉药品等,应事先至动物实验室接待处登记备案”。第四部分,动物实验管理,第2点规定,“如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开展动物实验,课题组需在入驻申请中如实申报,并按国家、学校对该物质的管理规定和入驻时的约定对该实验物质进行正确处理和使用”。(该规定发布在本案案发之后,但之前是规定空白,还是另有规定,辩护人无法知道。)

2)复旦大学没有严格执行自己的规定。


我们查到北京大学医学实验室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复旦大学也有类似规定,但没有严格按照《复旦大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进行。可以由学生随便购买,而且其导师也是知道的,见吕巍巍笔录,实验室也知道是剧毒品,而不问来历,没有监管。这样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一直到案件发生之后,复旦动物实验室才制定规则。如此轻松得来的化学试剂,犹如小孩随便得到一把手枪一样,有多少人会真正意思到,这是何等危险的东西呢?


3)药品的包装和警示。正规药厂生产的药品包装上,有非常明确的有毒警示标志,就拿日本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而言,本案中,司鉴所使用的对比二甲基亚硝胺就是日本生产的,在瓶子标贴上,不仅标明有毒而且警示:可能致癌,请穿戴防护手套及防护眼镜,防护面具,并根据需要穿戴呼吸保护器具等。,而本案中,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生产的,标签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只有品名和含量。根据国家《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上面要标:危险,食入致死,以及骷髅头标志,要求带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这些,天津非法生产的,都没有。


(4)林森浩的专业和实验配比均表明他对二甲基亚硝胺了解甚少。


林森浩的专业是医学影像学,B超,而不是临床或者药理学。从做实验的过程看,给大鼠注射调试的数量,第一次,吕巍巍都算错了,最后是实验室的老师给调配的,连注射大鼠,也是一开始实验室老师教的,他自己在录像口供上说自己做实验是菜鸟,恐怕也不是谦虚的话。


在吕巍巍的证言中,有非常详细的实验错误记录,开始,他们计算造模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计算方法是,50毫克/千克,每一千克的大鼠要用50毫克,因为实验大鼠每只在150克到200克之间,因此,算出每只大鼠注射的原液大概是7.5-10毫克,同时,因为注射大鼠不能用百分之百的浓度,因此,她就采用了百分之十的浓度,因为这样计算起来方便,根据百分之十的浓度,她使用了5毫升容器的针筒从她购买的那瓶10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原液中抽取了25毫升,注入容器为250毫升的生理盐水(袋)中稀释,根据上述配置的稀释浓度,吕巍巍错误的计算认为1毫升的稀释液中含有约10毫克(正确的应该是100毫克),由此她误认为给每只大鼠注射约1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即可。但是,当她和林森浩拿着这样的配置比例的稀释液到复旦枫林校区动物房给第一只大鼠注射后,大鼠很快死亡。这是动物房的有一个老师看到以后指出他们使用的剂量错了,他们给他看了参考文献,1毫升稀释液中实际含有100毫克原液,而非她误认为的10毫克,后来他们在老师的指导下重新稀释了第一次配好的二甲基亚硝胺,也就是从第一次配比的稀释液中,抽取了部分注入100或者250毫升的生理盐水中,具体配比标准她记不清了。之后,她和林森浩对剩余的九只大鼠进行注射,没有出现大鼠快速死亡的情况。


这说明,吕巍巍作为实验的发起人,林只是知道吕在做这个实验,而要求加入进来,毒物也是吕购买,连吕也搞不清楚配比,把一毫升和一毫克搞错,实际上,1毫升等于1000毫克。在林的讯问笔录和录像中,林自己认为自己搞不清楚,如何配比。(见417日讯问录像)。侦查人员讯问他时,他还坚持认为3000毫克意味着3000毫升,1克相当于一升,当侦查人员告诉他1克是1毫升时,他反复说不对不对。至于配比,林森浩说“吕巍巍那个公式,那个配方的浓度怎么算的,她给我讲了一下我当时听不懂,但是我当时怕。……我怕我一个硕士研究生,这个这么简单的都没听懂。”4月15日的讯问录像中,林森浩也说道“她跟我说了怎么配,但是我就一直没反应过来,我就没有继续深问下去,因为毕竟这种是中学的题嘛。”关于配比的过程,林森浩的在讯问笔录及讯问录像中的说法是,“配药水的过程我没参与,印象中看到的是已经配好的”。“稀释是吕巍巍做的,具体她是如何稀释的我搞不太清楚,她曾跟我说过她稀释的方法、公式,但我并没有搞清楚。”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赵先哲证言说,记得那名女同学(吕巍巍)带了一个满的生理盐袋水。因为我看到他们两人注射的动作很不标准,且林也提出,希望我帮助他们,所以,我就帮他们示范了。(赵先哲2013627日证言第5页)。

5)林森浩的论文是影像学。


检方以林森浩的论文、实验等来证明林是清楚知道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事实上,林的论文中第一部分是涉及大鼠实验的,论文的目的是,探讨并比较实时组织弹性成像与声触组织量化成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的价值。方法:用二甲基亚硝胺对70只大鼠进行一次性腹膜腔注射,复制大鼠肝纤维化模型作为实验组,10大鼠腹膜腔注射同等量生理盐水作为对照组。造模后于第5710142128天分别随机从实验组中取9-10只,对照组中取1-2只大鼠进行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声触诊组织量化成像检查,分别记录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得到的蓝色区域百分比,肝纤维化指数,和声触诊组织量化成像技术得到的肝剪切波速度,随后处死大鼠,取其肝脏进行病理分析,分析弹性特征参与与病理结果的关系。


第二部分,探讨声像触诊量化成像评价慢性乙肝患者肝纤维化的临床价值。其方法是对慢性乙肝患者进行前瞻性的声触诊组织量化成像检查,得出间接反映肝组织硬度的剪切波速度,对患者手术或穿刺所得病理标本行肝纤维化分期和炎症活动程度分级……结论是,声触诊组织量化成像可以用于慢性乙肝肝纤维化的分期,并可以初步用于炎症活动程度的分级,为临床慢性乙肝患者肝纤维化的早期诊断以及疗效预后的评估提供帮助。论文第三部分是声触诊组织量化成像评价肝肿瘤患者肝纤维化的研究:与血清学的指标比较。


以上可以看出,对大鼠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只是论文的素材,而不是论文的重点,论文的重点是声像触诊成像评价乙肝患者肝纤维化的临床价值。因为林本身是医学影像学,硕士是超声学。


结合购买药物,保管药物,配比药物都不是林所做,系吕巍巍所做,他只是负责注射,前面说了,他们配比也错了,注射了杀死了二只大鼠。以此来证明林清楚知道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是无法证明的。


五、【林并未隐瞒给黄洋做B超的结果】


关于林森浩给黄洋做的B超,由于就是黄洋中毒的当天,所以,确实是无法查出肝纤维化的。从林的大鼠实验看,也是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一周之后才去检查。


六、【投毒当天查网页也可以证明,即便实验做完,论文写完,林对二甲基亚硝胺仍缺乏了解】


关于投毒当天晚上的网页浏览,从事后警方恢复的记录来看,林确实查阅了二甲基亚硝胺的一些网页,从网页内容看,确实存在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问题,但林自己的解释是,当时很紧张,只是选择性地浏览,而非详细研究。另外,和前面一样,他认为这些中毒的几率相当小,还是对自己做的实验大鼠的表现,印象深刻。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和自己亲手做的实验比,网络内容,他终究是将信将疑。

如果是真正的科学精神来了解二甲基亚硝胺,不应该上百度百科,连辩护人都知道去专业网站或者机构去查询,何况一个医学研究生。


其次,根据日常经验,对浏览的网页内容的吸收程度,取决于浏览的速度,以及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在3月31日浏览的网页,只有三张,总共用时二分零四秒。在第一张18点25分:45秒浏览的网页中,最后有:吸入(DMN)后,要迅速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等。而林在投毒时,已经闻到了刺鼻的味道,也属于吸入。显然,这个词条的众多内容中,林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第一张的词条,有66行,其中包括中英文、化学名词等,第二页第三页之间只用了19秒。可见,林森浩未认真看是有可能的。


这个证据,倒过来,可以印证林的口供,他对这个化学试剂的性质,知之甚少。否则,不需要投了毒再查网络。假如林事先真的要毒杀黄洋,恐怕不需要事后再来浏览网页,应该是事先研究仔细,而且只要控制好投入量和桶内水的比例,甚至可以黄洋喝完之后,林单独在宿舍里,可以清理饮水机等,显然他没这么干,只是把桶放在盥洗室。如果大家还记得朱令案,朱令案中,朱令的水杯等用具就神秘失踪了,一定因素上阻碍了警方破案,林在本案中并非没有这样的时间,显然如果是蓄意杀人,一般会这样去做。


七、【一审法院将林倒入饮水机的毒物量,都作为主观上明知会致死的量,忽略了这是有色有味的化学试剂,黄洋不可能全部喝完,也忽略了水桶里还有水会稀释毒剂。如果要定故意杀人,必须是确定林明知喝一口的中毒量,会超过致死量,或者放任喝一口会到达致死量。显然,本案这些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倒入量超过致死量,并不意味着林认为黄洋都会吃下去,毕竟黄洋喝到异味就会停止的,事实上也就喝了一口而已。


一审的判决主要的理由是,本案的投入的量太大,而且林是清楚知道这个毒性,所以是故意杀人。但是,上面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其实,投入的量要被桶内水稀释,毕竟喝水终归只喝一点,由于有异味,所以,也不会喝完杯中水。事实上也是如此。一审判决误解了溶剂、溶液和全部水和部分毒液之间的关系,也忽视了这是有颜色有味道的毒物,黄洋能感知,不会全部喝下去。


八、【为什么林森浩在黄洋治疗期间不说出来。】


首先,如果林能说出来,实际上意味着他要投案自首,对于林森浩来说,他当时的心情非常害怕,缺乏自首的勇气,因为,当时黄洋住院的后果,已经超出了他的预料,他心存侥幸心理,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能出来自首的,应该是少数,毕竟自首了,自己的前途、父母的压力等都对一个年青人来说,都很难面对。

另外,关键一点是,他又认为根据自己的经验,黄洋会一天天好起来的,因此,这种情况来推断他是希望黄洋死亡,是缺乏合理性的。这也是林事后在黄洋死后,痛恨自己懦弱的原因。


九、【本案不存在林森浩妒忌黄洋。】


从发表的学术论文,到林森浩已经被选定作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到对面寝室的同学盛磊认为,林森浩平时做事是相当努力和认真的,我们平时回寝室就休息了,但他回寝室以后还常常到图书馆进修,他在学业方面是相当优秀的,专业能力相当强,经常获得国家级奖学金和学校的奖项,林森浩的科研能力比黄洋优秀,因为林森浩发表了十篇左右的论文,且都发在中华级全国权威核心期刊上,黄洋大概发了三篇左右。林曾经对我讲起他想考博,但后来因为想减轻家里的负担先工作赚钱养家,就放弃了考博,他是已经被广州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录取了”。根据林的导师丁红的证言,在被抓前一天,林已经接到中山医院研究生科通知他填写推荐优秀毕业生的表格。


而同一份笔录上,盛磊说,黄洋在研二时曾告诉我他想回成都就业,故没有直接转博,后来可能是找工作不顺利,故决定还是回来考博。(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3812日对盛磊的询问笔录)。


因此,不存在妒忌一说。一审判决说,因为琐事杀人,恐怕也无法说到底是哪几件琐事,就案卷中的记载,无非是黄洋的另一个玩笑,关于旅游的玩笑,可能会损害林的自尊心,但从林的口供中无法印证。


因此,我们固然不否认林对这种N二甲基亚硝胺是有一定了解,但了解多少,很难说。毕竟,这只是做了一次实验的学生,光凭学医,或者和人联合做实验,就认为一定对毒物有非常清晰的了解,甚至能算到,对人致死量,我认为,无法得出这个结论,我认为可以得出确定结论的,是林知道这个化学试剂能对人的肝产生伤害,因此,不管是否是恶作剧,有伤害故意,应是可以确定的。但对推断他明知黄洋会死,这是无法消除合理怀疑的。


所谓合理怀疑,什么是合理,难以一言概之,但有一个常用的例子,一个猎人远远望着一个目标,看似小鹿,在瞄准准备扣动扳机时,心里隐隐地跳了一下,似乎有些不妥,再仔细等了一下看看,原来远处是一个小女孩。对于林的故意,可能有超过一半的人推断是故意,但毕竟还是有恶作剧的可能性,谁也不能排除,我们不能莽撞地扣下扳机,毕竟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会再生。




【第四部分】本案的管辖



本案的犯罪行为地在上海一中院的管辖地,因此,本案没有任何的指定管辖函。




【第五部分】林森浩真诚致歉,林家虽然穷困,也愿意力所能及地赔偿。



一、【林确实已经真诚地道歉了,尽管不被接受。】


林写了道歉文章,写了祭悼文章,林父二次去了四川,准备了十几万元钱,准备赔偿。一个非常贫穷的人家,他们能拿出来的,也只能是如此。林森浩在第一次讯问时说(当时他认为黄洋病不严重),如果要赔钱,宁可坐牢,在问到测谎时,他说,不要他出钱,就可以。说明这家,真的很穷,他也是很体恤家人,从大学开始就勤工俭学,自己养活自己,不给父母增加负担。当被问及,林,最快乐的时候是什么?他说,自己取得成绩,让父母高兴的时候。在同学的证言中,也提到,他想读博,但是,因为家庭困难,只好先找工作。


本案黄洋家属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这里,我们征求过林森浩及其家属的意见,只要黄洋家属提出多少的赔偿数字,法院判定多少数字,一定会分期支付,由于林家非常贫困,目前只能拿出十几万作为先期赔偿。希望黄洋家能谅解。按林的原话,如果能侥幸活下来,一定会尽自己的所能赔偿黄洋父母,不过,辩护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计算,就算林森浩不判死刑,他出狱时,大概已经五十多岁了。


二、【林性格内向,不善言表。】


林森浩绝不是大众所想象的冷血,对黄洋的逝去毫无悔意,事实上,我们播放的录像可以看到,在审讯人员的面前,他掩面而泣,希望黄洋能尽快好起来。他在同学眼里,也是很热心的,宿舍的管理人员都说他有礼貌,每次进出都打招呼,只不过,一个未出校门的大学生,置身与这种事件时,已经是懵了,加上,他个人的性格、家庭教育,都是不习惯在公众场合表达,按他的说法是,在公众场合,哭不出来。



【第六部分】社会、学校的责任



毒物是天津一家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是林所在学校的复旦博士生,通过网络非法买入的,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对于这些剧毒品,完全没有按照《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平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也需要公安机关签发证件。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其他运输通行证的,要处以罚款,对已经实施运输的,使用和承运单位要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剧毒品使用单位是复旦大学,问题是,天津的人接受刑事处罚了,复旦大学呢?


类似大学,如北大医学院,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其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如采购、运输、使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和攸关防护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规定,“必须按照采购证购买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购买。第七条规定,要严格落实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复旦大学实施了没有?有没有过错?如果复旦实施了,是不是就不会出现今天这后果?


我们不是推卸林的责任,他该有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也不是说,学校管理疏松了,就可以去伤害人。辩护人只是道出,这个事件中,社会、学校有值得反省的地方。作为量刑情节,是否法庭也需要考虑。辩护人理解,一审判决死刑的因素里,可能存在一种威慑作用,希望以判处死刑来加强学校学生的安全,但是,如果我们光从林身上找威慑作用,远不如我们在学校、医院的实验室管理,对企业、研究生的毒物生产、对导师、实验人员的培训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实验室规则。毕竟,管好源头,比管好下游要更有作用。


林森浩自述在大学阶段,只看了三本人文方面的书,感觉浮躁,除了专业就是打篮球,到了看守所之后,大量阅读文学书籍之后,觉得心灵受到了涵养,我无意指责学校教育的失败,我不敢确定,毕竟这是一个偶然事件,但是否可以从中吸取教训,理工科院校等些人文教育,通识教育,不要让他这样的人,到看守所才想起阅读人文书籍。按照林在看守所对辩护人的说法,虽然他成绩很好,但是整个人感觉是空心的。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在2014年的新生开学典礼上,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一句话:学生必须对美和良好的道德有深切的感受,否则,仅有专业知识的学生,更像一条训练有素的狗。当然,他说,“这话有点粗,但爱因斯坦不是一个讲粗话的人。……如果学校的教育只是重视一些专业知识教育,而不重视德性的培养,那么很可能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澎湃2014.9.13报道)。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对林森浩案的反思。我只敢说,在本案中,复旦大学在自己实验室的管理上,对学生实验的培训上,对案发之后的担当上,都需要反思。不要把所有的罪责都推给一个学生。

不管是学校还是学生,恐怕都应该记得:知识并不造就人,唯有爱心才造就人。



【第七部分】关于量刑意见:死刑不当,请依法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基准刑范围内量刑。



根据辩护人上述分析,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按照最高法院2010年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是10-15年,本案中林既没有加重情节,也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因此,应该在基准刑范围内量刑。且林是有酌情从轻情节。


林森浩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的违反犯罪记录,在被传唤前一天,他已经接到通知去填写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表格,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情节。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从林森浩平时的表现来说,他在同学眼里,努力勤奋,为家里分担可以放弃自己的博士梦,和同学相处也不错,对于这样的人,是属于我国刑法规定中可以教育挽救的人。即便是定故意杀人罪,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在量刑上更应该倾向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照我国刑法,死缓如果二年后不执行,改为无期,无期之后最短也要服刑25年,林森浩今年28岁,出来,起码也是55岁了。更何况,本案定故意杀人罪,证据明显不足。

即便定故意杀人罪,本案一审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属不当,根据最高法院2010年司法文件: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观点和近千年前,欧阳修的父亲作为审判官的理念完全一致: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欧阳修《泷冈阡表》)。是啊,世人不熟悉案情,往往会根据一个侧面片段、态度表情来做出判断,求其死也可以理解,可是,一花一世界,一个人一个案也是一个世界,世界何其复杂。

本案主观上,林不是主观特别恶劣,如前所说,他不出来自首,是因为有压力,不能因为没有出来自首而加重。其次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因为这种投毒,不是以折磨他人为乐,肝衰竭死亡也不是特别痛苦。这点可以去咨询医学专家。


辩护人上面提出的多个疑点,量刑情节看,即便是定故意杀人罪,林也不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



【第八部分】希望司法坚定如磐石,不受舆论浪潮影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罚当其罪,做出一个符合正义的判决。



司法的作用,所查找的真凶,一定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我们想象、离开法定程序的断定的真相来否定法定程序的价值,这样的正义,和我们在街头暴打小偷、甚至打死小偷,有何区别?


人的生命很珍贵,黄洋的生命珍贵,所以,我们要给他一个正义的告慰。同样,林森浩的生命也珍贵,我们一样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不要以为他是凶手,做了这件大错的事情,我们就可以不讲法律,必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如果司法沦为报复工具,感情用事,以舆论或者以指示替代法律,等于我们手中也沾上了杀人的鲜血。


国家的司法政策是少杀慎杀,有合理怀疑的不能定。如果我们无法确定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我认为应该定故意伤害。我们无法确定本案的死因是多因一果还是巧合,应该重新鉴定。


林黄二人,曾为一室之友,今却阴阳相隔。一为在天之灵,一为牢中死囚。实在是令人叹息。黄洋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他孝顺,聪明,他待人热忱,他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他的死,林森浩对他所做的事情,确实,举九州之铁,难铸其错,无论如何,林都应该忏悔,林也确实在忏悔,虽然不是如普通人那样痛哭流涕,他不是一个很容易表达感情的人,他在公众面前哭不出来。我在辩护词中从来不敢提请求宽恕字样,因为,只有黄洋父母才有权提宽恕二字。任何人无权宽恕针对别人而犯下的罪行,作为辩护人,我只能要求林森浩,忏悔,赎罪,补偿。如果林活下来,希望他以后用自己的真诚和行动,去赢得有资格宽恕的人宽恕,而不是通过今天廉价的眼泪、言辞。


辩护人所做的事情,是法律要求律师所做的,换过来,如果换成林被人毒死,那么毒死林的人,也一样要有律师为他积极辩护。如果他是赵作海,佘祥林,我们要依法帮他洗清冤屈,如果是真凶,法律要保障他说话的权利,保障他有尊严地接受审判,如果罪不该死,也应该在汹涌的民意前,筑起一道防洪堤,既可以告慰死者,又可以维护法律的实施。严格通过法定程序,寻找法律意义上的真相,维护正义,让社会上每一个人看到,司法确实是让每一个人看到了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这种公平正义,或许一时大众是反对或者欢呼,如同惊涛拍岸,但等舆论的潮水退去后,法院的判决,仍如礁石般坚硬。不论你喜欢不喜欢,它,就在那里。坦白说,大众舆论当然有他们的合理性,尤其是事实清楚时,但在司法程序中,案情复杂时,有多少大众会仔细听完所有的庭审,仔细观察所有的证据,仔细聆听专家证言,仔细了解所有的专业知识,仔细学习,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公允地说,大部分舆论,还是看了新闻中的片言只语,报纸电视中的林的冷峻表情,最后内心下了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和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训练有素的法官,聆听两造辩论,投入大量时间费用之后的判决,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死者已逝,我们悲伤哀悼,希望黄洋父母能逐渐恢复,愈合伤口,虽然疤痕永在。生者犹存,众口曰杀,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能否如同维克多雨果所说,我们期望未来的,是正义而不是复仇。希望有心人倾听两造的观点,熟悉案情细节,最终静听法律的声音,毕竟只有法庭,才会仔细看案卷,熟悉程序,询问专家,聆听两造辩驳,中立判断,抽丝剥茧,权衡证据,最后,法律的声音,犹如猎人扣动扳机前心里的那一下天籁。


因此,尊敬的法官,当我们对化学试剂的性质,死因的介入因素,对主观故意,心里还有合理疑虑时,请暂缓扣动扳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然后,罚当其罪。一片喊杀声中,请冷峻地司法,留一条依法可以不死,且已悔过自新的年青生命,留一颗已经忏悔的心,相信许多年之后,我们能看到一个白发苍苍的新人,会来回报社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恐怕也是司法的良善功能之一。如果林医生因为一念之差,犯了难以挽回后果,那么,我希望和医生职业一样庄严的法官,不会犯同样的错误。我祝愿黄洋在天之灵能安息,我们对他最好的祭奠,就是一个符合理性正义的审判,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我对本庭充满信心,因为法乃公正良善之术,谢谢。 (斯伟江为著名律师,作者授权法客帝国全文刊发本文,转载须注明出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

2014年12月8日


“阅读全文”看(上部)


如何订阅法客帝国

①复制“法客帝国”,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 加小编个人微信:fakediguo(法客帝国拼音),注明“职业”可加好友并可申请加入法客群交流、咨询。

③ 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

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fakediguo,注明职业可加好友并申请加入法客群交流、咨询。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关键词”可阅读法律实务文章,回复“群”可申请加入各类法律专业讨论群。投稿:27588775@qq.com


点击“阅读全文”阅读(上部)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