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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最新规定(201503全文)|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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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最新通知(20150302)|法客帝国


版权声明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坛特哥[haitanlegal]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海坛特哥(haitanlegal)该公号由北京高院资深法官管理,推荐关注医事法律和民事审判实务问题的朋友订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京高法网发[2015]第12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24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现对立案、管辖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予以明确。

一、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处理管辖问题的时间节点

201524日之后(含24日)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20152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二、关于指定管辖形式及处理法院的问题

(一)指定管辖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以通知形式指定立案审查及管辖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指定管辖法院。

报请法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裁定后,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二)指定管辖的处理法院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 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就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 第四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铁路基层法院因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铁路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 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中级法院立案庭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送指定管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审案件移送错误的数据和案例。高级法院立案庭汇总后,按月报高级法院审管办。

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各院立案庭负责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难以完成送交工作的,立案庭应当依据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登记立案。

附件:指定管辖裁定书样式。

样式一: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情形下指定管辖裁定书样式

样式二: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者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情形下指定管辖裁定书的样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三月二日


(法客帝国按:本通知文号为“京高发网发”是指通过网络发布,若另有纸质文件发布,则按照纸质文件文号规则编号)


【样式一】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年度)(高、中院简称)民(商或知)立指字第****

北京市***B)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纠纷一案,(或北京市***B上一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A)人民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于********日收到北京市***B)人民法院移送的****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管辖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北京市***B)人民法院移送错误。

北京市***A)人民法院与北京市***B)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认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写:

指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为****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认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有误。写:

一、撤销北京市***B或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裁定(如北京市***A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判的,一并撤销);

二、指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为****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退回北京市***B)人民法院。

第三、两院均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第三方法院。写:

一、撤销北京市***B或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裁定(如北京市***A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判的,一并撤销);

二、指定北京市***C)人民法院为****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C)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员 ***

代理审判员 ***

**** **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


【样式二】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年度)(高、中院简称)民(商或知)立指字第****

北京市***A)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写明因何种原因不便于行使管辖权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北京市***A)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是否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认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继续审理本案。写:

指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对****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第二、认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由北京市***B)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写:

指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为****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B)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员 ***

代理审判员 ***

**** **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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