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论: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违法,就“撞死活该”?|法客帝国
原题:别让有些人的大放厥词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评“撞死活该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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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篇名为《撞死活该是依法治国》(法客帝国按:该文原题《“撞死活该”是依法治国》,作者为五岳散人,原文地址:http://weibo.com/p/1001603816017028599866)的文章在网络流传甚广,甚至被拥有30多万用户的微信公众平台“法律读库”转发,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影响可见一斑。文章从深圳机场发生的一场车祸入笔,谈到驾驶汽车的人与行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路权”纠葛,直言不讳地指出,只要没违法就“撞死活该”,更是把“撞死活该”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令人侧目。网文的作者是网络论坛名人,我无意冒犯前辈,只是就我的感受谈下观点。
一、文章的结论过于草率
文章既然以依法治国为题,就应该多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借此支持自己的观点,并为大众普及下法律常识。但可惜的是,文章多是表达作者个人的感受,既没有法律理论作为论据的基础,也没有列举“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作为攻击的靶子,而是经过一大通自言自说和牢骚话语,就得出“我们的解决方式,既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而是捣糨糊”“撞死活该是依法治国”的结论。面对车祸中的人身伤害,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生命的价值。人的生命不像夏天里盛开的花朵,哪怕凋零了仍然可以期待来年春天的怒放。它只有一次,消失了就不会再来。我们必须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给予足够的尊重,绝不能漠视他们的存在,绝不能轻率地讨论他人的生死,我仿佛听到逝者的亲友们撕心裂肺的呼号,想到今天这里发生的一切不知何时也会发生在我们身上。
二、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
无论哪个国家,生命权都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在我国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权利,如财产权等,人的生命有明显较高的位阶。谈到位阶,我们就要引入“价值位阶冲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根据通说的法学理论,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在这些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取舍和解决呢,有价值排序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三种方法。我不想过多地阐述这些枯燥的法学理论,况且本人也才疏学浅并不精深,我只是想说,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在价值排序原则中占据优势,而人的生命则是自由的载体,两者不可分割,人的生命应首当其冲高于正义、秩序等其他法律价值。以刑法上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例,在实际审判中可能会放过真正的罪犯,没有使正义得到伸张,但却避免了冤枉好人,甚至是剥夺了人的生命,如呼格吉勒图案。如果没有对生命的尊重,一旦铸成冤案,就会使真正的罪犯彻底逍遥法外,甚至客观上还会鼓励他继续作案,危害社会,贻害无穷!
三、“撞死活该”于法无据
单独讲到交通事故案件,我个人依然认为人的生命要高于交通法规的“秩序”,应当尊重行人的路权,至少不能以“没有违法”为由就任意加害。网文中讲到作者的观点,就是:“建立法律权威”,“不该你走的地方就不能走”,“行人上高速撞死活该。”这样的言论让我看得瞠目结舌,如果是在邻里间喝茶闲聊的戏言,宣泄一下对社会乱象的不满也就罢了,拿到网络上公之于众则有哗众取宠之嫌。我想问一下作者,如果在高速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遇到有人横穿道路时,驾驶员可以熟视无睹继续行驶轧过去么?按照作者的理论,肯定是可以的,也是他所提倡的,并且不需法律处罚,也不用给予任何赔偿。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任何法律和社会良知都不允许的。法律是维护秩序的工具,不是恶人造恶的玩偶。一个明知可以挽救人生命的人就凭着“我不违法”这个邪念就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而自己却不受到任何处罚,这是什么样的法律,我们需要这样法治么?
四、现行法律已可解决“深圳”车祸事件
作者还有一个观念是我不能接受的,他把人们对“路权”的维护,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看成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偏袒和施舍,仿佛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无知的老百姓缠访闹访的结果。其实,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人,无论受害者是富贵,是贫贱;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是人大代表,还是普通群众,首先是一个人,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这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国家从上到下,从基本法律到部门规章,从地方性法规到规范性文件都有一整套的处理解决办法,都体现出了对生命的尊重。以这次深圳车祸为例,据有关媒体报道已造成20多人伤亡(其中9人死亡、9人重伤),行人确是站在高架桥上观看飞机起落,但是肇事女司机以及管理不善的相关部门,也可能都是车祸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推动者。为此,我们不能因为行人首先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就承担“撞死活该”的严重后果,而是应该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多方参与的损害赔偿方案,妥善处理好这起本不该发生的车祸的善后工作。
五、依法治国要走上制定良法的轨道
网文作者认为“撞死活该是依法治国”“不捣糨糊地执法就是依法治国”,并抛出“建立法律权威”的口号,这个法律权威就是“谁违法谁负责,承担自己造成的后果”。依法治国是在三中全会提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后,四中全会出台的以法治建设为核心的制度改革中的治国方略。我们不能把依法治国的理解过于表面化和工具化,它是一项具有丰富内涵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不同层面、多个领域和更深维度去学习消化。别的不讲,就说依法治国的立法,像“撞死活该”这样的法律我们能制定吗?在价值认识、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上存在偏差,很容易将我们引向歧途,制定出造成社会动荡和颠覆道德标准的“恶法”;只有在自由、公平、正义、权利制衡等正确的价值引领下,才可能制定出比较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无可否认,我们现在很多法律还有不健全的地方,所以包括网文的作者在内,都迫切希望改变,有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但我的想法是,我国的立法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应当把法律价值理念贯穿立法全过程,把自由、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的目标。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制。要通过立法来整合资源,更新理念,创新治理方式,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也就达到了依法治国的目标。 (2015年3月5日搁笔于广州东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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