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吵架跳楼,丈夫见死不救应担何责?(法官详解2015)|法客帝国
【庭审纪实】新婚妻子吵架后跳楼丈夫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案情梗概】月光依依,情浓我浓,新婚本是人生最幸福的时候,徐伟民与赵晓宇这对刚过完蜜月的新人却因为生活琐事大吵了一架后,新婚妻子赵晓宇一气之下,从十四层跳楼身亡,而面壁而泣的丈夫竟然浑然不觉。于是妻子的父母将徐伟民和住在隔壁的亲家公、亲家母告上法庭,要讨个说法,并索赔20万元。
【庭审看点】新婚夫妻为什么闹得不可开交,甚至非得寻死觅活,而丈夫又怎么会见死不救,对此,丈夫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呢?
【庭审争锋】
法官: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我的女儿赵晓宇与被告徐伟民于7月17日登记结婚后一直住在方圆北里113楼1408号房屋内,跟徐伟民的父母一起生活。9月18日凌晨,徐伟民与赵晓宇在房间里发生激烈争吵后,赵晓宇从1408室跳楼死亡。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在争吵过程中,徐伟民应注意到赵晓宇的行为,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徐伟民未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后果发生,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互相扶助义务。徐启贤、夏明英的居室与徐伟民、赵晓宇的房屋相邻,对于争吵没有制止,也负有责任。三被告的不作为对赵晓宇死亡有一定关系,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精神痛苦,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第一被告徐伟民(下称徐伟民):我跟赵晓宇争吵后就对着墙壁哭,我们吵得不太激烈,所以我根本没有想到她竟然一气之下会跳楼。而我父母事发时在隔壁房间已经睡着了,与这件事情根本没有关系,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先问双方几个问题。原告,在事发之前,赵晓宇有没有对你们提起过夫妻矛盾等等。
原告:没有,那个孩子平时挺内向的,跟我们交流不太多,而且现在又结婚了,我们想有人照顾了,不用担心了,没想到竟然是这样!
法官:徐伟民,你们吵架是为了什么?她有没有说什么过激的话?
徐伟民:就是他嫌我下班晚,没有时间陪她,我们又同我爸妈一起住,总是这样下去,不能在外单独买房生活,还不如自己跳楼自杀什么的。其实我的工作性质她也是知道的,在饭店里只要上晚班就得等到顾客都散了才能回家,这点她也是知道也没法改变的。以前也说过,不过也就是说说的而已。那天她确实情绪比较激动,但是跳楼实在是我没有想到的。
法官:你们吵架吵了多长时间?
徐伟民:总有一个小时吧。
法官:什么时候开始的?
徐伟民:大概十二点的时候。
法官:你发现赵晓宇跳楼是在什么时候?
徐伟民:一点半吧。
法官:那你在你们吵完到发现之间在做什么?
徐伟民:我一直对着墙哭。
法官:那你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的声响?
徐伟民:没有,我就知道她下床了,其他就不知道了。
原告:胡说,这么大个活人跳窗户,你都不知道?你是死人啊?
法官:原告,注意一下,这里是法庭!
法官:你们的窗户有多大?
徐伟民:有一米多吧,是推拉的。
法官:她是怎么上去的。
徐伟民:后来我看见窗户下面有一个小凳子,估计是踩着凳子上去的。
法官:你们的屋子有多大?
徐伟民:大概十平米吧。
法官:徐启贤、夏明英你们当天晚上没有听见什么响声?
第二、第三被告徐启贤、夏明英(以下简称徐启贤、夏明英):我们睡得比较早,当天伟民回来的时候我们已经上床了,隐隐约约听到他回来,后来吵架和跳楼时我们已经睡着了,一直到一点半多,伟民来敲门说赵晓宇跳楼了,我们才醒。
法官:也就是说他们吵架时你们一直没有醒?
徐启贤、夏明英:是的。
法官:他们两口子平时经常吵架吗?
徐启贤、夏明英:他们俩平时说话都挺小心的,没有在我们面前吵过。
法官:双方都认可赵晓宇是自杀的吗?
原告:是的,警察已经认定了。
三被告:是的。
……
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有提交法庭的证据都要经过举证质证。(随后,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书、盛唐司法鉴定所的尸体检验报告书、户口本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据,双方对对方的证据都没有异议,故该部分略。)
法官: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法院调取了东塘派出所的卷宗,该卷宗内有200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徐伟民的询问笔录,在询问中徐伟民承认其与赵晓宇发生了争吵,赵晓宇比较激动,徐伟民自己也比较生气。徐伟民趴在床上哭,因为吵架没有太注意。之后等其回过神来,窗子开着,赵晓宇已经不见了,是从该卧室窗子跳下去的。该卷宗内还有徐伟民、赵晓宇卧室的照片,照片显示,该卧室内靠墙有双人床一张,另一侧墙下放有衣柜、电脑桌、电脑等家电,家电和双人床之间有一狭窄过道通向窗户,窗户为推拉窗,窗台下放有板凳一个,窗台上还放有一台电扇。对于法院调取的这份证据,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
原告:认可。
三被告:认可。
法官: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
被代:没有了。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法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夫妻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具有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2、第二、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请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除了情感方面的忠实和经济方面的帮助外,也应该包括危急时刻力所能及的救助。而被告作为赵晓宇的亲人,在赵晓宇跳楼自杀的危难关头,虽身处一室却没有伸手相援,没有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徐伟民:我不否认,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帮助,赵晓宇毕竟是我的新婚妻子,难道我希望她这样不冷静对待我们之间的矛盾,这样冲动的一走了之?她走后,我都有死的心了。但是当时的情形是我们刚刚发生激烈争吵,彼此都没有理睬对方,我很伤心一直对着墙哭,可能是太过伤心了,所以对身后发生的事情没有注意。对她在争吵时候说的气话也没有当回事,我想想她也没有什么真的想不开的,根本没有想到她真的会走上绝路,要是知道我早就不跟她吵了,怎么也会让她先平静下来再说。
原告:被告所述不属实。他俩的房子本来就不大,卧室也就不过10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赵晓宇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板凳,再登上窗台,推开纱窗,探身钻过宽不过40-50厘米的窗口,加之赵晓宇体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特别是赵晓宇还说了要跳楼的话,徐伟民应当引起警觉,以致及时采取行动制止赵晓宇的轻生行为,然而徐伟民并未如此,故其未尽到婚姻法定、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因此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赵晓宇死亡又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徐伟民:但是当时我的情绪低落到极点,要不然也不可能没有发现她的动静,你们说的应当什么,都是事后推断的,我当时那种状态,自己就不是很清醒!要说责任,这点上我确实没有注意到她去跳窗了。
原告:你还有理了?
徐伟民:也不是,只是你们没有考虑当时的情绪和情况。而且当时我爸妈在隔壁睡觉,他们根本不可能知道我这里发生的争吵和情况,怎么还要他们承担责任?
原告:你不是说你们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他们在隔壁就不知道?
徐伟民:我们激烈争吵,并不代表是大声争吵,我们还怕影响爸妈休息,也没有放开嗓子吵!这事是我不对,跟我爸妈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没有必要把二老也牵扯进来!
原告:他们就住在隔壁,你们都吵到要死要活的程度了,他们在隔壁就根本没听见,这符合常理吗?
徐伟民:那是在半夜,睡的正香的时候,而且当时的情形你们也不清楚,怎么就能够一口咬定他们被吵醒了?没有过来劝架?反正这事与他们无关。
徐启贤、夏明英:同意伟民的辩论意见。
法官:对于责任双方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原告认为被告具体承担的是哪种责任?
原告:我们认为本来夫妻之间就应当相互帮助,这是道德义务也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的情形下,在夫妻双方共处一室,而且在激烈争吵之后,被告放任原告跳楼,应当承担未尽夫妻扶助义务的责任。
法官:还有其他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判决结果】法庭结合调查的事实和双方的辩论意见认定,徐伟民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赵晓宇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珍惜生命,轻生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减轻徐伟民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徐启贤、夏明英在隔壁休息,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当时现场情况,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判决被告徐伟民原告死亡赔偿金八万元、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名词解释】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一种义务。
【案件点评】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不管发生什么都应当相互体谅,相互扶助,但是本案中的丈夫与新婚刚两个月的妻子不仅发生激烈争吵,在妻子发出跳楼警告,翻身下床,登上窗台,推开纱窗等一系列动作后,仍然自顾自地独自垂泪,没有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妻子作为80后独生子女,在面对夫妻矛盾是无法冷静处理,仅仅因为一次夫妻间的争吵就产生自杀的念头,并轻率地纵身跳楼,不仅是对家人、丈夫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其实,夫妻作为最亲密的亲人,相互之间不应该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小编在此奉劝各位年轻的夫妻要冷静面对家庭矛盾,尽量通过协商、沟通交流的方式去解决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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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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