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法客帝国
最高检察长: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
(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法客帝国
李舒律师按:
在2016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主文内容其实与中央深改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我理解,应该是最高法院对中央深改组文件的细化和落地措施或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毕竟要纠正一批典型的涉财产冤案,必须通过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过《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与一些法律同仁交流时,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法院的错误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最高法院通知和文件要求的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 一方面,我们理解,涉及到处理具体的人的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同时,还有另一种更让人“信服”和困惑的说法,那就是司法的权威还来源于不能否定自己,不能否定已有的做法,也包括不能否定自己过去错误的做法。如果确实影响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确实不得不纠正的,那也需要悄悄的纠正,不要公开处理,不要披露,不要搞负面典型。
然而,我们也坚持认为,司法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内部处理消化、甚至是包庇与袒护,而是来自个案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就这个通知而言,比如其中提到“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乱用刑事措施、乱用逮捕措施的,那就处理几个典型案例,处理几个违法乱采用强制措施的法院、检察院、处理几名违法乱使用强制措施的法官、检察官、处理几个乱下指示乱用查封冻结措施的领导、处理几个干预司法给法院乱协调乱指示的党政干部吧(如果说没有线索,我想,我们都是乐意随时提供的,比如我手里就有)。
我们认为,这才是体现类似通知的是有诚意的有效果的好办法,否则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再次重复宣示,不仅社会公众对此疲劳,就连面向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也不会对此有任何触动。不要中央出个通知,要求司法机关要抓紧解决几类问题,然后司法机关们为了发文而发文,为了通知而通知,弄几个官样文章来,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反而会更加损害司法的权威,更加给法律同仁和社会公众一个“他们只会发通知,不会解决问题,更不会主动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坏印象。要不然,中央深化改革的大业和规划可能也会最终流于文字。当然,我们相信也期待本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在内的领导团队,对法治的态度是真诚的,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中央文件的响应也是真诚和有诚意的。
我们相信,不少律师同行和企业家们,肯定遇到过各级法院不依法查封冻结、乱查封乱冻结、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没有法律依据的查封冻结,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乱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措施,给当事人和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情况,如果经历过、遇到过、遭遇过,把你们的经历(请一并附上证据材料)写下来,并邮件至:27588775@qq.com,我们将择典型者整理和公布,我们一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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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月5日表示,检察机关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确需逮捕应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这是曹建明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的。报告透露,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逮捕后撤案率为0.007%、不起诉率为1.4%、无罪判决率为0.016%.
审查逮捕:六成被告人提请公诉时被羁押
曹建明在报告中提到,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报告提到,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报告透露,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 .007%、1.4%和0.016%,不批准逮捕中,有四成是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 .7%降至2015年的60 .5%.
曹建明在报告中特别提到,要坚持宽严相济,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
这与今年中央政法委会议提出的要求一致。会上提出要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
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撤案近6万件
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为97%.
侦查监督:职务犯罪7077人决定不逮捕
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曹建明表示,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报告提到,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
报告重点介绍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3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67188人,决定不逮捕7077人。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 .9%逐年上升至20 15年的9 .2%.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70件次。
在防范冤假错案上,报告提到,检察机关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
一些久押不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几次延期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甚至可能超过要接受的刑法判决期限。对此,报告显示,检察机关2013年核查出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还向自己“开刀”,整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13年以来共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侦查监督人员53人。
问题和建议:一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
曹建明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比如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
侦查监督中的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也在报告中被点到。曹建明还表示,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素质能力不适应,欠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知识。
在侦查监督机制上,曹建明指出,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还不够顺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
二、全国人大常委:冤假错案应明确责任追究
2016年11月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检的专项报告,委员们对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建议,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尤其是缺乏技术监督条件的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刑讯逼供;明确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
建议1:委员指出:现在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地点不是在监所,而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防范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刑讯逼供
对强化侦查监督工作,列席会议的赵郁代表建议,加强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能够进入公安侦查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王明雯委员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将事后的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当前,检察机关在监督的过程中主要是事后进行监督,效果不太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及时、同步的监督,才能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刑讯逼供等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并进行及时纠正。”
陈光国委员提出,据他了解,现在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地点不是在监所,而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监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装备,但是到了指定居所地方,没有这些设备了,就失去了技术监督条件。”陈光国提出,希望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推出更严格可行、务实有效的措施。
建议2 委员指出:呼格案平反后全国反响很好,但检察机关侦办没有谈到呼格案的责任问题,群众反映很大。
对冤假错案要做到有错必究
刘新成委员提出,检察机关为纠正冤假错案做了很多工作,值得肯定,建议今后汇报这方面工作时,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如何追究责任也要说明一下。“包括在追究过程当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也可以报告一下?”
令狐安委员表示,两高介绍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使人们深思:为什么过去出现了这些冤假错案?他说,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搞刑讯逼供,信口供,不信证据。对这些案件,一定要做到有错必究,不能官官相护,不能欺软怕硬。对冤假错案制造者要依法依纪公平公正追究责任和做出处理。
“内蒙古的呼格案平反后全国反响很好,但检察机关侦办没有谈到呼格案的责任问题,群众反映很大。青海监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主持正义,经多年呼吁,浙江最高法院对张氏父子杀人案进行了重审,纠正后反响很好。但是谁搞的刑讯逼供?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下文。”令狐安说,应该承认,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是,“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做人的道德角度都不能谅解”。
(部分摘选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 实习生常蕾,以及新华网、京华时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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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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