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为何连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干预司法动真格?)|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为何连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
(👉对干预司法动真格?)
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明确提出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要求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表示要坚决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重申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具体要求。
2016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文章提出,司法机关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这两篇文章引起了法政界的热烈关注(甚至也包括争议)。稍微了解中国“政治规矩”的观察者都应该明白,以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身份,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行为公开喊话,而且是在党的最高机关报上发表,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不得碰触法律底线、不得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预政法工作和干预司法案件,这是很不寻常的事。
对此,甚至不乏冷嘲热讽,说怎么法院和检察院的腰杆突然硬起来了?法院检察院敢公开对党政领导干部提要求了?甚至还有更夸张和越界的非份解读,为了“法客帝国”公号存续,就不再逐一列举了。但笔者认为,这两篇文章显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也更不是两高领导人的僭越之举(需要指出的是,本届两高领导的成绩有目共睹)。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4年底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包括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政法机关,为推进和落实该项决议,做了大量的工作。
比如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上述文件,一方面对党政干部的干预司法的行为以规范性司法文件的方式进行了细化约束,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检法自身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规范和合法并努力排除干扰,同时加大了对党政干部干预司法的“制裁”力度。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看到了党中央通过包括中央政法委在内的最高司法决策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司法责任制”、“司法(审判)独立(独立一词表述上也许有争议)”的诚意——因为,自1997年依法治国入宪以来,在某些阶段司法改革的部分停滞甚至局部倒退的局面,让境内外的法政圈对依法治国的诚意表示了怀疑。上列的上至中共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下至各级司法机关的落实文件,以及2016年密集出台的关于不得滥用司法权力和刑事措施干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系列文件(详见:中共中央文件、最高法院文件、最高检察院文件),在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海内外企业家中均产生了热烈反响,也得到了境内外媒体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和赞誉。
然而,文件归文件,如果得不到更好的落实,只会一如既往的空欢喜一场,如果不会带来实质改变的话,法政界及企业界的热情被一次次浇灭和失望的话,带来的不良后果将更为深远——商鞅变法第一步就是立木为信。因此,笔者相信,最高司法机关显然也知道,这是一场没有退路的攻坚战,开弓没有回头箭,只有将文件落到实处,排除党政领导对司法的不当干预,除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战略决策,更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硬起来,这在根本上不会影响党的领导。
因此,我认为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他们都必然已经得到了更高层面的背书,必须亲自站在前台来,旗帜鲜明的告诉那些妄图视文件为儿戏随意干预的党政干部们,给他们发出明确的信号:再按照以前的套路和不把相关规定当回事不行了,再拿党的领导为借口违法违规违纪干预司法不行了,再这样下去司法机关定会对其依法予以制裁。同时也是在传递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全国的法院和法院、检察院和检察官们,都该理直气壮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勇敢的排除党政干部的不当干预,你们不用担心,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已经给你们站台了。在纪委权力都将通过监察委合法化的时候(关于纪委改革和监察委的试点,将另文阐述),法外力量对司法的干预,都将逐渐没有空间。
综上,笔者认为,周强和曹建明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显然不是随意之举,更不是套话和废话,而是在三申五令之下各地党政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的强势表态,其表面是在对党政领导喊话,其实更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喊话:面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你们要腰板硬起来,要动真格,你们自己要争气。说了不让扫大街、不许听打招呼,你们偏偏不拒绝、逆来顺受、不争气,最终受害的不仅是你们个人,更是整个司法体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两篇文章均有深意。当然,仅依靠目前的制度、规范和方式,是否凑效,我们可以乐观,但更需要耐心观察和点滴推进。
(欢迎将您所知道的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附上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邮件至:27588775@qq.com,我们将择典型者整理和公布,司法公正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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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两篇文章全文,供参阅:
周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曹建明: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周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2016年11月22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重大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体遵循。
一、深刻认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重大意义
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既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管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党员应尽的义务。但是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轻视法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党要守法的问题也被提上了党的议事日程。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6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写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重大原则的确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我们党与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历史上均属首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了党中央带头厉行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作为执政党,要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就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受法律约束,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深刻认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
(二)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地治国理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由法律的根本属性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作为国家意志的法,普遍的规范性是它的根本属性。只有全体人民普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水到渠成。而要培养全民法治意识,领导干部的作用非常重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效法在行动中。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影响和带动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准则》体现了对党内政治生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继承与发扬,体现了对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系统总结。“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做法严重危害了党的事业,严重破坏了党的肌体。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执政党如果不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会造成国家动乱和人民受难,而且会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形象,甚至会亡党亡国。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将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四)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加强党的领导的现实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新形势下,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一体遵行体现党的意志的宪法法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在党内保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恪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依法处理事务,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准确理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基本要求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准则》对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权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意识是公民在法治社会中所必需的法律素养和价值观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遵循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二是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与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三是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是权由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受法律约束,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不能做。领导干部要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二是敢于担当,法定职责必须为。权责是统一的,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得推诿,更不能放弃。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履职积极性、主动性,这既是党性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三是尊重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规则和程序都是为确保依法行使权力而预先设定的,不能为了追求决策效率、工作便利而搞变通、走捷径,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规则和程序于不顾。只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觉维护法律和规则的严肃性,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讲人治不讲法治、搞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决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特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现象,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健全依法用权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会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会祸国殃民。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清单,实行权责对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以公开促进依法用权。
(四)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首次对司法权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落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三是坚决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把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落到实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确立30多年来,在全党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大多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能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党组织和个别党员干部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对这一原则重视不够、理解不透、落实不到位,极少数人甚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违法犯罪,危害甚大,教训深刻。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准则》重申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举措,确保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入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把握灵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作决策、办事情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自觉当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二)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和基本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强化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党组织要对落实“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要抓好督察落实和责任追究。党纪国法决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形成全党上下抓落实的局面,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抓好“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落实效果。因此,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四)强化法治保障。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织密制度笼子,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要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抓紧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发挥制度整体功能。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严格的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确保宪法法律得到贯彻落实。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合力。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决不留“暗门”,决不开“天窗”,通过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曹建明: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11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清醒认识和责任担当,是我们党推动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
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们国家,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其中,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依法定罪、适用刑罚。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结合办案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通过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促进依法行政。
权力制约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在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司法活动担负着裁判是非曲直、明确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解决冲突纠纷、约束权力滥用、实现法律救济等功能,与其他监督相比,司法监督还具有鲜明特点、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司法监督由专门主体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基本途径是通过司法办案,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纠正;司法监督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程序约束,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确定的监督权限、受案范围、监督条件、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法律效力、救济途径,确保依法规范监督;司法监督以国家法律为后盾,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其结果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等等。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我们要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和理解《条例》规定的重要意义。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应有之义。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基本格局中,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就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就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保证。《条例》在构建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顶层设计的同时,专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规定,构筑了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司法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督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延伸。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协调,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融合互动,并形成完整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各级党委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的能力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总结我们党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经验,对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提出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部署要求。
各级党委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工作汇报,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方向。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年度工作汇报,并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是党中央强化对司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标志,为地方各级党委作出了表率。各级党委要向党中央看齐,把司法工作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部署,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各级党委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进一步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开展司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贯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贯彻《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得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依法从严惩处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为司法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司法机关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反复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司法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统筹解决司法队伍建设重大问题,推进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抓住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健全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机制,突出政治标准,把好政治关、法律素养关,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真情关心和爱护司法人员,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制度,不断增强司法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筹领导,促进健全司法体制机制。司法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也是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提高司法监督能力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重大部署,随着一批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司法改革陆续展开,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加快落实已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仍需攻坚克难,完善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任务艰巨。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统一思想、把握方向、协调政策、强化督导等工作,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确保党中央部署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加强司法监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司法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开展监督工作
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最根本的保证。党中央对司法机关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有系统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又有许多新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突出强调,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以中央精神为统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司法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把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作为司法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忠实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司法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条例》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这一规定,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司法机关要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等制度,在办案中既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又严格依法、确保规范。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在审查案件线索、初查、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既审查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又注意发现是否违反党规政纪,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健全公职人员监督体系。尤其是要按照《条例》要求,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真正实现纪法衔接。
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条例》明确规定,“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由该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建立这一制度,首先是确保司法监督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尤其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时,要严格执行职务犯罪要案请示报告制度,在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重要阶段,都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向同级纪委通报。同时,建立这一制度也是确保纪法衔接的需要。《条例》进一步规定,司法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后,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这有利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所在党委、纪委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使腐败分子在受到法律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
司法机关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条例》规定,“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司法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严格依法按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高度,牢记职责使命、坚守责任担当,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促进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廉政勤政。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或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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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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