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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含全套治理文件和文书)|法客帝国

2015-12-19 老杜+一群法律人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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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人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法客按:法客帝国旗下有近百个职业群、专业群、地域群、爱好群等各类微信群,并由严格周密的群规,但在群的治理方面多依赖群主和管理团队,因每个群都有特殊定位,所以也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过太多的探索。

  • 但在法律圈的微信群中,还有这么一个群,严格按照制度、程序、规则进行管理和治理,该群群友老杜结合自己在该群的观察和参与,写下了《一个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一文。

  • 就在刚才,该群第三任执行人暨仲裁员选举已经结束,经授权,法客整理了该群的部分治理文件一并发布,冀能对其他微信群的管理和治理,有所启发。


完整目录

第一部分:一个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

第二部分:XXXXXX大群运行规则

第三部分:XXXXXX大群投票公告(换届)

第四部分:吕XX入群争议的裁决文书(文书选登1)

第五部分:王XX申请仲裁陈XX主持人资格一案裁决文书(文书选登2)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第一部分】一个微信群的民主法治实践

文/杜广普

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行使了一次神圣的投票选举权。这样的投票选举,不是发生在庄严肃穆的会场,也不是发生在热闹繁华的街头,而仅仅是发生在一个微信群。

入群

犹记得半年前,同在一个工作坊参加学习的C律师邀我入群时,看到C律师在群内发了几张截图,上面有其在群内对我的介绍,还有五位不相识的律师附议。后才得知,入此群的第一条规则即是要先有群内成员的介绍,征得不少于五位的群友附议方可拉进群内。如在未满五票时,有群友提出反对,则不得拉进群,且一个月内不得再提议邀入。

仲裁

有群友提出反对意见后,发起邀请他人提议的群友和被邀请人可以选择接受,暂不入群。如不接受,也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即向群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群仲裁委员会每届有五名仲裁员,每次仲裁案件中,除首席仲裁员外,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可分别选取一名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

申请方提起仲裁后,由首席仲裁员决定是否受理。如若受理,申请方需缴纳相应的仲裁费,普通程序600元,速裁程序300元,撤回仲裁申请费用减半收取。申请方须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电子版)仲裁申请,被申请方须在一定期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可以选一名代理人。其他诸如开庭,证人作证,仲裁书等等一应俱全。而这些,均通过文字(文件)在群内呈现。案件一裁终结,仲裁庭的意见为最后意见。

当然,因为群内以执业律师为主,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人,实际的仲裁案件很少,大概平均一个月一起。

权力

除了仲裁庭所代表的司法权之外,群内还有以执行人所代表的行政权负责群内日常事务的管理,以群会议所代表的立法权作为群内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修改群规,讨论决定群内重大事务。仲裁员与执行人都有一定的资格、任期限制,群会议的组成人员即为全体群友。群内没有绝对的权威,也没有群规之外的权力存在。微信意义的群主在群内与群内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无丝毫的特权。如此,三权分立的结构确保了群内权力的相互制衡。

会议

群内成员近三百人,活跃的少说也有几十位,因而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讨论,信息总是目不暇接。但真正意义上的会议,却很少。正式会议一般分为两种,除了前述的讨论决定群内重大事务的群会议之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定话题、事务的研讨会。

无论何种正式会议,都需要先有群友发起动议。动议获得十位以上群友附议后方可开展。会议有专门的主持人和记录人,由群友自愿担任。确定好主持人、记录人及会议时间等事宜之后即可按时开展讨论,会议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

主持人是会议的灵魂人物,在会议期间亦有较大的权力,例如引导会议议程的推进、对群友不适当言论做出警告等等。会议之后,由记录人整理会议讨论内容发在群内、外。若是群会议对群规做出修改的决议,则也要对群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将新的群规在群内公布。

选举

本届仲裁员和执行人任期将至,群内组成了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新一届的仲裁员和执行人的选举工作。选举将至,围绕选举的各项工作也都火热开展。选举委员会委员们在群内为选举鼓与呼;自愿报名的候选人不断在群内发布着自己精心撰写、制作的竞选宣言、纲领;助选团们纷纷在群内为支持的候选人发布助选文书,加油助威,甚至红包开路;普通群友也积极参与选举各个细节的讨论,提出质疑、意见、建议。一时间,比往日的热闹更为热闹。

不断有群友报名参选仲裁员、执行人,其中执行人的选情尤为热烈,也最易引发群内大范围的讨论。这样的热烈,不仅在于群内,也延及到了群外。选举前的两日,本人就曾收到两位律师发来的拉票微信,请本人为其支持的候选人投票。

选举开始前的一小时内,群内助选团的红包横飞,单次破百的不在少数。各方更是讨论渐趋白热化。现任执行人和选举委员会及一些群友也开始不断强调,正式投票时,所有拉票活动终止,不得干预群友的判断,同时也不能发与投票无关的信息,以免影响投票、记票事务。果然,开始投票后,群内井然有序,群友们按照一定的格式,纷纷投出了自己的选票

我特意复制了其中的一条,粘贴到输入框,改了其中的部分候选人和投票人信息后,点了发送键。那种感觉,比多年前参加的一次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心情更为神圣、兴奋。

结语

言论自由,平等精神,权力分立,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规则意识……民主法治不仅是宏大的政治命题,更是普通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如今,一个由律师群体组建的微信群正在点滴间实践着民主之道、法治精神。



【第二部分】XXXXXX大群运行规则

(本规则经第二任换届时修改)

一、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本群原则自由、平等、民主、自治。

二、本群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由执行人负责日常管理,仲裁庭裁决争议,群会议制定管理规则。

三、执行人为一人,由群会议选举,票多者当选,任期为半年,任期结束但下一任执行人未选出前代理执行人直至选出下一任执行人。

执行人因工作或其他因素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可经仲裁庭同意指定一名群友暂时代理执行人管理群务,但代理时间不得超出一周,不可连续代理。

四、执行人权限包括警告,暂移出群一天到一个月,以及监督执行其他日常事务。执行人移出违规群友应该坚守谨慎的原则,在正式做出处罚决定前应该公开征求各群友的意见,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应该告知被处罚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仲裁的权利。

五、仲裁庭为五人,由群会议选举,票多者当选,任期为半年,任期结束但下一任仲裁庭成员没选出之前代理仲裁员直至选出下一任仲裁员。

六、仲裁庭权限为对群员提出的争议进行仲裁,由争议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与轮值的首席仲裁员一起组成仲裁庭。仲裁申请应以书面方式向轮值的首席仲裁员提出,首席仲裁员不得拒绝受理任何仲裁申请,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但是,仲裁申请明显超出仲裁庭受理范围的,轮值的首席仲裁员可以直接驳回。仲裁员有不同意见时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争议双方均应遵守。

首席仲裁员由五名仲裁员轮值,每一个月轮换一次。

七、仲裁员权限包括审查执行人移人出群是否合法等仲裁庭认为有权审查的内容,但不得审查群会议制定的规则。

八、群会议由全体会员组成,任何人可提议,并经十人附议可召开群会议,并制定或审议任何动议。会议按照罗伯特规则进行,动议经十个附议后进入讨论,讨论得选取一位主持人,主持人可由任何人提议,当有多名主持人入选时,先得三人附议者成为主持人。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得交由群员投票,投票时间为开始投票后不间断的24小时。动议支持票多于反对票方得通过实行。

会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仲裁庭快速裁结。

群会议纪律由主持人和执行人维持。

九、群会议一项议程进行中,不得启动另一项议程。同一项议程议完一月内不得重复启动同一内容的议程。

十、拉人入群由一人提议,并经五人附议可拉入,由提议者介绍或被拉入者自我介绍。拉人入群,如附议的同时有反对,则应当征集完五票附议票后交仲裁庭决定是否可以拉入群。任何新入群群友在入群二十四小时内,如有三人以上公开反对其入群的,反对者有权申请仲裁庭裁决将其移除,新入群群友或者提议其入群的群友有权进行答辩。一人经仲裁庭裁定不准入群后一月之内不得再提议拉入。

十一、群员发言请使用文字,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语音发言,违规者可移出群。

十二、群员必须实名,不实名者经通知24小时内不改正可移出群。

十三、群员不能在群内发表包括广告、谩骂、污辱和攻击性言论,不得刷屏,经提示不改者可移出群。

十四、群主无任何特权,对执行人的执行决定、仲裁庭的裁定,群会议的议定,群主应当遵照执行。除非有特别情况发生,如群面临解体等,群主不得擅自行使任何权力。

十五、执行人、仲裁庭成员任职期间不得自行退群。

十六、本群规经群议会投票通过后,于201571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XXXXXX大群投票公告

本群服务团队将于20151231日任职期满,届时本群执行人、仲裁员将任期届至,为保证下届服务团队顺利产生,根据本群规则,现发布选举公告:

一、本群将于2015121818点至22点公开投票选举出执行人一名,仲裁员五名。

二、本群任何群友均享有选举权,执行人参选候选人为执业律师并在本群连续且持续驻满四个月,仲裁员参选候选人应在本群连续且持续驻满两个月。仲裁员人选可以吸纳一名其他行业的本群群友,欢迎符合条件的记者.教授.公益机构从业朋友.编辑等等来参与竞选。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121712时止,凡是公开在本群表示参选并向选举委员会备案,并承诺一旦当选,在任职期间遵守本群群规并不主动退群者,将被列入正式的候选人名单。但是,任何人只能在拟参选执行人或者仲裁员之间择一选择,不能同时参选。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已经声明参选的群友可以公开发表自己担任执行人或者仲裁员期间的理念及工作计划,其他群友可以公开为其助选,本群参选人选助选措施不能以金钱或出具条件拉票邀票,如果在此期间候选人发出的红包不能明示为助选措施,如果出示红包为拉票,则视为普通红包,抢到红包的朋友无需返还。

五、由于微信群无法提前进行选民身份确认和登记,本次选举采取公开方式,由群友用在本群注册的实名进行群内公开投票,便于监督和统计。

六、本次选举,由黎XX、葛XX、王XX组成选举委员会,裁定与选举有关的争议事项。选举委员会成员承诺不参选任何职务。在选举期间的争议由选举委确定解决方法,并可一次终局性决定选举中的任何争议。选举委议事规则为表决且服从多数决,遇争议主持顺位为上面排序。

七、选举委员会将于20151224日前正式公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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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候选人:XX,李XX

仲裁员候选人:X,陈XX,常XX,王XX,徐XX,尚XX

2015121818时至22时为有效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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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群投票【投票格式】

执行人:一位

仲裁员:五位

投票人:

2015年12月18日




【第四部分:仲裁文书选登1】吕XX入群争议的裁决文书

裁决书


XX大群一号仲裁书


在首席仲裁员刘XX于2015年7月1日接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正式受理后,即按照群规的规定让申请人文XX和被申请人张XX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指定了常XX,被申请人指定了王XX,与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后,按照规定,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开庭时间,经五名仲裁员集体商讨,确定如无特别说明,仲裁一律按照不公开开庭模式审理,拒绝无关人员旁听,同时决定群外第三人无权参与案件庭审,原则上一方证人数量不超过5人,特别重大事项不能超过10人。


双方当事人皆出庭参与了仲裁,没有委托代理人。仲裁庭认真听取了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双方出示的证据也进行了认真核实,仔细听取了证人证言及双方询问的问题,仲裁员也向双方求证了一些疑问,对双方的辩论也全程密切关注。


针对申请人提出两项仲裁请求,合议庭成员于7月2日中午各自写出裁决结果和理由,然后由首席仲裁员汇总草拟文书。三位仲裁员的裁决结果相同,给出的裁决理由也相近:裁决结果如下:一,允许第三人吕XX进群,但附条件;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20元赔偿于法无据;针对第一项仲裁请求,合议庭裁决理由如下:


1、尽管第三人在其他群里说话确有粗鲁之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一直如此,且虑及每个群群规不同,管理者对言语粗鲁的宽容度亦不同,可能导致对他的规训和惩罚并不到位,进而让其放纵。他群管理者可能亦有部分责任。在本群,虽然上届执行人也即本案被申请人张XX在建群之初曾将其踢出,原因也是因为其说话粗鲁不文明,但被申请人并未举证当时吕如何粗鲁的证据,执行人先入为主对其有成见对其区别对待亦不能排除。


2、第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决心改正。第三人书写函件一封可以证明,虽然该函内容与仲裁申请书内容颇有雷同处,让人有合理怀疑其可能系申请人捉刀,但更大可能是第三人借鉴了仲裁申请书的部分内容,如果第三人无诚意加入本群,申请人不会付出如此大精力为其争取。而且申请人在庭审时发誓此函确系第三人所写,且愿意为其担保,明确如果第三人因为言语粗鲁再次被移除,他甘愿“连坐同罪”。此外,第三人已经多次表达“悔过”之意,并不独在此函件中。所以仲裁庭相信该函件为第三人所写盖然性更大。


3、第三人并非“怙恶不悛”心胸狭隘之人,在被申请人举证的两组证据和其申请出庭的证人范XX证言中,皆可以证明当第三者对其言语粗鲁提出批评时,他并未恼羞成怒,而是沉默,羞愧。如被申请人举证第二组证据中有XX律师团刘XX博士对其提出批评时,他所使用的面部符号是羞愧之意,范XX证言亦证明此点。仲裁员也曾向被申请人求证其移除第三人时,第三人有否情绪过激言语不敬之处,被申请人给出否定回答。足可以证明第三人却有悔过之意,且并非心胸狭隘之人。


4、第三人非常年轻,理念没有问题,而且也比较正直,有个体独立意识,不迷信权威,不阿谀谄媚,而且在群里并非漠然的潜水者,这可以从当事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张X、刘XX的证言亦可证明。他对别人言语冒犯也多是因为理念不同引致,并非因私事而睚眦报复。本质上他只是年少轻狂说话不够检点,对一个可塑性很强的年轻人而言,给他机会让他改正以证明自己,可谓善莫大焉。在庭审时,仲裁员也问过被申请人如果第三人愿意改正是否能给他一个机会,被申请人也给出了善意回答,虽然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能否真正改正心存疑虑,但并无意杜绝给他一个机会。


5、入群后第三人知错不改自有处罚措施惩戒。因此允许其入群大可不必担心。且任何惩罚均应符合比例原则,第三人在本群草创之初被踢过,但是否足够恶劣已无迹可循,且根据群规只是在一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加入,距离其被踢已经过了几个月,即便惩罚亦应当有期限。现在应当给他一个机会。


6、我们要看到人的变化,不要持一成不变的眼光看人。所谓“士隔三日当刮目相看”,一个可塑性强的年轻人,是可以改变的。而且我们也要看到环境对人的影响,所谓“橘逾淮北而为枳”,在一个公权暴力无处不在,崇尚粗鄙下流的社会,一个有正义感但有深感无力的年轻人有时无法排遣愤怒而说几乎粗话,固然不值得鼓励但应予同情和谅解,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会在本群纵容他。古语说近朱者赤,相信在本群雅量高致的群友影响之下,其必能有所进益,日渐成熟。


综上,尽管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指责基本属实,但合议庭综合考量,认为给他一个机会证明自己是适当的,是可以得到被申请人理解的,因此裁定允许第三人吕方芝进入本群。同时为了尽快让第三者改正,也为了督促申请人尽到适当责任,设置如下条件:如果第三人仍然保持粗鲁的话语方式,且经群友提醒批评拒不道歉,则将其移出本群,且在本届合议庭任期内不再受理其入群仲裁申请,保证人文XX同时将被禁言一个月。


针对第二项仲裁请求,合议庭裁决理由如下: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20元红包费无法律依据,因为两者之间未形成债的关系。债的形成有侵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单方允诺等原因。根据该案案情,不存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及单方允诺等情形,也未形成合同关系和被申请人对合同的违反,剩下唯一可能是侵权之债。但侵权之债需要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有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为了让群友附议第三人入群,在群里向不特定人散发红包,如果说这种有明确意图的发红包行为在领取者和散发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的话(这种契约是否应当被保护都值得商榷),作为根本没有领取红包的被申请人则无疑没有承诺,自然不承担支持的责任。至于被申请人反对第三人入群,是基于任何一个普通群友都享有的对他人质疑和批评的权利,而这样的行为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而且第三人未入群的结果也是因为群规设置的门槛而非被申请人的反对,所以侵权无从谈起。


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债的关系。


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20元红包钱于法无据,裁定驳回。


首席仲裁员:刘XX

仲裁员:常XX

仲裁员:王XX

2015/7/2


【第五部分:仲裁文书选登2】王XX申请仲裁陈XX主持人资格一案裁决书

裁决书


XX大群裁字(2015)第2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陈XX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陈XX主持人资格异议一案,由本群当值首席仲裁员李XX、仲裁员刘XX和仲裁员常XX组成仲裁庭后,决定受理,按照群规此类事务速裁的选择,同时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X称,2015年8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在XX大群内提出召开群会议的动议获得10人附议通过后,在没有在群执行人的主持下自行启动主持人选举和当选主持人无效。其理由:依据群规则第四条,群日常事务由执行人负责监督管理,群规则第八条,群会议由主持人及执行人共同监督管理,认为在未有主持人之前,应由执行人对群会议的纪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待选出主持人再后交其负责;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动议人在主持时不具备客观中立的可能。


被申请人辩称,自己是按照群规得到10人附议后,按照群规得三人附议,依规成为主持人,合规有效。群规中并无主持人选举由执行人主持下进行的规定,依照群规执行人有权维持群会议纪律,只指会议期间纪律,并不包括群会议开始之前的选举纪律。执行人有权监督执行日常事务,并不当然包括群会议主持人选举事务,依据三权分立选择,执行人无权对主持人选举进行监督和否定。罗伯特规则对主持人的主权限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有主持人在让出主持职位时可发表评论的规定,申请人所讲不具备客观中立可能是错误的。另外被申请人对本次收费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在XX大群内提出召开群会议的动议获10人附议通过,在推举主持人时获3票支持,随后被申请人宣布自己为主持人。


本庭三名仲裁员一致认为:


1、基于群规则第二条执行人主持日常事务之规定,群会议主持人的选举,当然应在执行人主持下进行。包括启动群议会的附议征集时,也应在提出动议后交执行人主持征集程序。


2、虽然群规并未明确规定主持人选举要在执行人主持下进行,但考虑本群现实,不可能完全采取成文法方式,群规是本群内宪法,其不可能面面俱到。在不违反群规基础上,要想激活群规需要基于自然法和惯例及可操作现实以判例方式形成。


3、在被申请人提出程序动议后,申请人即提出了质疑并谈及了理由,被申请人如果不坚持己见,无需启动仲裁程序,其坚持可视为积极参与仲裁表示。


4、虽然本庭认为被申请人会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主持,但从程序正义角度,被申请人做群会议的主持人不适当。考虑到主持人享有一定特权,最好由相对超然中立,能给双方同等辩论机会的人来担任。而被申请人是动议提议人,其倾向性是明显的,而且被申请人作为主持人,也会限制他游说辩论的积极性,对于查清争议事实裁决争议也是不利的。


5、至于收费问题,因申请人未提及,不在本次仲裁范围之列。而且仲裁是否收费,无需群规规定,如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诉讼要缴纳诉讼费一样;本群事务管理的一些规则,包括是否收费,完全可依判例形成。


据此,本庭三名仲裁员意见一致,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陈XX担任群会议主持人不适当;

2、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首席仲裁员:李XX

仲裁员:刘XX

仲裁员:常XX

2015年8月21日19:00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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