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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有关的法律问题:混微信群必须知道的几件事(2015)|法客帝国

2015-07-01 陈家绪,吕晋华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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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微信群有关的法律问题:混迹微信群必须知道的几件事(2015)|法客帝国



版权声明&阅读提示
  • 作者1|陈家绪,男,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民商诉讼业务,个人微信号:chenjiaxulawyer

  • 作者2|吕晋华,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负责民事审判业务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121日推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更像是QQ的升级版,朋友圈、摇一摇、扫一扫、微信群等迅速吸引了大批用户。其中微信群是一个即时通讯平台,可由任一微信用户创建,群内所有成员都可以邀请未入群的微信用户加入,只有群管理员(以下称为“群主”)可以将其他成员移出群聊(以下称为“踢人”)。时下,微信群可以说是每个微信用户必备的,我们或主动或被动地进入某一个群,亲属群、同事群、同学群、微商群等,就像是进入现实人际关系中的圈子。

但当你在混迹微信群的时候,你考虑过微信群这个小页面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吗?今天我们尝试梳理。(关注“法客帝国”回复“”即可加入各类专业微信群)


一、微信群的几个重要特点

1微信群的建立由微信用户基于自身好友发起群聊,完成创建;

2微信群的发起人即默认为群主,有移出群聊成员的权限;

3微信群目前只有一名群主,尚无QQ群中由群主设置群管理员的功能;

4微信群可以通过群聊进行内容分享、交流,但尚无在特定专属区块发布公告、保存文件、相册、开展投票活动等服务;

5微信群成员的添加从技术上讲,可由群内任一成员向其好友或者其他群的成员发出邀请,被邀请者无需同意,便被加入群中;而当群内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需要经被邀请者同意,才会加入群聊中。

6微信群成员的退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个人退出,退出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亦随之消失;一种为群主移出,被移出的原群成员仍可查看原来的聊天记录。

今天讨论的范围,限定在由用户知晓基本群规后,经群主邀请进入微信专业群的群成员与群主及群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

二、微信群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1、群规的性质

关于群规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在此选几种较为典型的观点供大家讨论:

(1)基于微信群对群主功能的设定,群主可任意制定、随时修改群规,而其制定、修改的群规对于其他入群的群成员有类似于宗室家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的性质,入群的群成员来讲只能选择无条件遵守或自行退出,否则群主有权移出。

(2)群成员在加入微信群后,整体微信群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较为松散的组织形式,群主和群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群主与群成员之间互有权利义务。

如果加入的群有群规,那么群规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面群成员应当遵守群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群主也需要按照群规履行相应义务;若群规相应的处罚规则,包括警告;罚红包;移除拉黑等可以看作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违约的群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群主或者管理人员在向群成员发出入群邀请之前告知其相应群规内容,而群成员表示知晓并同意接受群规内容并加入群聊时起,视为合同成立。如群成员是在加入之后知道群规,或者群主对群规进行了修改,群成员没有退出,则视为接受,应当予以遵守。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限定的讨论前提之下,群成员在加入微信群时,即与群主或管理员之间达成了一种具有合同性质但又并非合同的关系。

具有合同性质同(2)中观点一致,而之所以认为知晓群规后受邀入群的群成员与群主、群管理之间并非真正的合同关系,原因首先在于,群规的内容完全由群主自行制定,而其制定或修改的群规也许根本不具履行的可能;其次,群主可以将群成员移出这一天然技术优势,使其在群规制定、修改、执行的问题上,与群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最后,群规不具备一般合同条款的确定性、稳定性。

(4)以法客帝国法律群群规为例,专业群的群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专业群的设立目的——旨在打造法律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交流平台

②群成员的管理制度——身份的核实、审查;修改群昵称;群成员来去自由等;

③群成员的行为准则——禁止开展营销业务;禁止私自添加群成员;禁止人身攻击、职业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禁止利用群成员信息骚扰群成员等;

④群成员的惩罚移除——针对群成员的违规情形,给予口头警告、移出、 联动其他业务讨论群移出拉黑等。(法客帝国按: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微信公众号,回复“”即可加入各类职业和专业微信群)

2、群成员的权利、义务

进群的群成员享有同其他群成员基本一致的权利义务。群成员的权利,是其有权在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群规的前提下在群里发言,发布在技术上可行的视频、图片、文字以及链接等。群成员的义务,主要是遵守群规这个约定的准则,遵守法律这个法定的准则。

3、群主的权限

群主按照群规行使权力,包括邀请其他群成员入群、发布群规、公告群活动;组织、开展群内讨论;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警告、处分;将违规群成员移出等。群成员在明知群主有权“踢人”的前提下加入微信群,可以认为其向群主让渡了该权利,群主的权限往往仅能靠其自律控制,否则极有可能发生群主依据自己的意愿“踢人”,而被踢者很难求得救济的情况;微信群设定的自由退出机制,允许群成员发现、介意群主的管理方式时,可以选择退出群聊。从长远角度来看,微信群对于群主权限的设定使得群主在管理群务时缺少制衡,运营公司可以针对微信群的管理提供多种管理模式,供使用者选择,适应用户的需求。

三、微信群红包有关的法律问题

1、何为微信红包,如何发

微信红包是微信于20141月推出的一款应用,此应用基于微信5.2版本运行,功能上可以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在“微信红包”这个功能的设计上,遵循了简单的原则。发送方选择发送红包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祝福的话语,通过“微信支付”进行支付,就可以发送;接收方则在打开后获得相应收益,只需要将储蓄卡与微信关联,就可以提现。如今在微信群里发红包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微信群内的红包分为两种,拼手气群红包和普通红包,区别在于,普通红包每个金额是固定的,一次最多可发100个,单个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拼手气红包每个金额是随机的,一次最多可以发100个,单个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发红包、抢红包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发红包、抢红包的行为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其与受赠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塞钱进红包并发放的行为为赠与,点击并拆红包的行为为接受赠与,俗称抢红包。由于腾讯设定的红包期限为24小时,那么红包的赠与合同为附终止期限的赠与合同,在发放红包的24小时后,赠与合同失效。红包赠与合同也可以附义务,如要求接受红包的成员参与某活动,那么这就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接受赠与的成员就有义务按照要求完成,否则应当退还该红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然而微信红包却未设定该功能,赠与人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建议腾讯公司增加红包的撤销功能,以保证赠与人的权利。但赠与人仍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三款有关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使法定撤销权。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予以撤销,比较常见的是对于红包个数或金额的重大误解,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但是从实务角度考虑,对于发放红包重大误解的举证,是很困难的。

3、抢专属红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群内成员为固定人群,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赠与人发放红包时,所针对的受赠人为群内的所有成员,如果在发红包时已经明确表明受赠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专属红包”,其他成员若抢到此红包理应退还,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作用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此条确立了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的制度,但如何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何认定聊天者的身份、如何辨别聊天内容的严肃性等都需要从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司法实践操作上做进一步完善。

四、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民事侵权

1、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网络世界崇尚自由,但仍需遵守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微信群亦如此。在微信群内,最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便是侵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人格权的一种,是自《侵权责任法》始;而在《侵权责任法》以前,对于侵犯隐私权案件,一般都是按照侵犯名誉权进行认定。对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认定在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与在现实生活中区别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在微信群内也应当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2、侵犯知识产权等

微信群内还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因此对于在微信群转发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著作权人的版权声明,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网络崇尚共享,但共享时要注意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任意侵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五、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1、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院、最高检为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微信群内的不当言行,可构成诽谤罪。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随着微信的迅猛发展,关于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犯罪者要么为以此盈利,要么为聚拢人气,最终身陷囹圄。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分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随着微信红包的风靡,某些人利用微信红包的随机性,开展一些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比较多的玩法就是,根据红包所随机产生的结果制定规则来判定输赢,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并且该不确定性与输赢直接相关,因此这种“游戏”就带有了赌博的性质,其行为也可能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看似“游戏”的活动可能会涉嫌赌博,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微信群就像一个小社会,小小的一个聊天界面亦需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混迹微信群,也要先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方可有备无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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