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上午,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在陕西省米脂县被执行死刑。
2018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泽伟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不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日复核终结,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并迁怒无辜,蓄意报复曾经就读初中的在读学生,在公共场所持刀疯狂捅刺,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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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迁怒无辜、图谋报复,持刀疯狂捅刺米脂县第三中学的放学学生,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7人轻微伤。
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庭宣判时,赵泽伟表示上诉。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赵泽伟于7月11日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自书的“不上诉书”材料一份,对死者及家属表达歉意和悔罪态度,声明不上诉。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他再次明确自己不上诉。7月24日,上诉期限届满,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榆林市中院遂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院复核。
陕西省高院于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
陕西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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